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經常存在這樣的情況,行為人在實施犯罪之后,在被追訴之前,采取自愿的補救行為,有效地恢復了其先前的犯罪行為所破壞的法益的行為。對這類行為應如何定性和處理,成為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亟須解決的問題。此行為既有利于彌補被害人因為行為人先前的犯罪行為所遭受的損失,同時也有利于促成犯罪人真誠悔悟、改過自新,給犯罪人多一條悔過自新的道路,其積極意義并不亞于自首與立功。對這類行為目前我國刑法尚缺乏理論評價與立法規(guī)范,司法實踐中多作為酌定的量刑情節(jié)予以處理,且處理不規(guī)范。存在的突出問題是:認識存在分歧,處罰沒有統(tǒng)一標準,有的處罰過輕,放縱了犯罪,有的處罰過重,損害了司法公正的形象。這種具有積極意義的行為,宜采用“事后自動恢復”的概念予以概括,在此基礎上采取統(tǒng)一的調整方式是非常合適的。事后自動恢復成立的邏輯順序是:符合犯罪主體條件的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之后,在被追訴之前,在其自愿的心理態(tài)度的支配之下,實施了一定的恢復行為,全部或者部分恢復了其先行的犯罪行為所破壞的法益。按照事后自動恢復成立的邏輯順序,可以清楚地得出,一行為之所以能夠構成事后自動恢復行為,必須同時具備時空條件、主觀條件、行為條件,結果條件以及關系條件。由于法益自身的特點,并非所有犯罪所侵害的法益都存在成立事后自動恢復的空間,只有在法益具有可恢復性的犯罪中,才存在成立事后自動恢復的可能。對共同犯罪中的事后自動恢復問題的處理,應當以脫離共犯關系理論為基礎,綜合運用事后自動恢復的理論合理解決。從恢復的效果及鼓勵共犯實施事后自動恢復行為的角度出發(fā),對恢復全部法益的行為人應當認定為構成事后自動恢復,部分恢復法益的,認定為構成部分的事后自動恢復。雖然是共同犯罪,但是在行為人恢復全部被害法益的情況下,與行為人單獨實施犯罪恢復全部被害法益在結局上并無不同,所以沒有必要設置兩套處罰規(guī)制。事后自動恢復條文設計的基本原則是兼顧法律的確定性和靈活性,尋求法律的適應性。在立法上宜采取“二元的立法模式”。首先在刑法總則中,對事后自動恢復的概念以及處罰原則作出原則性的規(guī)定,對成立事后自動恢復存在特殊要求的犯罪可以在分則具體條文之后作出特別規(guī)定??倓t中事后自動恢復的條文可以表述為:“行為人在實施犯罪之后,在被追訴之前,主動實施有效恢復被侵害之法益的行為,是事后自動恢復。對于完全恢復法益的,可以免除處罰;基本恢復法益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司法機關追訴之后,尚未抓獲之前,行為人主動實施有效恢復被侵害之法益的行為,完全或者基本恢復法益的,以事后自動恢復論?!睆谋U闲谭ǖ潴w系協(xié)調的角度考慮,應該將該條文規(guī)定在刑法第68條立功條文之后,作為第68條之一。《刑法事后自動恢復制度構建研究》正文總共分為五章。首章主要通過司法實踐中的典型案例總結事后自動恢復的現(xiàn)象,然后通過對國外事后自動恢復的相關立法以及我國目前涉及的事后恢復條文進行梳理、分析的基礎上,分析事后自動恢復制度缺失所導致的不良后果。第二章在首章的基礎上,從制度層面和實踐層面界定事后自動恢復的概念,界分事后自動恢復與相關概念的區(qū)別,剖析中外關于事后自動恢復的理論,創(chuàng)新性地提出事后自動恢復制度構建的理論基礎。第三章從刑法的基本原則、基本理論以及犯罪學相關理論出發(fā),論證事后自動恢復制度能夠成為刑法上一種建制的必要性。第四章在結合現(xiàn)有社會條件、政策條件、文化條件、法治環(huán)境分析的基礎上,論證事后自動恢復制度構建的可行性。第五章主要探討事后自動恢復的成立條件、成立范圍、共犯的事后自動恢復問題、立法標準、立法模式以及條文設計,提出事后自動恢復制度的具體設計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