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類沒有更充分、更有效的清潔能源取代化石能源情形下,核能不可替代的作用無法否定,特別是中國。本書從全球核能發(fā)展的總體狀況、主要核國家的核能立法等出發(fā),分析它們的立法體系和經驗,并對民用核能領域的相關立法理論做了探討,以為完善我國相關立法提供實證參考和理論基礎。我國核能領域的立法現實是尚未構建系統(tǒng)和健全的核法律體系,由立法機關通過的專門法律只有《核安全法》與《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兩部。我國核能利用立法主要不足有:缺少統(tǒng)率核能利用法律體系的基本法,多數法律規(guī)范效力等級較低;有關規(guī)定零散、不成體系;多部門管理造成的職能重疊或相互推諉現象嚴重;核損害法律責任的法律規(guī)范單薄等。核能領域立法的國際性較為突出,國際原子能機構及經濟合作發(fā)展組織等國際組織對有關國家核能立法起到了積極推動的作用;目前主要民用核能國際條約有《核安全條約》《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等十多個。在借鑒相關國際條約、國際原子能機構立法建議等基礎上,結合前文論述,我們應圍繞“好的法律就是特定領域規(guī)律的反映”之核心,構建以《核能(基本)法》為基礎的法律體系,制定《核安全法》《核發(fā)展法》《核責任法》等單行法及相應的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與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相關指南和標準等;立法進路是:先制定核能基本法和核安全法,然后是其他單行法;建議將正在討論的核能基本法的名稱由《原子能法》改為《核能法》;建立獨立于國務院各部門、具有一定權*的專門的核能管理部門;完善核技術核設備投資及出口、進口及人才培養(yǎng)等方面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