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以“經濟社會規(guī)劃論”為商標法哲學基礎,重新界定我國商標法立法宗旨;第二,混淆可能性是商標侵權判定標準,認定混淆可能性采用多因素檢測方法;第三,在混淆可能性具體適用過程中,應首先注意區(qū)分混淆與淡化之間的內在差異,不能雜糅并用或直接以混淆可能性認定方法來認定淡化可能性;第四,雖然我國2013年《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確立了混淆可能性的基準性法律地位,但是仍存在不完善之處。建議將《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修改為“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推定具有混淆可能性,除非有證據證明確系不容易導致混淆的”。同時,將五十七條第二項“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的表述刪除,修改為“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