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從法官文化角度,全面分析和闡發(fā)了兩漢時期的法官文化建設,提出了一些新觀念。具體內容包括:兩漢司法官員擁有立法功能,即法官造法之功能,不僅能夠創(chuàng)建成文法體系,而且能夠創(chuàng)建判例體系。兩漢司法官員的司法功能方面,分析了儒生、文吏對漢代司法活動的影響及兩漢司法官員法律外裁量行為。兩漢司法官員有與律學家、儒者、監(jiān)察官員角色合一的角色多元化現象。兩漢司法官員對推動兩漢律學發(fā)展做出了積極貢獻。從儒、法、道三家思想在漢代“春秋決獄”個案中的實現出發(fā)分析了兩漢司法官員的價值追求。從董仲舒和一般司法官員之理念出發(fā),探討了兩漢司法官員的女性悲憫情懷。從審理民事案件的法律維度、情感與經驗維度出發(fā),探討了兩漢司法官員的審判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