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人的尊嚴(human dignity)理念肇始于西方且極具深厚的宗教、歷史和文化背景,但它已為世界各國所肯認。不僅聯合國人權公約及各區(qū)域性人權公約對人的尊嚴給予了高度重視,而且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憲法也對人的尊嚴做出保障。近代立憲主義秉持人的尊嚴不可侵犯原則,由此推導出人權及國民主權之原理,國家和法律存在的正當目的乃是為了確保人人都過著有尊嚴的美好生活,維護和保障人的尊嚴業(yè)已成為法治的核心價值與現代法治國家的使命。因此,亟須從憲法層面深入對人的尊嚴研究,為我國法治建設不斷完善提供理論上的支撐,并由此構建一系列與之相適應的制度。 《人的尊嚴之法學思辯》首先從倫理學、哲學和法哲學宏觀視野出發(fā),深入論證人的尊嚴作為憲治與法治的正當性,即先于國家而存在的人才是*極目的,國家僅僅是手段而絕非目的,國家的一切行為不得損害基本人權與人的尊嚴。作者從聯合國與各區(qū)域人權公約以及世界各國憲法文本出發(fā),考察其具體規(guī)定,并對主要發(fā)達國家的司法實踐進行梳理。通過對西方典型國家如何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中踐行憲法上人的尊嚴的分析比較,總結出人的尊嚴之憲法保障的一般原理、技術及適用模式。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作者探討了我國貫徹人的尊嚴的可行性及愿景,并對其典型疑難問題的適用進行了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