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本司法解釋)于2020年3月23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97次會議討論通過,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實施。這部司法解釋是在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收官之年,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一部重要的行政訴訟司法解釋。這部司法解釋的發(fā)布,將對推進嚴格規(guī)范文明執(zhí)法、促進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推進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產生積極影響。自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實施至今已有五年。司法實踐已經充分證明,這一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訴訟制度在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提升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意識等方面發(fā)揮了重要的作用。為了進一步推進和落實行政訴訟法關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規(guī)定,規(guī)范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啟動了本司法解釋的制定工作。本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內涵與范圍,細化了制度實施的步驟與依據,完善了制度執(zhí)行的保障與監(jiān)督。由于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所需規(guī)范的問題相對較多,限于司法解釋的體量,本司法解釋并未全盤作出規(guī)定,而是對若干重大問題進行了明確。為了便于社會各界準確全面理解本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組織參與本司法解釋起草的有關同志撰寫了本書,對相關條文進行逐條解釋和說明,力求準確、完整地闡述司法解釋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