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勞動爭議處理機制研究》的主要內容包括:其一,(廣義)集體勞動爭議應根據爭議的內容區(qū)分為三種類型,并對三種類型的具體內涵進行了界定。其二,我國現(xiàn)行立法和執(zhí)法實踐中集體勞動爭議處理的方式、經驗及其存在問題。其三,德國、美國、日本、英國等國集體勞動爭議處理的主要制度及其國際比較經驗。其四、集體性個別勞動爭議應通過代表人訴訟仲裁制度完成,同時應完善代表人制度、審限制度以及調解制度。其五,履行集體合同爭議應根據主張的主體和內容,在完善集體合同制度的基礎上做不同制度安排。其六,簽訂集體合同爭議應遵循預防為主的思路,通過在爭議解決上應按科學的社會機制預防和早起介入,比糾紛解決更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