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民生之本、發(fā)展之基,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因此《土地管理法》與每個人息息相關。我國《土地管理法》自制定以來,已進行過三次修改。第一次是1988年,修訂的變化主要是允許依法出讓土地使用權;第二次是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修訂并通過了新的《土地管理法》,從原來的57條增至86條,主要是調整了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城市規(guī)劃中開發(fā)利用土地資源的法律關系,同時對內容細節(jié)進行了較多的充實;第三次是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我國的《土地管理法》是一部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fā)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法律,內容主要包括耕地保護、土地用途管制、各級政府土地管理職權劃分、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法律保護、國家土地所有權權益的強化、對土地違法行為的處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