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論與實務判解》以我國刑法114條與第115條規(guī)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為研究對象,結合近些年我國發(fā)生的熱點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從理論和判解的角度系統(tǒng)地對該罪進行解析。目前作者已經完稿。《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論與實務判解》分為上下兩篇,上篇從學理角度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類型化研究,并且從犯罪論和刑罰論方面著重分析構成該罪的行為要件、犯罪主體、犯罪故意與過失,本罪共同犯罪形態(tài)與未遂、中止形態(tài)問題,以及本罪的死刑適用問題。下篇針對近些年在我國發(fā)生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典型案件如“張明寶醉駕案”、“孫偉銘醉駕案”、“劉襄研制、生產‘瘦肉精’案”、“李躍等人‘碰瓷’案”等進行深入解讀,在犯罪定性上與刑罰定量上提出自己的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