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社會轉型、法治建設的進程不一致,不同國家司法人員管理制度呈現出較大差異。資產階級革命后,法治發(fā)達國家逐步建立起適合各國國情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在學術領域,相應對司法權的價值功能、司法官獨立的管理制度的研究論著較多,司法人員管理的理論體系趨于成熟和穩(wěn)定。我國司法人員管理制度歷史悠久,但現代司法人員管理制度的產生和發(fā)展只有百余年的時間。隨著改革的深入,社會轉型的速度加快,不少學者對司法回歸應有本質的呼聲越來越高,特別是黨的十八大、十八屆四中全會召開后,確立了法治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地位,提出建立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保障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建立有別于普通公務員的專業(yè)職務序列及職業(yè)保障制度、消除內部管理的行政化,正從理論模式轉向實踐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