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森林、草原等公共池塘資源中,對于私人管理和使用者群體管理孰優(yōu)孰劣的爭論主導了過去半個多世紀的公共池塘資源理論和實證研究。改革開放以來,是采取“分林到戶”還是“集體管理+均股、均利”的方式明晰集體林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是我國許多地方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面臨的重大政策和實踐選擇問題。本書基于福建省多個地方集體林權制度變遷的案例調研,結合埃莉諾·奧斯特羅姆及其團隊開發(fā)的制度分析與發(fā)展框架,梳理了1949年以來集體林權制度變遷的演進歷程和主要做法,研究影響村莊選擇“分林到戶”或“均股均利”方式明晰產權的自然、社區(qū)、規(guī)則條件,分析社區(qū)林業(yè)股份合作組織的形成、績效及影響因素,探討集體林權制度變遷的主要邏輯和經驗教訓,并提出生態(tài)文明建設和鄉(xiāng)村振興背景下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政策建議。本書總結了中國集體林權制度變遷的邏輯和績效,有助于引導學術界深入理解我國集體林權制度變遷的多樣性和復雜性,豐富和校正公共池塘資源的產權理論和集體行動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