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點研究明代中后期最為重要的立法成果《問刑條例》,注重三版《問刑條例》之間的比較;二、把中央巡視官員與地方官員所發(fā)布的榜文告示等地方性立法作為重要的研究內容,明了地方立法對于中央立法的補充與聯動作用;三、通過研究明代該時期的立法成就,總結其立法與立法實施中的經驗,對一些具體學術問題進行較為清晰與客觀的評價,如廠衛(wèi)機關是否具有合法的司法權來源,內閣是否對司法權有侵奪嫌疑,治貪立法與邊疆治理等;四、將立法內容與其他史料相結合,從立法角度體現當時社會政治、經濟等的發(fā)展變化,如《大明律》中未曾提及對偽造鹽引的處罰,《問刑條例》中卻有專門規(guī)定,就體現了“開中法”實施以后,鹽業(yè)中不法官商的犯罪因鹽引的使用而曾多,給社會經濟發(fā)展帶來了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