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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位置: 首頁出版圖書人文社科法律法律法規(guī)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含新司法解釋關聯對照、新舊對照(專業(yè)實務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含新司法解釋關聯對照、新舊對照(專業(yè)實務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含新司法解釋關聯對照、新舊對照(專業(yè)實務版)

定 價:¥39.80

作 者: 中國法制出版社 著
出版社: 中國法制出版社
叢編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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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21618198 出版時間: 2021-05-01 包裝: 平裝
開本: 32開 頁數: 432 字數:  

內容簡介

  本書擬將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民法典適用的司法解釋的條文,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分別對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條文放到相關主法條之后,作為關聯對照,方便專業(yè)人士使用查找,并后附上新舊司法解釋條文的對照。對于以前發(fā)布的司法解釋與之不一致之處,也加以清楚的標注。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yè)出版社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法律專業(yè)信息服務提供商。中國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2019年2月改制為中國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圖書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編總則〖*2〗第一章基 本 規(guī) 定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調整范圍】

第三條【民事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平等原則】

第五條【自愿原則】

第六條【公平原則】

第七條【誠信原則】

第八條【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

第九條【綠色原則】

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的依據】

第十一條【特別法優(yōu)先】

第十二條【民法的效力范圍】

第二章自然人〖*2〗第一節(jié)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第十三條【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起止時間】

第十四條【民事權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條【出生和死亡時間的認定】

第十六條【胎兒利益保護】

第十七條【成年時間】

第十八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二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三條【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及恢復】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節(jié)監(jiān)護

第二十六條【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義務】

第二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

第二十八條【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

第二十九條【遺囑指定監(jiān)護】

第三十條【協議確定監(jiān)護人】

第三十一條【監(jiān)護爭議解決程序】

第三十二條【公職監(jiān)護人】

第三十三條【意定監(jiān)護】

第三十四條【監(jiān)護職責及臨時生活照料】

第三十五條【履行監(jiān)護職責應遵循的原則】

第三十六條【監(jiān)護人資格的撤銷】

《婚姻家庭編解釋》第62條第三十七條【監(jiān)護人資格撤銷后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監(jiān)護人資格的恢復】

第三十九條【監(jiān)護關系的終止】

第三節(jié)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條【宣告失蹤】

《全國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紀要》第1條第四十一條【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

第四十二條【財產代管人】

第四十三條【財產代管人的職責】

第四十四條【財產代管人的變更】

第四十五條【失蹤宣告的撤銷】

第四十六條【宣告死亡】

第四十七條【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申請的競合】

第四十八條【死亡日期的確定】

第四十九條【被宣告死亡人實際生存時的行為效力】

第五十條【死亡宣告的撤銷】

第五十一條【宣告死亡及其撤銷后婚姻關系的效力】

第五十二條【死亡宣告撤銷后子女被收養(yǎng)的效力】

第五十三條【死亡宣告撤銷后的財產返還與賠償責任】

第四節(jié)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四條【個體工商戶】

第五十五條【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六條【“兩戶”的債務承擔】

第三章法人〖*2〗第一節(jié)一 般 規(guī) 定第五十七條【法人的定義】

第五十八條【法人的成立】

第五十九條【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六十條【法人的民事責任承擔】

第六十一條【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職務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條【法人的變更登記】

第六十五條【法人登記的對抗效力】

第六十六條【法人登記公示制度】

第六十七條【法人合并、分立后的權利義務承擔】

第六十八條【法人的終止】

第六十九條【法人的解散】

第七十條【法人解散后的清算】

第七十一條【法人清算的法律適用】

第七十二條【清算的法律效果】

第七十三條【法人因破產而終止】

第七十四條【法人的分支機構】

第七十五條【法人設立行為的法律后果】

第二節(jié)營 利 法 人

第七十六條【營利法人的定義和類型】

第七十七條【營利法人的成立】

第七十八條【營利法人的營業(yè)執(zhí)照】

第七十九條【營利法人的章程】

第八十條【營利法人的權力機構】

第八十一條【營利法人的執(zhí)行機構】

第八十二條【營利法人的監(jiān)督機構】

第八十三條【出資人濫用權利的責任承擔】

第八十四條【利用關聯關系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營利法人出資人對瑕疵決議的撤銷權】

第八十六條【營利法人的社會責任】

第三節(jié)非營利法人

第八十七條【非營利法人的定義和范圍】

第八十八條【事業(yè)單位法人資格的取得】

第八十九條【事業(yè)單位法人的組織機構】

第九十條【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取得】

第九十一條【社會團體法人章程和組織機構】

第九十二條【捐助法人】

第九十三條【捐助法人章程和組織機構】

第九十四條【捐助人的權利】

第九十五條【公益性非營利法人剩余財產的處理】

第四節(jié)特 別 法 人

第九十六條【特別法人的類型】

第九十七條【機關法人】

第九十八條【機關法人的終止】

第九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

第一百條【合作經濟組織法人】

第一百零一條【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組織

第一百零二條【非法人組織的定義】

第一百零三條【非法人組織的設立程序】

第一百零四條【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承擔】

第一百零五條【非法人組織的代表人】

第一百零六條【非法人組織的解散】

第一百零七條【非法人組織的清算】

第一百零八條【非法人組織的參照適用規(guī)定】

第五章民 事 權 利

第一百零九條【一般人格權】

第一百一十條【民事主體的人格權】

第一百一十一條【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二條【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人身權利】

第一百一十三條【財產權受法律平等保護】

第一百一十四條【物權的定義及類型】

第一百一十五條【物權的客體】

第一百一十六條【物權法定原則】

第一百一十七條【征收與征用】

第一百一十八條【債權的定義】

第一百一十九條【合同之債】

第一百二十條【侵權之債】

第一百二十一條【無因管理之債】

第一百二十二條【不當得利之債】

第一百二十三條【知識產權及其客體】

第一百二十四條【繼承權及其客體】

第一百二十五條【投資性權利】

第一百二十六條【其他民事權益】

第一百二十七條【對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

第一百二十八條【對弱勢群體的特別保護】

第一百二十九條【民事權利的取得方式】

第一百三十條【權利行使的自愿原則】

第一百三十一條【權利人的義務履行】

第一百三十二條【禁止權利濫用】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2〗第一節(jié)一 般 規(guī) 定第一百三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的定義】

第一百三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

第二節(jié)意 思 表 示

第一百三十七條【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

第一百三十九條【公告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

第一百四十條【意思表示的方式】

第一百四十一條【意思表示的撤回】

第一百四十二條【意思表示的解釋】

第三節(jié)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

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四十六條【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效力】

第一百四十七條【重大誤解】

《全國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紀要》第2條第一百四十八條【欺詐】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欺詐】

《全國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紀要》第3條第一百五十條【脅迫】

《全國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紀要》第4條第一百五十一條【乘人之危導致的顯失公平】

第一百五十二條【撤銷權的消滅期間】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第1條第一百五十四條【惡意串通】

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或者被撤銷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

第一百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不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第四節(jié)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條【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五十九條【條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擬制】

第一百六十條【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七章代理〖*2〗第一節(jié)一 般 規(guī) 定第一百六十一條【代理的適用范圍】

第一百六十二條【代理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代理的類型】

第一百六十四條【不當代理的民事責任】

第二節(jié)委 托 代 理

第一百六十五條【授權委托書】

第一百六十六條【共同代理】

第一百六十七條【違法代理的責任承擔】

第一百六十八條【禁止自己代理和雙方代理】

第一百六十九條【復代理】

第一百七十條【職務代理】

第一百七十一條【無權代理】

第一百七十二條【表見代理】

第三節(jié)代 理 終 止

第一百七十三條【委托代理的終止】

第一百七十四條【委托代理終止的例外】

第一百七十五條【法定代理的終止】

第八章民 事 責 任

第一百七十六條【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七條【按份責任】

第一百七十八條【連帶責任】

第一百七十九條【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第一百八十條【不可抗力】

第一百八十一條【正當防衛(wèi)】

第一百八十二條【緊急避險】

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受損的責任承擔】

第一百八十四條【緊急救助的責任豁免】

第一百八十五條【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護】

《時間效力規(guī)定》第6條第一百八十六條【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第一百八十七條【民事責任優(yōu)先】

第九章訴 訟 時 效

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

《全國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紀要》第5條第一百八十九條【分期履行債務訴訟時效的起算】

第一百九十條【對法定代理人請求權訴訟時效的起算】

第一百九十一條【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的起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屆滿的法律效果】

第一百九十三條【訴訟時效援用】

第一百九十四條【訴訟時效的中止】

第一百九十五條【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規(guī)定》第8-17條

《全國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紀要》第5條第一百九十六條【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七條【訴訟時效法定】

第一百九十八條【仲裁時效】

第一百九十九條【除斥期間】

第十章期 間 計 算

第二百條【期間的計算單位】

第二百零一條【期間的起算】

第二百零二條【期間結束】

第二百零三條【期間計算的特殊規(guī)定】

第二百零四條【期間法定或約定】

第二編物權〖*2〗第一分編通則第一章一 般 規(guī) 定

第二百零五條【物權編的調整范圍】

《物權編解釋》第1條第二百零六條【我國基本經濟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

第二百零七條【平等保護原則】

第二百零八條【物權公示原則】

第二章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2〗第一節(jié)不動產登記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登記生效原則及其例外】

第二百一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和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

第二百一十一條【申請不動產登記應提供的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二百一十三條【不動產登記機構的禁止行為】

第二百一十四條【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時間】

第二百一十五條【合同效力和物權效力區(qū)分】

第二百一十六條【不動產登記簿效力及管理機構】

第二百一十七條【不動產登記簿與不動產權屬證書的關系】

第二百一十八條【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查詢、復制】

第二百一十九條【利害關系人的非法利用不動產登記資料禁止義務】

第二百二十條【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

《物權編解釋》第2、3條第二百二十一條【預告登記】

《物權編解釋》第4、5條第二百二十二條【不動產登記錯誤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三條【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的確定】

第二節(jié)動 產 交 付

第二百二十四條【動產物權變動生效時間】

第二百二十五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物權變動采取登記對抗主義】

《物權編解釋》第6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簡易交付】

第二百二十七條【指示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條【占有改定】

第三節(jié)其 他 規(guī) 定

第二百二十九條【法律文書、征收決定導致物權變動效力發(fā)生時間】

《物權編解釋》第7條第二百三十條【因繼承取得物權的生效時間】

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生效時間】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解釋》第1條第二百三十二條【非依民事法律行為享有的不動產物權變動】

第三章物權的保護

第二百三十三條【物權保護爭訟程序】

第二百三十四條【物權確認請求權】

第二百三十五條【返還原物請求權】

第二百三十六條【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請求權】

第二百三十七條【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請求權】

第二百三十八條【物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物權編解釋》第8條第二百三十九條【物權保護方式的單用和并用】

第二分編所有權〖*2〗第四章一 般 規(guī) 定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的定義】

第二百四十一條【所有權人設立他物權】

第二百四十二條【國家專有】

第二百四十三條【征收】

《土地承包解釋》第20、21條第二百四十四條【保護耕地與禁止違法征地】

第二百四十五條【征用】

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二百四十六條【國家所有權】

第二百四十七條【礦藏、水流和海域的國家所有權】

第二百四十八條【無居民海島的國家所有權】

第二百四十九條【國家所有土地的范圍】

第二百五十條【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

第二百五十一條【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

第二百五十二條【無線電頻譜資源的國家所有權】

第二百五十三條【國家所有的文物的范圍】

第二百五十四條【國防資產、基礎設施的國家所有權】

第二百五十五條【國家機關的物權】

第二百五十六條【國家舉辦的事業(yè)單位的物權】

第二百五十七條【國有企業(yè)出資人制度】

第二百五十八條【國有財產的保護】

第二百五十九條【國有財產管理法律責任】

第二百六十條【集體財產范圍】

第二百六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財產歸屬及重大事項集體決定】

第二百六十二條【行使集體所有權的主體】

第二百六十三條【城鎮(zhèn)集體財產權利】

第二百六十四條【集體財產狀況的公布】

第二百六十五條【集體財產的保護】

第二百六十六條【私人所有權】

第二百六十七條【私有財產的保護】

第二百六十八條【企業(yè)出資人的權利】

第二百六十九條【法人財產權】

第二百七十條【社會團體法人、捐助法人合法財產的保護】

第六章業(yè)主的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

第二百七十一條【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解釋》第1-3條第二百七十二條【業(yè)主對專有部分的專有權】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解釋》第4條第二百七十三條【業(yè)主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及義務】

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筑區(qū)劃內的道路、綠地等場所和設施屬于業(yè)主共有財產】

第二百七十五條【車位、車庫的歸屬規(guī)則】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解釋》第6條第二百七十六條【車位、車庫優(yōu)先滿足業(yè)主需求】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解釋》第5條第二百七十七條【設立業(yè)主大會和選舉業(yè)主委員會】

第二百七十八條【由業(yè)主共同決定的事項以及表決規(guī)則】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解釋》第7-9條第二百七十九條【業(yè)主將住宅轉變?yōu)榻洜I性用房應當遵循的規(guī)則】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解釋》第10、11條第二百八十條【業(yè)主大會、業(yè)主委員會決定的效力】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解釋》第12條第二百八十一條【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歸屬和處分】

第二百八十二條【業(yè)主共有部分產生收入的歸屬】

第二百八十三條【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和收益分配確定規(guī)則】

第二百八十四條【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

第二百八十五條【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其他接受業(yè)主委托的管理人的管理義務】

第二百八十六條【業(yè)主守法義務和業(yè)主大會與業(yè)主委員會職責】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解釋》第15、16條第二百八十七條【業(yè)主請求權】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解釋》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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