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 價:¥39.80
作 者: | 中國法制出版社 著 |
出版社: | 中國法制出版社 |
叢編項: | |
標 簽: | 暫缺 |
ISBN: | 9787521618198 | 出版時間: | 2021-05-01 | 包裝: | 平裝 |
開本: | 32開 | 頁數: | 432 | 字數: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編總則〖*2〗第一章基 本 規(guī) 定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調整范圍】
第三條【民事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平等原則】
第五條【自愿原則】
第六條【公平原則】
第七條【誠信原則】
第八條【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
第九條【綠色原則】
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的依據】
第十一條【特別法優(yōu)先】
第十二條【民法的效力范圍】
第二章自然人〖*2〗第一節(jié)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第十三條【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起止時間】
第十四條【民事權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條【出生和死亡時間的認定】
第十六條【胎兒利益保護】
第十七條【成年時間】
第十八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二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三條【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及恢復】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節(jié)監(jiān)護
第二十六條【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義務】
第二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
第二十八條【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
第二十九條【遺囑指定監(jiān)護】
第三十條【協議確定監(jiān)護人】
第三十一條【監(jiān)護爭議解決程序】
第三十二條【公職監(jiān)護人】
第三十三條【意定監(jiān)護】
第三十四條【監(jiān)護職責及臨時生活照料】
第三十五條【履行監(jiān)護職責應遵循的原則】
第三十六條【監(jiān)護人資格的撤銷】
《婚姻家庭編解釋》第62條第三十七條【監(jiān)護人資格撤銷后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監(jiān)護人資格的恢復】
第三十九條【監(jiān)護關系的終止】
第三節(jié)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條【宣告失蹤】
《全國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紀要》第1條第四十一條【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
第四十二條【財產代管人】
第四十三條【財產代管人的職責】
第四十四條【財產代管人的變更】
第四十五條【失蹤宣告的撤銷】
第四十六條【宣告死亡】
第四十七條【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申請的競合】
第四十八條【死亡日期的確定】
第四十九條【被宣告死亡人實際生存時的行為效力】
第五十條【死亡宣告的撤銷】
第五十一條【宣告死亡及其撤銷后婚姻關系的效力】
第五十二條【死亡宣告撤銷后子女被收養(yǎng)的效力】
第五十三條【死亡宣告撤銷后的財產返還與賠償責任】
第四節(jié)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四條【個體工商戶】
第五十五條【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六條【“兩戶”的債務承擔】
第三章法人〖*2〗第一節(jié)一 般 規(guī) 定第五十七條【法人的定義】
第五十八條【法人的成立】
第五十九條【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六十條【法人的民事責任承擔】
第六十一條【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職務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條【法人的變更登記】
第六十五條【法人登記的對抗效力】
第六十六條【法人登記公示制度】
第六十七條【法人合并、分立后的權利義務承擔】
第六十八條【法人的終止】
第六十九條【法人的解散】
第七十條【法人解散后的清算】
第七十一條【法人清算的法律適用】
第七十二條【清算的法律效果】
第七十三條【法人因破產而終止】
第七十四條【法人的分支機構】
第七十五條【法人設立行為的法律后果】
第二節(jié)營 利 法 人
第七十六條【營利法人的定義和類型】
第七十七條【營利法人的成立】
第七十八條【營利法人的營業(yè)執(zhí)照】
第七十九條【營利法人的章程】
第八十條【營利法人的權力機構】
第八十一條【營利法人的執(zhí)行機構】
第八十二條【營利法人的監(jiān)督機構】
第八十三條【出資人濫用權利的責任承擔】
第八十四條【利用關聯關系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營利法人出資人對瑕疵決議的撤銷權】
第八十六條【營利法人的社會責任】
第三節(jié)非營利法人
第八十七條【非營利法人的定義和范圍】
第八十八條【事業(yè)單位法人資格的取得】
第八十九條【事業(yè)單位法人的組織機構】
第九十條【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取得】
第九十一條【社會團體法人章程和組織機構】
第九十二條【捐助法人】
第九十三條【捐助法人章程和組織機構】
第九十四條【捐助人的權利】
第九十五條【公益性非營利法人剩余財產的處理】
第四節(jié)特 別 法 人
第九十六條【特別法人的類型】
第九十七條【機關法人】
第九十八條【機關法人的終止】
第九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
第一百條【合作經濟組織法人】
第一百零一條【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組織
第一百零二條【非法人組織的定義】
第一百零三條【非法人組織的設立程序】
第一百零四條【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承擔】
第一百零五條【非法人組織的代表人】
第一百零六條【非法人組織的解散】
第一百零七條【非法人組織的清算】
第一百零八條【非法人組織的參照適用規(guī)定】
第五章民 事 權 利
第一百零九條【一般人格權】
第一百一十條【民事主體的人格權】
第一百一十一條【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二條【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人身權利】
第一百一十三條【財產權受法律平等保護】
第一百一十四條【物權的定義及類型】
第一百一十五條【物權的客體】
第一百一十六條【物權法定原則】
第一百一十七條【征收與征用】
第一百一十八條【債權的定義】
第一百一十九條【合同之債】
第一百二十條【侵權之債】
第一百二十一條【無因管理之債】
第一百二十二條【不當得利之債】
第一百二十三條【知識產權及其客體】
第一百二十四條【繼承權及其客體】
第一百二十五條【投資性權利】
第一百二十六條【其他民事權益】
第一百二十七條【對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
第一百二十八條【對弱勢群體的特別保護】
第一百二十九條【民事權利的取得方式】
第一百三十條【權利行使的自愿原則】
第一百三十一條【權利人的義務履行】
第一百三十二條【禁止權利濫用】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2〗第一節(jié)一 般 規(guī) 定第一百三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的定義】
第一百三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
第二節(jié)意 思 表 示
第一百三十七條【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
第一百三十九條【公告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
第一百四十條【意思表示的方式】
第一百四十一條【意思表示的撤回】
第一百四十二條【意思表示的解釋】
第三節(jié)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
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四十六條【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效力】
第一百四十七條【重大誤解】
《全國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紀要》第2條第一百四十八條【欺詐】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欺詐】
《全國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紀要》第3條第一百五十條【脅迫】
《全國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紀要》第4條第一百五十一條【乘人之危導致的顯失公平】
第一百五十二條【撤銷權的消滅期間】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第1條第一百五十四條【惡意串通】
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或者被撤銷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
第一百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不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第四節(jié)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條【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五十九條【條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擬制】
第一百六十條【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七章代理〖*2〗第一節(jié)一 般 規(guī) 定第一百六十一條【代理的適用范圍】
第一百六十二條【代理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代理的類型】
第一百六十四條【不當代理的民事責任】
第二節(jié)委 托 代 理
第一百六十五條【授權委托書】
第一百六十六條【共同代理】
第一百六十七條【違法代理的責任承擔】
第一百六十八條【禁止自己代理和雙方代理】
第一百六十九條【復代理】
第一百七十條【職務代理】
第一百七十一條【無權代理】
第一百七十二條【表見代理】
第三節(jié)代 理 終 止
第一百七十三條【委托代理的終止】
第一百七十四條【委托代理終止的例外】
第一百七十五條【法定代理的終止】
第八章民 事 責 任
第一百七十六條【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七條【按份責任】
第一百七十八條【連帶責任】
第一百七十九條【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第一百八十條【不可抗力】
第一百八十一條【正當防衛(wèi)】
第一百八十二條【緊急避險】
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受損的責任承擔】
第一百八十四條【緊急救助的責任豁免】
第一百八十五條【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護】
《時間效力規(guī)定》第6條第一百八十六條【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第一百八十七條【民事責任優(yōu)先】
第九章訴 訟 時 效
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
《全國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紀要》第5條第一百八十九條【分期履行債務訴訟時效的起算】
第一百九十條【對法定代理人請求權訴訟時效的起算】
第一百九十一條【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的起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屆滿的法律效果】
第一百九十三條【訴訟時效援用】
第一百九十四條【訴訟時效的中止】
第一百九十五條【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規(guī)定》第8-17條
《全國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紀要》第5條第一百九十六條【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七條【訴訟時效法定】
第一百九十八條【仲裁時效】
第一百九十九條【除斥期間】
第十章期 間 計 算
第二百條【期間的計算單位】
第二百零一條【期間的起算】
第二百零二條【期間結束】
第二百零三條【期間計算的特殊規(guī)定】
第二百零四條【期間法定或約定】
第二編物權〖*2〗第一分編通則第一章一 般 規(guī) 定
第二百零五條【物權編的調整范圍】
《物權編解釋》第1條第二百零六條【我國基本經濟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
第二百零七條【平等保護原則】
第二百零八條【物權公示原則】
第二章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2〗第一節(jié)不動產登記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登記生效原則及其例外】
第二百一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和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
第二百一十一條【申請不動產登記應提供的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二百一十三條【不動產登記機構的禁止行為】
第二百一十四條【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時間】
第二百一十五條【合同效力和物權效力區(qū)分】
第二百一十六條【不動產登記簿效力及管理機構】
第二百一十七條【不動產登記簿與不動產權屬證書的關系】
第二百一十八條【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查詢、復制】
第二百一十九條【利害關系人的非法利用不動產登記資料禁止義務】
第二百二十條【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
《物權編解釋》第2、3條第二百二十一條【預告登記】
《物權編解釋》第4、5條第二百二十二條【不動產登記錯誤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三條【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的確定】
第二節(jié)動 產 交 付
第二百二十四條【動產物權變動生效時間】
第二百二十五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物權變動采取登記對抗主義】
《物權編解釋》第6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簡易交付】
第二百二十七條【指示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條【占有改定】
第三節(jié)其 他 規(guī) 定
第二百二十九條【法律文書、征收決定導致物權變動效力發(fā)生時間】
《物權編解釋》第7條第二百三十條【因繼承取得物權的生效時間】
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生效時間】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解釋》第1條第二百三十二條【非依民事法律行為享有的不動產物權變動】
第三章物權的保護
第二百三十三條【物權保護爭訟程序】
第二百三十四條【物權確認請求權】
第二百三十五條【返還原物請求權】
第二百三十六條【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請求權】
第二百三十七條【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請求權】
第二百三十八條【物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物權編解釋》第8條第二百三十九條【物權保護方式的單用和并用】
第二分編所有權〖*2〗第四章一 般 規(guī) 定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的定義】
第二百四十一條【所有權人設立他物權】
第二百四十二條【國家專有】
第二百四十三條【征收】
《土地承包解釋》第20、21條第二百四十四條【保護耕地與禁止違法征地】
第二百四十五條【征用】
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二百四十六條【國家所有權】
第二百四十七條【礦藏、水流和海域的國家所有權】
第二百四十八條【無居民海島的國家所有權】
第二百四十九條【國家所有土地的范圍】
第二百五十條【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
第二百五十一條【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
第二百五十二條【無線電頻譜資源的國家所有權】
第二百五十三條【國家所有的文物的范圍】
第二百五十四條【國防資產、基礎設施的國家所有權】
第二百五十五條【國家機關的物權】
第二百五十六條【國家舉辦的事業(yè)單位的物權】
第二百五十七條【國有企業(yè)出資人制度】
第二百五十八條【國有財產的保護】
第二百五十九條【國有財產管理法律責任】
第二百六十條【集體財產范圍】
第二百六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財產歸屬及重大事項集體決定】
第二百六十二條【行使集體所有權的主體】
第二百六十三條【城鎮(zhèn)集體財產權利】
第二百六十四條【集體財產狀況的公布】
第二百六十五條【集體財產的保護】
第二百六十六條【私人所有權】
第二百六十七條【私有財產的保護】
第二百六十八條【企業(yè)出資人的權利】
第二百六十九條【法人財產權】
第二百七十條【社會團體法人、捐助法人合法財產的保護】
第六章業(yè)主的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
第二百七十一條【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解釋》第1-3條第二百七十二條【業(yè)主對專有部分的專有權】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解釋》第4條第二百七十三條【業(yè)主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及義務】
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筑區(qū)劃內的道路、綠地等場所和設施屬于業(yè)主共有財產】
第二百七十五條【車位、車庫的歸屬規(guī)則】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解釋》第6條第二百七十六條【車位、車庫優(yōu)先滿足業(yè)主需求】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解釋》第5條第二百七十七條【設立業(yè)主大會和選舉業(yè)主委員會】
第二百七十八條【由業(yè)主共同決定的事項以及表決規(guī)則】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解釋》第7-9條第二百七十九條【業(yè)主將住宅轉變?yōu)榻洜I性用房應當遵循的規(guī)則】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解釋》第10、11條第二百八十條【業(yè)主大會、業(yè)主委員會決定的效力】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解釋》第12條第二百八十一條【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歸屬和處分】
第二百八十二條【業(yè)主共有部分產生收入的歸屬】
第二百八十三條【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和收益分配確定規(guī)則】
第二百八十四條【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
第二百八十五條【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其他接受業(yè)主委托的管理人的管理義務】
第二百八十六條【業(yè)主守法義務和業(yè)主大會與業(yè)主委員會職責】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解釋》第15、16條第二百八十七條【業(yè)主請求權】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解釋》第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