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善的基本原則出發(fā),格林進入政治領域,根據善的共同性和個人之善與他人之善的一致性,他指出早期自由主義所主張的自由放任主義是一種消極的自由觀,他擔倡一種符合共同之善的積極的自由觀。格林的積極自由必須通過國家來實現。一方面,限制“為所致為的自由”需要一種公共權力機構。另一方面,積極的自由的實現還要靠國家提供保障。從消極的自由觀出發(fā),早期自由主義對國家也持一種消極的態(tài)度。他們主張個人是可以自律的,作為一種強制手段,國家的作用充其量不過是為了個人自由的實現提供保障,就像“守夜人”一樣,國家的職能僅限于保護私人財產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和保衛(wèi)國防。格林批駁了作為自由放任主義理論基礎的社會契約論和自然權利說,主張國家的積極職能,認為國家對于個人的幸福和共同之善的實現來說,不僅是必不可少的條件,而且可以積極地促進個人幸福。對于作為公共福利的代表的國家,個人在道德上必須服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