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秩序:不法之徒為何比我們想象的更有秩序》,彼得·T.李森著,韓微、鄭禹譯,中信出版社2019年1月出版,268頁,59.00元
美國經濟學家彼得·T.李森的《秩序:不法之徒為何比我們想象的更有秩序》(韓微、鄭禹譯,中信出版社,2019年1月)原書名是“Anarchy Unbound: Why Self-Governance Works Better Than You Think”,直譯是“沒有約束的無政府狀態(tài):自治為何比我們想象的更為奏效”,這也是該書非常明確的內容和極為突出的中心論點。中譯本正副標題中的兩個“秩序”都是原書名中沒有的,在該書“導言”中也僅在一處提到“秩序”(“本書將在傳統(tǒng)觀點認為不可能出現(xiàn)社會秩序的地方發(fā)現(xiàn)社會秩序”,第3頁),在全書中偶爾出現(xiàn)的“秩序”也從未成為專門論述的概念,譯者在書名中如此突出“秩序”可能另有理由吧。在中譯本封面下方出現(xiàn)的警句是“人類一秒鐘都離不開秩序,包括不法之徒”,可能也會使讀者產生該書的核心概念是“秩序”的印象。另外,把原書名中的Self-Governance譯作“不法之徒”也有點令人不解,為何“自治”會變成“不法之徒”?即便以書中內容來講,固然有海盜、黑手黨,但是也有前殖民時期的非洲居民、中世紀商人、自治社區(qū)、邊境居民等等,不能說都是“不法之徒”;更重要的是,作者要論述的核心是無政府狀態(tài)中的自治,而不是帶有法律意義上的貶義的“不法之徒”。
作者在該書“引言”的第一句就異常簡潔地申明該書的“中心論點只有一個:無政府狀態(tài)比你想象的奏效”,并且認為這是很低的論證目標,其潛臺詞似乎是說:人們通常對于無政府狀態(tài)的認知的錯誤其實是不難發(fā)現(xiàn)的。從表面上看,作者在開篇就說本書的最大論敵是 17世紀托馬斯·霍布斯的兩個著名論斷,一是認為無政府狀態(tài)中的人是“孤獨的、貧乏的、骯臟的、野蠻的以及短命的”;二是認為走出這一無政府狀態(tài)叢林的唯一途徑是建立政府,因為政府可以制定并執(zhí)行法規(guī),保障個人財產安全,從而實現(xiàn)社會和諧。接著明確地說,“在這兩點上,霍布斯都錯了。很長時間以來,無政府狀態(tài)下的人們也成功地保護了財產、實現(xiàn)了社會合作,而且時至今日仍然如此。此外,在很多國家和地區(qū),政府才是人民財產的最大掠奪者、社會矛盾的締造者、社會混亂的煽動者,絕非霍布斯認為的幫無政府狀態(tài)解除痛苦的良藥”;“霍布斯忽視了自治的可能性:民眾創(chuàng)造出的社會規(guī)則及其執(zhí)行機構。同時,霍布斯也低估了政府的潛在可怕性。因此,他將無政府狀態(tài)看作社會的毒藥而將政府看作社會的救世主也就不足為奇了。”(1—2頁)但是,作者馬上指出像霍布斯這樣絕對化的觀點已經不一定為今天的人們所贊同,因為“當今世界,很多政府辜負了其倡導者的最初期望已是不爭的事實。有些政府甚至更讓人失望,如蘇聯(lián)、納粹德國等,它們并沒有促進社會合作,而是嚴重地破壞了社會合作,帶來了災難性的后果。鑒于此,你可能(至少你應該)對政府是社會救世主的說法并不像霍布斯那么樂觀”。(第2頁)因此實際上他真正的論敵是這樣的觀點:“即使是承認自治有效的人,也會馬上警告說自治的適用范圍極為有限;即使是承認有些政府的確可怕的人,也會堅信有政府總比沒有政府好?!币虼恕氨緯鴮⑻魬?zhàn)這一傳統(tǒng)思想,即認為自治的適用范圍極為有限。本書將在傳統(tǒng)觀點認為不可能出現(xiàn)社會秩序的地方發(fā)現(xiàn)社會秩序”。(第3頁) 當然,作者所謂的“傳統(tǒng)思想”未必是那么普遍存在的,不同的國家制度和文化傳統(tǒng)中的人們對于政府與自治的認識往往有很大區(qū)別,所以應該有更具體的針對性。
既然中心論點是關于無政府狀態(tài),那么在邏輯上首先必須回答“政府”是什么,但是作者在經過對馬克斯·韋伯關于“政府”的經典定義的多種角度討論之后坦承至少他自己無法做到從理論上完美地定義政府,只能相信在實踐中我們還是能夠辨別是否存在政府。(第9頁)另外,他相信在生活現(xiàn)實中,關乎生死的激勵使身處無政府狀態(tài)的人能夠建立有效的自治機制。因此,“本書還將挑戰(zhàn)認為自治永遠不及政府治理的傳統(tǒng)思想?!匾氖?,傳統(tǒng)思想低估了自治所能保障的社會合作程度,同時又夸大了政府所能保障的社會合作程度,因此忽略了一種可能性:那些生活在掠奪成性、功能失常的政府治理下的民眾如果生活在無無政府狀態(tài)下,境況可能會好轉。本書將展示,至少在一個案例中,這種可能性就是現(xiàn)實”。(3—4頁)作者明確強調自己并不是認為任何無政府狀態(tài)都要優(yōu)于人們所能想到的任何政府治理,更不是要用特殊的無政府狀態(tài)的優(yōu)越性以偏概全,而是要論證在某些情況下無政府狀態(tài)的自治是有效的。但問題是,有多少人會懷疑和有效地反對“在某些情況下無政府狀態(tài)的自治是有效的”這樣的論述呢?因此,我認為該書實際上更有意義的是迫使人們思考:既然在某些情況下無政府的自治都可以做得很好,為什么在有政府狀態(tài)中有很多問題反而顯得永遠都無法解決呢?我相信讀完該書之后沒有多少人會馬上成為無政府主義者,但是應該有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即便在政治狀態(tài)下也應該允許有自治機制的存在,應該讓自治機制發(fā)揮應有的、積極的作用。
在這里我們會想起詹姆士·斯科特的《逃避統(tǒng)治的藝術:東南亞高地的無政府主義歷史》(王曉毅譯,三聯(lián)書店,2016年1月),作者通過研究東南亞高地的歷史,指出國家權力總是集中在谷地統(tǒng)治人口、征收賦稅,而山民則是主動地通過各種方式來逃避國家的控制、奴役;傳統(tǒng)觀點認為他們是落后和野蠻的,而作者認為他們的謀生手段、社會組織、意識形態(tài)以及口頭傳承文化都是精心設計的,可以有效地幫助他們逃避國家體制的統(tǒng)治,也防止在自己內部形成國家體制;傳統(tǒng)觀點認為山民是國家臣民的前身,作者則認為他們是國家壓迫的產物,是“不愿做奴隸的人們”;傳統(tǒng)觀點認為國家與文明不可分割,而他則指出在國家統(tǒng)治體制之外,同樣存在著文明的生活方式。這些都與李森在本書中的許多論述不謀而合,區(qū)別是研究視角、學科依據(jù)和針對的個案都不相同。
在接下來全書的挑戰(zhàn)與論證過程中,讀者不難發(fā)現(xiàn)李森的思考與論述邏輯是非常縝密的,在對概念、史實的論述以及對各種觀點、成見、偏見的設想和反駁過程中,都有邏輯上和實證上的周全考慮和明確清晰的表述。這種思維與表述風格特別適合于破除人們那些由于缺乏批判理性思維而形成的固化認識,也很能揭示在各種意識形態(tài)影響下造成的愚昧盲目是何等的自負與可笑;而且,它也可以啟發(fā)人們思考:對于即便那些在本質上是不堪一擊的謬論、偏見,也必須從邏輯上和實證上進行周密而徹底的分析和論辯。作者的論述風格是以豐富的實例、嚴密邏輯、論證辨難和反抗權力暴政的價值觀把歷史與現(xiàn)實真相亮出來,要戳穿的是權力的自負與虛偽、民眾對于權力的迷信與盲從。
從研究方法上看,雖然該書中討論的許多案例有時候看起來具有人類學研究的性質,作者強調采用的是經濟學方法,“即利用理性選擇理論去理解無政府狀態(tài)以及民眾為應對這種狀態(tài)而創(chuàng)造出來的自治機制。這當然不是分析該問題的唯一方法,但我是一名經濟學家,更是經濟學的捍衛(wèi)者。我相信經濟學方法是最有效率的分析方法”。更為重要的是作者力圖以經濟學方法研究和揭示無政府狀態(tài)奏效或不奏效的底層機制,“對機制的強調使我超越了對不同情況下的無政府狀態(tài)的描述,可以更好地發(fā)現(xiàn)其底層邏輯,從而解釋無政府狀態(tài)為什么在那些情況下奏效,而且是如何奏效的”。(10頁)正是通過運用經濟學的理性選擇分析和關注底層機制的方法,作者從前殖民時期的非洲不同社會群體成員的貿易活動、13世紀到15世紀從事國際貿易的商人留下的歷史文檔、16世紀的盎格魯—蘇格蘭邊境上英格蘭人和蘇格蘭人之間的跨群體無政府狀態(tài)、19世紀下半葉非洲中西部海岸的歐洲定居者的商貿活動以及18至19世紀的海上劫掠活動等歷史實例研究中得出的結論是:即便是在“最壞的”無政府狀態(tài)中,也并不意味著只存在無窮無盡的暴力和破壞;即使霍布斯認為的“所有人反對所有人的戰(zhàn)爭”是正確的,其對和平程度的預測也是錯誤的。生活在沖突不斷的無政府狀態(tài)下的人們是骯臟的、野蠻的以及短命的。但是,他們并沒有霍布斯或傳統(tǒng)觀點認為的那么骯臟、野蠻和短命。(107頁)第三部分“‘惡棍’的自律”講述的是以粗暴、魯莽以及胡亂搶劫而著稱的加勒比海盜和當代犯罪群體如何設置和運用章程的故事,關注的問題同樣是構成這些社會存在的自治機制是如何運轉的,結論也是“即使是不法社會的成員,也有強烈的動機實現(xiàn)自我治理”。(112頁)其實,這既是很好理解的,也是人們的生活經驗中所有的,為了利益鋌而走險的時候當然更需要合作與管理。但是在這里可能存在的疑問是,這些海盜和犯罪群體由于有領袖、有制度、有管理、有獎懲,是否還能用無政府狀態(tài)中的自治來進行表述和定義呢?在“導言”中作者專門提到了這個問題,但他并不傾向于認為海盜的治理制度也是一種政府性質的治理,原因是海盜都一致同意接受治理——政府的治理既是壟斷的,也是強迫性的,而全體成員一致同意的治理只能是自治。但是,正如一位青年學生在和我討論這個問題的時候所講的,這里作者所謂的“一致同意”在現(xiàn)實中其實是不存在的,無論是海盜船上的海盜還是在國家治理下的人民,因此不能用于區(qū)分政府狀態(tài)與無政府狀態(tài);而且如果從海盜和黑社會的例子來看,身處其中的成員所遭受的“行規(guī)”和懲罰恐嚇的程度肯定不會比在政府治理下的人民所受的管治程度要低。因此所謂的自治與他治的界限在作者這里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解釋。
該書第四部分“延伸結論:自治模式是有效的”,從正面對無政府狀態(tài)下的自治展開論述,主要方式還是實例與比較,不斷地以各種實例比較無政府狀態(tài)與政府狀態(tài)各自的有效性,并且指出這些狀況與人們通常認識的距離。在談到比較的時候,人們總會考慮什么樣的比較才是合理的、有效的;在政府狀況與無政府狀況的比較這個議題上,相信和選擇政府的人可能會擔心該書作者會以最壞的政府與理想中的無政府自治作比較以支持自己的論點。李森當然沒有這樣,相反的是他在第七章首先討論的是自治相對于理想化的政府管治的優(yōu)越性,理由是:盡管那種以其公民所希望的方式運行、嚴格保護公民財產權利、不為腐敗等問題所累的理想化政府在現(xiàn)實中是不存在的,但是這種理想化的政府是組建政府的最正當?shù)睦碛桑欢医^大多數(shù)人在比較無政府狀態(tài)與有政府狀態(tài)時,頭腦中所想象的政府通常都是這種理想化的政府,因此沒有理由不把理想化的政府作為參照。當然,作者更希望的是能夠證明即使是在這種比較中,無政府狀態(tài)有時也是有效的治理機制,并因此成為想要實現(xiàn)福利最大化的人的選擇。(164—165頁)可以說,這才是真正的理論自信。作者通過分析政府治理的成本、收益以及與較原始的小型社會(小H—L無政府狀況)和當代全球化視角中的國際無政府狀況(大G無政府狀況)的比較,論證了“至少從理論上說,在這兩種情況下,即使與理想化的政府相比,無政府狀態(tài)也是社會的最優(yōu)選擇”。(169頁)
在接下來的第八、九章,主要以典型的最不發(fā)達國家索馬里為實例,討論“無政府狀況下情況好轉”和“最不發(fā)達國家的無政府狀態(tài)”這兩個議題。在擺脫英國殖民統(tǒng)治之后,索馬里共和國于1960年成立。1969年巴雷少將發(fā)動政變,建立軍事獨裁政權,直到1991年垮臺,之后索馬里進入無政府或準無政府狀態(tài)。人們通常會認為后來的無政府狀態(tài)比原來的獨裁政權要更糟糕,社會發(fā)展受到更大阻礙,但是作者以大量的統(tǒng)計材料證明這種想法并不符合實際。在第八章“無政府狀況下情況好轉”標題下的小標題是“‘掠奪之手’:有政府狀態(tài)下的索馬里”和“看不見的手:無政府狀態(tài)下的索馬里”,論述的對比性非常鮮明。“幾乎所有的指標都顯示,索馬里處于無政府狀態(tài)時的發(fā)展狀況遠遠好于有政府狀態(tài)時的發(fā)展狀況。隨著政府的垮臺,政府對人民掠奪欺詐的結束,重要的經濟和公共領域恢復了活力,從而使經濟大幅度增長?!保?83頁)當然,即便那些指標是無法否認的,有人或許會說那是因為索馬里的軍事獨裁政府實在是太壞、太爛了,所以后來沒有了政府反而會好轉是并不奇怪的。的確,作者相當詳細地描述了索馬里政府的恐怖與腐敗:以恐嚇手段偽造民眾擁戴的假象,在1986年的“民主選舉”中,巴雷以99.9%的選票“當選”總統(tǒng); 壓制言論自由,完全控制所有信息,全面審查審查所有媒體;根據(jù)索馬里《國家安全法》第54條,“散播謠言”為死罪,另外還有20種涉及言論、集會、結社等公民基本自由的行為被定為死罪;大量公共財政資源被用于組建軍事力量、進行國內鎮(zhèn)壓,組建“國家安全服務隊”和“勝利先鋒隊”專門負責監(jiān)視和鎮(zhèn)壓異見人士;所有的土地以及幾乎所有的主要行業(yè)和金融領域國有化,政府可以隨意征用公民的財產;政客和官僚貪污公款,敲詐、謀殺弱勢群體,對國有公司進行資產剝離,不斷地用國有資源來滿足巴雷家族成員的特權與貪婪;政府使用通脹手段來為其腐敗行為及各種破產項目提供資金支持,極大損害了辛苦存錢的百姓利益……(184—188頁)在近代以來,這幾乎就是最壞的政府狀況。作者在對其作前后比較的時候特別強調的是:“人們總是傾向于在目睹了貧困地區(qū)的問題后,聚焦于當下的‘失敗’,而忽略之前(或之后)可能存在的更嚴重的‘失敗’”,并且在注釋中說:“俄羅斯也存在這樣一個問題。與對待索馬里一樣,人們總是傾向于聚焦現(xiàn)存的缺陷,而不去考慮無論如今的這些問題有多么嚴重,其實都不及之前蘇聯(lián)政權統(tǒng)治下的問題嚴重。毫無疑問,今天的俄羅斯要比之前的蘇聯(lián)發(fā)展得更好”。(182頁)索馬里的例子似乎有理由看作是一種極端狀況,那么壞的政府狀況誰也不會贊成,蘇聯(lián)的例子則可能更貼近讀者關于改變政治治理模式的想象。那么,什么是最佳治理模式的決定性條件呢?作者認為一個國家的政治制度必須滿足以下四個條件:1,統(tǒng)治者的權力受到制約,否則統(tǒng)治者可以為了個人利益而濫用權力,國家成了敲詐和剝削人民利益的工具,而不再是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的手段;2,由政府提供法律制度保護個人的私有財產權利;3,由政府提供的警察制度也是為保證個人的私有財產權利;4,由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提供基本的教育以及醫(yī)療設施,以保證實現(xiàn)由政府提供的財產保護所帶來的社會合作。(213—214頁)更值得思考的是,作者強調第一個條件是最重要、最根本性的,如果不能得到滿足,那么第2、3、4條“正好成為剝削人民的手段。比如,不受制約的政府會利用自己制定的法律肆意懲罰政敵、獎勵盟友,也會利用自己派出的警察來執(zhí)行其意志、鎮(zhèn)壓有異議的民眾,還會利用其生產及分配公共物品的權力搞中央集權,犧牲大部分民眾的利益以滿足特權集團的利益”。(217頁)作者在這個部分一再強調在政府權力不受制約的情況下,法律、警察力量和公共物品將如何危害人民的利益,于是無政府狀態(tài)就成了次優(yōu)的治理選項。理由很簡單,相比掠奪成性的政府的糟糕治理,人民在無政府狀況中不會失去更多東西。在最后一章,作者總結了前面詳細論述的兩個基本主題:一是那些不能或不愿意依靠政府來促成社會合作的個人找到了自己的、通常是令人驚訝的方式來促成合作;二是在某些案例中,個人開發(fā)的自治機制較之現(xiàn)實可能的有政府狀態(tài)促成了更多的社會合作,創(chuàng)造出了更高水平的社會財富。因此作者認為“在治理選項的排序中,對無政府狀態(tài)應該持更多的樂觀態(tài)度,而對有政府狀態(tài)應持更多的悲觀態(tài)度”(225頁),所針對的是人們原來關于政府與無政府的固化認識。其實,托克維爾在《論美國的民主》中也早就指出,人們容易看到無政府的混亂并加以抵制,同時容易忽視政府對人民的奴役和壓迫(《論美國的民主》,董果良譯,838—839頁,商務印書館1988年12月)托克維爾還指出,屈服于被政府奴役的原因是因為人們過早就斷定自由不可能實現(xiàn),對自由持絕望態(tài)度。(同上,881頁)
但是,即便承認“無政府狀態(tài)比你想象的奏效”,那又怎么樣呢?其實不必怎么樣,在我看來這部著作最大的啟示就是如托尼·朱特所講的,“我們需要重新學習思考國家政府”。要重新思考的理由是,政府雖然存在,但這并不表明它就應該存在;政府是否應該存在取決于它的正當性能否得到證成,而在這種證成中不能回避無政府主義者的挑戰(zhàn),其中最大的挑戰(zhàn)就是要證成李森在書中關于政府正當性的第一個條件:政府權力是受制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