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圖書的大規(guī)模數字化活動起源于美國和歐洲,但是在我國也存在許多圖書數字化項目。囿于著作權法的制約,在我國,數字化利用圖書的行為出現了一些著作權糾紛,圖書大規(guī)模數字化的活力并沒有得到充分展現。因此,正值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之際,為了使著作權法在數字時代仍然能夠發(fā)揮促進文化和科技事業(yè)發(fā)展的作用,在堅持利益平衡、提高效率和保護作品完整性的原則下,有必要對相關制度進行修改:重構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引入轉換性使用理論和四要素判定標準;革新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設立面向公益性圖書館的數字化利用圖書行為的法定許可;引入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從而使我國著作權法在數字時代依然能夠實現增強文化交流、促進科技發(fā)展、推動社會進步的根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