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有組織犯罪”并不是普遍意義上的一個組織機構,因此在名為“全球機構”(Global Institutions)的系列叢書中將其收錄,可能被視為一種反?,F象。然而,有兩個主要的理由證明在本系列中列入這一主題是合理的。首先,人們認為跨國有組織犯罪反映了合法經濟的結構特征,并利用這些結構便利和增加國際貿易活動。因此,跨國有組織犯罪現在被視為一個國際問題,必須在國際一級加以解決。其次,我在別處談到有組織犯罪研究領域時介紹了復雜理論和標度理論的概念。使用這種方法可以而且應該從兩個不同的角度來看待所研究的行為,同時認為不可能對這兩個方面有令人滿意的共同認識。從小范圍來看,個人、地方犯罪,以及從大方向上看,全球貨物、人員和貨幣工具的流動都是可以觀測到的。在應用后一個方面,即從很遠的角度,我認為,有組織犯罪(簡稱)影響下的跨國網絡構成了一個動態(tài)的橫向制度,商品、人員、服務和貨幣工具滿足我們的許多愿望所產生的需求。正如頗具影響力的美國散文作家沃爾特·李普曼(Walter Lippmann)對美國社會的著名論述:“美國人渴望很多他們也想禁止的東西,這就維持了高度的無法無天狀態(tài)?!边@種為我們(不僅僅是美國人)提供許多我們既想擁有又想禁止的東西的商業(yè)結構,被稱為有組織犯罪。盡管“有組織犯罪”并不是作為一個全球性機構(即具有全球影響和全球代表性的組織)而存在,但該書中所審議的各種犯罪活動在全球各地的動態(tài)網絡確實構成一個全球性機構,盡管這個動態(tài)網絡沒有明顯或固定的結構。它在不斷地變化,同時以一種動態(tài)的、幾乎是虛擬的和千變萬化的方式表現出一種形態(tài)。很明顯,在法律意義上,只有被定罪的行為才是犯罪。然而,正如彼得·安德里亞斯(Peter Andreas)所指出的,關鍵是要理解,一個世紀以前,大多數與走私有關的犯罪非常多是違反稅收規(guī)定的,如吸毒、殺害瀕危物種等,這些都因所謂禁酒法案的擴張而被定為犯罪。執(zhí)行這些法律所帶來的后果,很明顯由于合法的國際貿易急劇擴大而加劇,各國政府在鼓勵合法國際貿易的同時還試圖阻止非法貿易。當然,非常典型的例子是美國的禁酒時期,它集中體現了犯罪發(fā)生這一概念。批判這一概念將是貫穿整個撰寫工作的一條重要線索:當一國政府或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需要對某一產品或服務實行限制時,這種需求將得到滿足,特別是通過有組織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