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在第50條規(guī)定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條款。有關中國是否應當確立反對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的爭議終于塵埃落定。盡管《刑事訴訟法》仍然保留了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的規(guī)定,但有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這一條款,本書作者還是可以名正言順地得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對訊問有權保持沉默的結論。
作者關于刑事訴訟法的理解和基本立場,在這本書中幾乎都已經展現的淋漓盡致。關于沉默權的價值選擇,人權保障、自由優(yōu)先、主體性原則,這三者之間逐一遞進,層層深入,至今仍然是作者觀察、理解和解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立場。
《沉默的自由(修訂版)》2001年曾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本次作者根據新刑事訴訟法對個別章節(jié)做了調整。由于這本書側重于對沉默權的歷史進行分析,對其價值進行解剖,對各國的規(guī)則進行比較,至今看來,它也沒有隨著時間的消逝而絲毫減損其價值。作為理解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50條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條款的基本讀物,它對于人們了解這一制度、解釋這一制度,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