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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公法:和平時期的解釋與適用

國際公法:和平時期的解釋與適用

定 價:¥66.00

作 者: 賈兵兵 著
出版社: 清華大學出版社
叢編項:
標 簽: 法律 國際法 國際公法

ISBN: 9787302406600 出版時間: 2015-09-01 包裝: 平裝
開本: 16開 頁數(shù): 459 字數(shù):  

內容簡介

  《國際公法:和平時期的解釋與適用》是《國際公法》一套兩卷本的上卷,其涵蓋了國際公法在和平時期解釋與適用的相關問題。與此對應,下卷將集中討論國際公法在武裝沖突中的解釋與適用問題。在當今國際社會中,國際公法是“國際法治”理念的實質內容的首要組成部分,它規(guī)范著國際秩序總體的運行,決定著國際政治權力的穩(wěn)定分配和行使,支配著這一秩序中規(guī)則的創(chuàng)制、解釋、適用、修訂、廢止,并通過《聯(lián)合國憲章》的憲綱作用形成了一個真正意義上的法律體系。本書特點:第1,其出發(fā)點是國際公法為實用學科;第二,本書包含了和平時期國際公法的解釋與適用,既是向經(jīng)典教科書方向的回歸,也是特別考慮到在當今世界中極端局勢的國際公法所發(fā)揮的、極為突出的正面作用。本書既可作為教科書供學生們學習,也有為研究人士用于講述、研究的作用,同時也兼顧實務工作參考的功能。讀者人群是學者(包括法學專業(yè)的學生、教師)和實務工作者(包括律師、相關部門的官員)。

作者簡介

暫缺《國際公法:和平時期的解釋與適用》作者簡介

圖書目錄

第一章歷史演進與基本問題一、 現(xiàn)代國際法的形成二、 國際社會三、 中國與國際法四、 國際法的性質和特征(一) 國際法的性質(二) 國際法的特征(三) 國際法究竟是不是法律?五、 國際法效力的基礎六、 國際法的功能七、 國際法學界的理論派別第二章國際法的淵源一、 淵源概述二、 條約(一) 造法性條約(二) 造法性條約與其他條約的對比(三) 建立國際組織的條約(四) 作為實質淵源的條約集三、 習慣(法)(一) 國家實踐(二) 法律確信1. 含義2. 法律確信的證明(三) 地方或區(qū)域性習慣法(四) 持續(xù)反對者(五) 條約和習慣的關系四、 普遍法律原則和強行法(一) 國際法基本原則和“文明國家”普遍承認的法律原則(二) 規(guī)則和原則(三) 如何確定和適用普遍性法律原則(四) 衡平法(Equity)(五) 普遍法律原則的特殊性質(六) 強行法與本節(jié)的相關性五、 司法判例(一) 當今實踐(二) 司法判例對習慣法發(fā)展的影響(三) 近些年的發(fā)展六、 公法學家的著作七、 聯(lián)合國大會和安理會決議以及類似文件(一) 聯(lián)合國大會和安理會決議在《聯(lián)合國憲章》下的地位(二) 聯(lián)合國大會決議可以作為國際法規(guī)則的證據(jù)(三) “軟法”(四) 安理會的造法行為八、 “公允及善良”第三章條約法一、 概說: 條約的定義和種類(一) 法律淵源(二) 條約在當代社會中的廣泛應用和重要性(三) 條約法體系的原則(四) 習慣法的作用(五) 條約的定義(六) 《公約》的適用范圍(七) 《公約》并未窮盡條約法二、 條約的締結(一) 全權證書(二) 條約的議定(三) 條約的認證(四) 簽署的效力三、 批準、接受、核準和加入(一) 表示同意接受條約約束的簽字(二) 同意接受條約約束的方式四、 保留(一) 含義(二) 基本規(guī)則(三) 對保留的接受(四) 保留的法律效力(五) 保留的撤回(六) 保留與人權條約五、 條約的生效(一) 含義(二) 臨時適用(三) 保存(四) 登記六、 條約的解釋(一) 主要規(guī)則(二) 補充解釋(三) 多種語言版本的條約(四) 實踐1. “領土爭端”案2. “塔地奇”案七、 條約的適用(一) 一般規(guī)則(二) 新舊條約同時適用的問題(三) 第三國八、 條約的修訂九、 無效條約(一) 一般規(guī)則(二) 條約無效的理由1. 國內法2. 約文錯誤3. 欺詐4. 對官員的賄賂5. 對官員的脅迫6. 武力強迫或武力威脅7. 國際強行法(三) 程序(四) 條約無效的后果十、 終止與暫停執(zhí)行條約(一) 終止和暫停執(zhí)行的限制條件(二) 終止和暫停施行的基本規(guī)則(1): 相關條約自身的規(guī)定(三) 終止和暫停執(zhí)行的基本規(guī)則(2): 《公約》所反映的習慣法1. 規(guī)則一2. 規(guī)則二3. 規(guī)則三4. 規(guī)則四5. 規(guī)則五6. 規(guī)則六(四) 爭端解決(五) 《公約》第五編某些條款的習慣法地位(六) 條約終止、暫停執(zhí)行和締約國退出條約的后果第四章國際法人格與承認一、 國際法上的人格(一) 含義(二) 國際人格的標準(三) 國家1. 國家的標準2. 對外交往能力3. 領土和人口標準: 特殊國家4. 承認的問題(四) 國際組織1. “賠償”案2. 歐盟3. 其他國際組織二、 國際法上的承認行為(一) 承認行為的性質(二) 承認對象的分類(三) 承認效果的分類(四) 有關承認效果的兩種學說(五) 不承認、默示承認、過早承認、不再承認(六) 集體承認(七) 承認的現(xiàn)實意義第五章國際法上的繼承問題一、 繼承的發(fā)生(一) 國家延續(xù)與國家繼承(二) 有關繼承的國際法規(guī)則的現(xiàn)狀二、 國家繼承的基本概念三、 條約的繼承(一) 涉及邊界和領土的條約(二) 與新獨立國家相關的條約1. 多邊條約2. 雙邊條約3. 新獨立國家的實踐給《公約》造成的問題(三) 涉及領土合并、割讓和分離的條約1. 合并2. 割讓3. 分離(四) 國際人權條約四、 國家財產(chǎn)和檔案的繼承五、 國家債務的繼承六、 其他事項的繼承(一) 國際組織成員資格的繼承(二) 國籍的繼承第六章政府間國際組織一、 政府間國際組織的產(chǎn)生與發(fā)展二、 特定功能性: 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基本特質三、 權力來源、種類及限制四、 豁免待遇五、 國際責任六、 繼承問題七、 國際組織與會員國之間的爭端解決第七章國際法上的個人與人權法一、 個人與國際法主體資格(一) 個人(二) 公司二、 人權法的發(fā)展歷程三、 聯(lián)合國的人權保護機制(一) 基本文件(二) 監(jiān)督機構四、 地區(qū)性機制(一) 歐洲機制(二) 美洲機制(三) 非洲機制五、 國際實踐中承認的人權(一) 第一至三代人權(二) 人民自決權1. 定義及法律地位2. “人民”的含義3. 自決權的行使(三) 總結六、 國際法上的個人責任(一) 背景(二) 導致個人責任的罪名(三) 決定個人責任的法律機制第八章國內法和國際法的關系一、 學說(一) 一元論與二元論(二) 現(xiàn)代二元論二、 《聯(lián)合國憲章》和其他淵源中所反映的基本原則(一) 《聯(lián)合國憲章》(二) 其他淵源所反映的原則三、 國家實踐(一) 導言1. 實踐中的兩種做法2. 國內法下的效力等級3. 個人4. 國際司法機構適用國內法5. 國內法院適用國際法6. 國際和國內判例法與既判力問題(二) 美國實踐1. 條約2. 習慣法3. 美國最高法院對國際法的解釋(三) 英國1. 條約2. 習慣法(四) 法國1. 條約2. 習慣法(五) 俄羅斯(六) 意大利和德國(七) 小結四、 中國實踐(一) 我國法律體系下的相關程序: 《憲法》、《締結條約程序法》與《立法法》(二) 條約作為國內法所具有的效力(三) 條約成為我國法律的方式: 轉化與納入1. 條約的整體轉化2. 條約條款的轉化(四) 條約的適用1. 中國政府建立條約執(zhí)行機制2. 法院直接適用條約(五) 香港和澳門(六) 習慣法(七) 結論第九章管轄權和豁免權一、 管轄權制度(一) 基本概念和原則1. 管轄權的概念2. 基本原則3. 管轄權的種類(二) 民事和刑事管轄權(三) 行使管轄權的法律基礎: 五個原則1. 屬地原則2. 屬人原則3. 被動國籍原則4. 保護性原則5. 普遍管轄權6. 以上原則在實踐中的局限性(四) 國際性管轄權(五) 域外管轄權1. 美國實踐2. 行使域外刑事管轄權的后果(六) 引渡二、 國家豁免(一) 主權平等(二) 兩種基本制度(三) 法律現(xiàn)狀1. 商業(yè)行為2. 刑事案件3. 豁免權與判決執(zhí)行問題(四) 兩個相關概念1. 國家行為2. 不可審判(五) 豁免的放棄三、 外交豁免(一) 概述(二) “不可侵犯”原則(三) 使館館舍1. 館舍的不可侵犯2. 使館的功能(四) 外交職員1. 使館人員分類2. 使館館長3. 外交代表的派遣與招回4. 豁免權與特權5. 與特權相關的義務(五) 使館財產(chǎn)(六) 豁免的放棄(七) 領事特權(八) 受國際保護人第十章領土的取得一、 領土主權(一) 相關概念1. 主權2. 兩個相關概念(二) 主權的可分性(三) 領土的范圍(四) 領土的組成部分(五) 不確定的主權(六) 剩余主權(七) 租借以及永久使用(八) 共管(九) 權源的概念(十) 相互競爭的權源(十一) “沒有則不能給付” 原則二、 領土主權的取得、轉移和確定(一) 時際法(二) 關鍵日期(三) 傳統(tǒng)和現(xiàn)代的領土取得方式: 不同的權源1. 傳統(tǒng)方式2. 現(xiàn)代方式(四) 發(fā)現(xiàn)和象征性兼并(五) 占領(六) 時效(七) 有瑕疵權源的合法化: 默許、承認和禁止反言(八) 歷史性權利(九) 與領土處置有關的國際程序(十) 地圖及其他類似證據(jù)(十一) 小結第十一章海洋法一、 海洋法的發(fā)展二、 領?;€三、 內水、海灣、港口、河口(一) 內水(二) 海灣(三) 港口(四) 河口(五) 中國內水中的航行規(guī)則四、 領海和毗連區(qū)(一) 領海法律地位(二) 無害通過權(三) 沿岸國權利和義務(四) 毗連區(qū)五、 海峽和群島制度(一) 《海洋法公約》意義上的國際海峽(二) 群島制度(三) 中國實踐六、 專屬經(jīng)濟區(qū)(一) 法律地位和范圍(二) 沿岸國和其他國家的權利和義務1. 《海洋法公約》2. 捕魚活動3. 人工設施4. 專屬經(jīng)濟區(qū)的權利與義務5. 地理不利國(三) 專屬經(jīng)濟區(qū)劃界1. 有關劃界的規(guī)則2. 中國實踐七、 公海(一) 基本原則(二) 船舶的國籍和管轄問題(三) 船旗國管轄權的例外八、 大陸架(一) 定義和范圍(二) 大陸架權利性質的問題(三) 有關大陸架的權利和義務(四) 大陸架劃界1. 基本原則2. 習慣法規(guī)則的發(fā)展九、 深海海底(一) 1994年《協(xié)定》(二) 中國實踐(三) 外大陸架的開采制度(四) 其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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