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中國糾紛解決的基本立場
目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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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論
第一編 特色機制的實效化:注重傳承與應勢創(chuàng)新
后法典時代人民調解實效化研究
導言
一、 基本前提:形式性法律淵源的上位化與細則化
二、 中心環(huán)節(jié):人民調解員的遴選就低化與培訓實質化
三、 重要條件:經費保障之國家責任的中央化與長效化
四、 根本保證:司法確認程序的備胎化與謙抑化
醫(y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實踐模式及其啟示
一、 當前我國醫(yī)療糾紛的主要特征
二、 醫(y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實踐模式
三、 啟示:糾紛解決與區(qū)域差異
人民陪審團制:在能度與限度之間
一、 人民陪審團制對合議制之不足的有效補正
二、 人民陪審團制對人民陪審員制之不足的有效補正
三、 人民陪審團制的限度:以審級適用為例
四、 走出“羊群效應”的困境(代結語)
繼承與發(fā)展馬錫五審判方式之思
民事督促起訴的制度化路徑、角色定位與基本構造
一、 民事督促起訴的制度化路徑
二、 民事督促起訴的角色定位
三、 民事督促起訴的基本構造
論列席監(jiān)督的正當化轉向
一、 列席監(jiān)督的制度變遷
二、 列席監(jiān)督的積極功能
三、 列席監(jiān)督與訴中監(jiān)督的比較:基于民事訴訟的視角
四、 尋求終極合法性:列席監(jiān)督轉向訴中監(jiān)督的必要性
分析
民事抗訴:政策化實踐與體制制約
一、 關于樣本選擇的說明
二、 民事抗訴案件數量緣何懸殊
三、 民事抗訴案件數量緣何明顯下降
四、 結語
第二編 常規(guī)機制的良善化:宏觀聚焦與微觀研討
我國《民事訴訟法》丁亥年修改之冷思考
一、 修法目的具有明顯的功利性
二、 修法過程的民主性始終不足
三、 修法背后的輕程序傾向強勢存在
四、 修法方式的科學性嚴重缺失
海峽兩岸必要共同訴訟制度比較研究
一、 海峽兩岸必要共同訴訟制度的比較
二、 祖國大陸必要共同訴訟制度的設計弊端
三、 祖國大陸必要共同訴訟制度的理性改進
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之爭與司法應對
一、 問題的提出——從2012年山東“女方凈身出戶案”
談起
二、 夫妻忠誠協議的基本類型
三、 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之爭
四、 夫妻忠誠協議的實體法規(guī)制
五、 夫妻忠誠協議的司法應對
民事案件同案同判的審級控制
一、 特殊民事案件同案同判的審級控制
二、 一般民事案件同案同判的審級控制
三、 民事案件同案同判之審級控制的限度
民事執(zhí)行權威的理性強化
一、 提高民事執(zhí)行法律淵源的位階
二、 力守民事執(zhí)行開始的被動性
三、 消除執(zhí)行通知與強制執(zhí)行之間的時間間隔
四、 盡力擴展且可延長申請執(zhí)行期限
五、 加大對妨害民事執(zhí)行行為的刑事制裁
論仲裁保全程序中的訴訟謙抑
一、 引論
二、 仲裁保全裁定作出權的配置模式
三、 我國應采取仲裁機構獨享仲裁保全裁定作出權的
模式
四、 結語
《仲裁法解釋》的進步與不足
——以實現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全面修改為視角
一、 《仲裁法解釋》在仲裁協議之要件方面的進步
二、 《仲裁法解釋》在仲裁協議之效力方面的進步
三、 《仲裁法解釋》在訴訟監(jiān)督仲裁方面的進步
四、 《仲裁法解釋》的不足
五、 結語
論取消基層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管轄權
一、 取消基層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管轄權可更好地
體現“兩便”原則的“公正”立場
二、 取消基層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管轄權更
有利于司法職業(yè)的發(fā)展
三、 取消基層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管轄權可還原
行政審判庭設置的合法性
律師賠償責任的基本特征及輻射作用
一、 律師賠償責任的概念界定
二、 律師賠償責任的基本特征
三、 律師賠償責任的輻射作用
第三編 學理支持的強力化:增強指引與適時反制
司法制度類型分析的價值與潛在意義
一、 理想與現實之間:主要內容之介
二、 原創(chuàng)與缺憾之間:研究方法之評
三、 啟發(fā)與檢討之間:中國意義之思
中國民事證據立法的立場表達
一、 迎難而上:基礎理論的理性探索
二、 大處著手:基本問題的宏觀思考
三、 微觀建構:重要制度的縝密求證
四、 立足本土:他山之石的審慎對待
主要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