“意思自治”理論下,合同義務主要源于當事人的約定,即約定義務,國家或第三人無權干涉?!耙馑甲灾巍彪m然為合同當事人約定合同義務提供了一個平等的機會,給當事人提供了一種受法律保護的自由,但這種平等僅是一種形式意義上的平等,而非實質意義上的平等。主要源于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義務不再單純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因此,“意思自治”對約定義務的關愛受到了質疑,這必然要求國家參與到私人領域,對合同義務進行干預,使合同義務走向理性化,其顯見的結果必然是法定義務的增加,從而使得合同義務不再單純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它更多地體現(xiàn)出一種社會意志,其實質是以權利本位為主兼顧社會本位,催生了合同義務理性化發(fā)展。合同義務不限于約定義務,出現(xiàn)了向前、向后的擴展態(tài)勢,即產生了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后合同義務,甚至合同義務突破合同相對性理論,出現(xiàn)了對第三人合同義務及不真正義務等一系列法定義務,進而組成了約定義務和法定義務相結合的義務群或義務網。合同義務理性化發(fā)展情形下,違約應重新界定,即違約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約定義務及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法定義務的行為,此種義務不僅包括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還包括先合同信息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以及后合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