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卷《法的國際化與本土化》,作為“法律文明史”叢書的最后一卷,主要描繪人類法律文明未來的發(fā)展方向。其中,“國際法”的發(fā)展本身就是法的國際化的一種體現,關于它的論述構成了本書三分之一的內容。而就“法的國際化”,本書選擇從東盟法、歐盟法和WTO法三個法域,描述世界各國法律統一化、趨同化和全球化的現象及趨勢。在法的國際化浪潮之中,各個國家、各個民族又都保持了法的民族(本土)特色,這一方面體現在域外移植法律的本土化,例如法學觀念、違憲審查制、行政許可、聽證制度、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罪刑法定、刑罰輕緩化、安樂死、陪審制和巡回審判等;另一方面體現在本土元素傳承的本土化,該部分僅列舉了德治觀念的傳承、法律近代化中宗教觀念的傳統與復興——以伊斯蘭教法為例、土地債務制度、約因、傳貰權、酒駕事故中的酒水提供者責任、死緩以及鞭刑和石刑、寬嚴相濟、中國調解制度的傳承、辯訴交易、判例教學法等11項事例,對其在法的國際化浪潮之中,堅守并弘揚本民族法的特色做了詳細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