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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業(yè)務專家是怎樣煉成的

審判業(yè)務專家是怎樣煉成的

定 價:¥58.00

作 者: 蔡小雪 著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叢編項: 裁判智慧叢書
標 簽: 暫缺

ISBN: 9787519708795 出版時間: 2017-08-01 包裝: 平裝
開本: 16開 頁數(shù): 222 字數(shù):  

內容簡介

  這本書凝聚了一個有著三十余年審判經驗的資深法官的裁判方法、思維與技能,是一本鍛煉法律人思維的指導書。作者精選了自己曾親自辦理的12個典型案例,全面展現(xiàn)法官審理案件發(fā)現(xiàn)問題、分析問題的途徑方法及適用法律的過程。既有真實斷案推理過程的坦陳,又總結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論。

作者簡介

  蔡小雪 ,男,1954年2月出生,一級高級法官,zui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第三合議庭原審判長、首屆全國審判業(yè)務專家、2010年被評為全國優(yōu)秀法官,2014年5月退休。國家法官學院、上海交通大學、遼寧大學兼職教授,中國人民大學兼職研究員。1979年9月考入安徽大學法律系,1983年7月大學畢業(yè)獲法學法士學位。1983年8月至1987年6月在鐵路運輸高級法院工作,先后擔任書記員、助理審判員。1987年6月至今在zui高人民法院工作。先后任行政審判庭助理審判員、審判員、第三合議庭審判長。參加zui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行政訴訟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關于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關于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等有關行政訴訟重要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專著有《行政審判中的合法性審查》、《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銜接》、《行政訴訟證據(jù)規(guī)則及適用》;合著有《具體行政行為釋論及合法性審查100例》、《國家賠償法釋義與講座》、《中國行政訴訟法教程》、《中國行政訴訟制度的完善》、《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基層人民法院法官培訓教材實務卷行政審判篇》、《行政審判與行政執(zhí)法實務指引》、《國家賠償法條文釋義與專題講座》、《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行政訴訟實務指引》、《房屋征收案件審理指引》;在《人民司法》、《法律適用》、《行政執(zhí)法與行政審判》等刊物上發(fā)表論文100余篇。

圖書目錄

“蹊蹺”的背后
——香港K飯店有限公司訴咸陽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記行為案
根據(jù)以往審理案件的經驗,筆者感覺這些蹊蹺問題的后面,申訴人肯定有意向法庭隱瞞了一些問題。這些問題往往與影響裁判的事實有著緊密聯(lián)系,如果忽略它,有可能作出錯誤的裁判,有損司法的公正。只有查清這些蹊蹺背后的問題,才能找到隱藏的原因,避免作出錯誤的裁判。正因為該案存在三個蹊蹺的問題,合議庭決定到當?shù)亻喚?,并組織當事人進行聽證。
隱藏的爭議
——周某等11人訴榆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變更登記案
法官在辦案時,發(fā)現(xiàn)行政、民事爭議同時存在的,盡可能摸清原告的真實意圖,查清其中隱藏的爭議。法官不要跟著原告及其代理人的思路走,而是要緊緊圍繞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對與合法性審查無關的民事爭議問題,一般不宜表態(tài)。若原告堅持不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在各方當事人愿意接受調解的情況下,可以就民事糾紛進行調解。調解達不成協(xié)議的,應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判決,同時釋明民事爭議應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疑團的辨析
——小里坊組、劉某等四人訴宜春市袁州區(qū)政府山林確權申訴案
因時間久遠以及歷史原因,導致情況變遷、證據(jù)滅失、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均無法收集到相關證據(jù)。人民法院在對此類案件事實認定時,應當適用優(yōu)勢證據(jù)的標準進行確認;在適用法律、法規(guī)上,應結合當時的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的規(guī)定和本著有利于社會穩(wěn)定、有利于生產和發(fā)展、有利于促進團結的方向,進行綜合判斷。只要原則上符合的,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利益的平衡
——白露村第二村民小組訴柳州市柳北區(qū)人民政府土地確權申訴案
法院在審理土地確權案件中,往往因歷史的原因,導致很多證據(jù)已經滅失,案件的各方當事人都難以提供證明自己主張事實的證據(jù)。此類案件采取優(yōu)勢證明的標準,確定案件事實。因此,難免與事實之間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故處理時采取“從實際出發(fā),尊重歷史,面對現(xiàn)實”的原則。解決這類案件要對各方當事人的利益進行平衡,不僅要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還要對涉案的相關處理決定、判決一并進行考慮,確定各方當事人的利益不發(fā)生大的偏差。
行民交叉案件的處理
——C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訴長沙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行政登記申訴案
在行政與民事交叉案件中,民事爭議事實是行政案件的基礎事實的,可先進行民事訴訟,中止行政訴訟;當事人請求一并審理的,可以一并審理。當事人堅持只提起行政訴訟,不提起民事訴訟,經審查,涉及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民事事實中沒有證據(jù)證明存在法律禁止行為的,可以推定他們之間已形成的民事事實成立。
受傷職工的權益保護
——劉某訴米泉市勞動人事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抗訴案
根據(jù)我國《憲法》第45條、《勞動法》第1條及有關工傷保險的法律規(guī)范規(guī)定,在處理工傷保險問題中,突出了對職工權利的保護,偏重職工的權利和用人單位的義務。可以說,有關工傷保險的立法是以職工為權利本位,以用人單位為義務本位。因此,在有關工傷保險法律規(guī)范中規(guī)定“應當認定工傷”不明確的,應當從寬適用。在對有關規(guī)定中的“工作原因”存在縮小解釋與擴張解釋都有一定道理時,適用擴張解釋更符合我國憲法的基本精神。
細節(jié)與真相
——公某訴吉林市煙草專賣局登記保存行為并附帶行政賠償抗訴案
在行政案件中,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往往真?zhèn)坞y辨或關鍵情節(jié)缺乏相應的證據(jù),使法官對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為了接近案件事實的真相,法官在庭審、聽證或詢問中,對雙方當事人敘述矛盾的事實或提供相反證據(jù)的,應向各方當事人或者證人進行詳細詢問,詢問中要特別注意細節(jié),從他們各自敘述中,找到哪些符合事物發(fā)展的規(guī)律,哪些不符合事物發(fā)展的規(guī)律,從而去偽存真,使法官認定的事實更接近真相。
心結的解開
——鐘某訴海南省工商局行政處罰決定案
一些行政案件是由于民事主體的雙方當事人因誤解或者沖突引發(fā)的。這類糾紛的根源,是要解決民事主體之間的誤解或沖突。解決這些問題需要了解他們的心結所在。在講清法律問題的基礎上,對心結產生的問題進行疏導,若能解開心結,糾紛將會順利解決。
因起名引起的立法解釋
——“北雁云依”訴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qū)分局燕山派出所戶籍行政登記請示案
因每個人所處的環(huán)境、經歷,涉及的領域等眾多的不同,對法律條文的解讀會出現(xiàn)很大的差異。作為法官不能僅僅停留在法律條文的一般文字表述上,還應從立法的原意、對社會的導向以及將可能產生的影響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才能作出結論。必要時,應報請上級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提請立法機關作出立法解釋。
行政協(xié)調中的利益衡量
——青島W熱電有限公司訴青島市李滄區(qū)人民政府應急預案行為上訴案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對法律規(guī)定不明確,法院無論作出何種判決都難以解決實質問題時,可以采取協(xié)調的方式。協(xié)調時應全面衡量公共利益、各方當事人的利益以及所涉及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在此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
不信任的消除
——天津市H醫(yī)院訴天津市衛(wèi)生局醫(yī)療糾紛行政處理再審案
法官要想調解成功,首先要取得當事人的信任。若當事人不信任,調解工作很難進行下去。要取得當事人信任,就要從小事上關心或者理解他們,了解他們的困難,對他們的困難給予力所能及的幫助,并設身處地地站在他們的角度考慮問題,使他們體會到法官確實是在為他的利益考慮,法官提出的建議或者意見,才有可能被他們接受,調解工作才能順利進行。
解除行政協(xié)議的可訴性
——張某訴石家莊市政府、平山縣漁政站解除行政協(xié)議申訴案
行政機關依據(jù)行政職權單方變更或者解除行政協(xié)議的行為,行政相對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行政案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如果遇到學術界、實務界爭議較大的法律問題,為避免草率作出裁判,除影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外,還有可能誤導全國各級法院對相關問題的裁判。對有爭議的法律問題都要召開論證會,聽取相關方面的學者、專家和相關部門的意見。
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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