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展性與變動性乃商法的基本特征,因而與市場經濟的發(fā)展相適應,各國商法普遍處于發(fā)展變動之中。對于中國這樣處于市場經濟體制日趨完善的轉軌過程中的國家來說,商法的發(fā)展變化尤為迅速。2005年《公司法》與《證券法》的同時修訂啟動了新世紀中國商法修訂的序幕,2006年《企業(yè)破產法》的制定及2009年《保險法》的修訂,更使我國商法體系趨于完備。和這些法律的修訂與制定相適應,最高人民法院還啟動了相關法律的司法解釋的制定工作,國務院及其直屬的中國證監(jiān)會、中國保監(jiān)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部門還制定了大量的行政法規(guī)與規(guī)章,從而共同構成了豐富多彩的中國商法體系。本書涵蓋了商法總論與分論公司法、證券法、破產法、票據法、保險法,共計六編。專著型教科書具有無可替代的重大價值,深入淺出、詳略得當的入門性教科書更是不可或缺。尤其是在法科學生普遍面臨著司法考試任務的背景下,行文簡潔卻充分體現司法考試要求的教科書建設確屬亟待解決的時代課題。本書即是因應這一要求而編寫的一部學者個人專著型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