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編 民事證據收集、舉證、審查
第一章 民事證據的概念和特征
1.什么是本證、反證與反駁證據?
2.什么是間接證據?
3.什么是傳來證據?
4.什么是最佳證據規(guī)則?
5.什么是證明對象?
第二章 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與證據保全
1.什么是法官的釋明權?
2.什么是舉證責任?
3.什么是證據補強規(guī)則?
4.什么是新的證據?
5.如何證明所購手機功能與宣傳不符?
6.如何證明丟失的保管物品是貴重物品?
7.在醫(yī)療糾紛中,如何進行證據保全?
8.在哪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9.對當事人自認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法院能否予以確認?
第三章 民事訴訟的質證與認證
1.與一方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證言,能否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2.書證復印件可否作為證據被直接采信?
3.可否運用邏輯推理方法對證據進行認證?
4.當事人提交虛假證據,應當如何處理?
5.不能充分證明使用和銷售侵犯他人專利權的產品的合法來源,應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編 民事訴訟與風險防范
第一章 總則
1-什么是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活動中如何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
2.什么是法院調解?法院調解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3.什么是級別管轄?基層人民法院負責審理哪些民事案件?
4.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哪些民事案件?
5.什么是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是什么?
6.哪些民事訴訟應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7.因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哪些法院有管轄權?
8.因侵權糾紛提起的訴訟,哪些法院有管轄權?
9.什么是專屬管轄?哪些案件適用專屬管轄?
10.什么是協議管轄?當事人通過協議選擇管轄法院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11.什么是共同管轄與選擇管轄?
12.什么是移送管轄?移送管轄有哪些限制?
13.什么是指定管轄?哪些情況需要適用指定管轄?
14.人民法院的審判組織有哪幾種形式?審判各階段的審判組織是如何組成的?
15.什么是人民陪審員制度?人民陪審員有哪些權利義務?
16.什么是回避?審判人員在什么情況下應當回避?
17.回避申請應在什么時候提出?法院多久作出回避決定,由誰作出決定?
18.什么叫民事訴訟當事人?當事人的范圍有哪些?
19.什么是訴訟請求?如何理解訴訟請求的放棄、變更、承認、反駁和反訴?
20.什么是共同訴訟?
21.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能否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
22.什么是公益訴訟?誰有權提起公益訴訟?
23.什么是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第三人有什么樣的法律地位?
24.什么是第三人撤銷之訴?
25.什么是訴訟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的范圍和權限有哪些?
26.哪些人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民事案件如何委托訴訟代理人?
27.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還需要出庭嗎?
28.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是如何分配的?
29.什么是質證?如何進行質證?
30.對當事人提交書證、物證有哪些要求?
31.當事人提交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有哪些特別要求?
32.哪些人可以作為證人?證人出庭作證有哪些要求?
33.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嗎?
34.證人出庭作證支出的費用應由誰承擔?
35.當事人為查明事實可以申請鑒定嗎?鑒定人有哪些權利義務?
36.當事人能否申請有關專家參與訴訟?
37.什么是證據保全?如何進行證據保全?
38.什么是期間?期間如何計算?
39.什么是送達?如何向受送達人直接送達訴訟文書?
40.什么是留置送達?如何進行留置送達?
41.什么是委托送達與郵寄送達?
42.什么是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有哪些要求?
43.法院調解的適用范圍是什么?法院調解應當遵循什么原則?
44.調解成功的,如何制作調解書?調解書什么時候發(fā)生法律效力,如何送達?
45.在哪些情況下調解達成協議的,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46.什么是訴訟前保全?訴訟前保全如何申請、裁定、執(zhí)行和解除?
47.什么是先予執(zhí)行?在哪些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執(zhí)行?
48.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zhí)行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49.哪些妨害訴訟的行為,可以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50.對惡意逃避執(zhí)行行為,應當如何處罰?
第二章 審判程序
1.當事人起訴應當符合哪些條件?人民法院對起訴的案件如何處理?
2.法院應予受理的情形主要有哪些?在哪些情形下法院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前應當做好哪些準備工作?
4.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如何處理?
5.人民法院在庭審前能否追加當事人?
6.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哪些案件應當公開審理,哪些案件不公開審理?
7.什么是巡回審理、就地辦案?
8.原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如何處理?
9.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如何處理?
10.什么是延期審理?哪些情況下案件可以延期審理?
11.在什么情況下應當中止訴訟?
12.在什么情況下應當終結訴訟?
13.在什么情況下應當適用判決?判決書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14.在哪些情況下應當適用裁定?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能否上訴或者申請復議?
15.哪些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16.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能否提起上訴?當事人提起上訴應當符合哪些要求?
17.上訴案件應當采用什么審理方式?在什么地點進行審理?
18.經過審理后,第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怎樣處理?
19.宣告公民失蹤案件如何起訴和審理?
20.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如何起訴和審理?
21.被宣告失蹤或者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的,應當怎么辦?
22.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如何起訴和審理?
23.認定財產無主案件如何起訴和審理?
24.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如何申請和處理?
25.法院依職權決定再審包括哪幾種情形?決定再審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26.對當事人提出的哪些再審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27.當事人申請再審后,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是否中止執(zhí)行?
28.檢察院發(fā)現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確有錯誤的,如何提出抗訴或者檢察建議?
29.在哪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人民檢察院如何處理?
第三章 執(zhí)行程序
1.哪些法律文書可以執(zhí)行?不同的法律文書應由哪個人民法院負責執(zhí)行?
2.案外人對執(zhí)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應當如何處理?
3.什么是執(zhí)行和解?當事人達成和解后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怎么辦?
4.人民檢察院能否對民事執(zhí)行活動進行法律監(jiān)督?如何監(jiān)督?
5.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提出執(zhí)行申請,申請執(zhí)行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6.被執(zhí)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執(zhí)行人的存款、股票等財產采取哪些執(zhí)行措施?
7.人民法院能否扣留、提取被執(zhí)行人的收入?如何執(zhí)行?
8.人民法院能否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如何采取查封、捆押措施?
9.人民法院如何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
10.對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被執(zhí)行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哪些限制措施?
11.在哪些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執(zhí)行?
12.在哪些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終結執(zhí)行?
13.我國法院與外國法院如何相互承認執(zhí)行生效的法院裁判和仲裁機構的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