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jié) 金朝的階級關系與賦役制度 在金朝統治下,做為統治民族的女真族,處于剛剛由部落聯盟進入奴隸社會的歷史階段。而它所統治的大部分地區(qū)則是封建化程度很高的漢區(qū)和以畜牧業(yè)為主的牧區(qū),因而金朝境內土地占有、生產關系、階級關系也參差不齊。
一 土地占有與階級關系 (一)土地占有方式 金朝境內,不同地區(qū)、不同民族、不同時期的土地占有方式不完全相同。而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原有的生產關系特別是奴隸占有制又處于不斷的發(fā)展變化之中。
女真人的占田制史載“生女真之俗,生子年長即異居”,但“兄弟雖析猶相聚種”。①這時的土地占有方式史無明文,或許是由部落按人口分配給各小家庭使用的。至太宗時,始有關于牛頭地稅的記載,世宗時更有了牛頭地分配方式和分配數量的可靠記錄。
所謂牛頭地,是以牛具、人口為依據分配的土地,它當是在土地國有的前提下實行的土地分配制度。天會三年(1125年),農業(yè)豐收,始以牛具數為依據征收田賦。世宗時,具體制定了牛頭地的分配方式。這種分配方式,是與女真社會的奴隸制、猛安謀克的社會組織和女真大家族聚種的生產方式相適應的。
在大批女真人遷入中原之初,金朝仍以這種方式向屯田軍戶授田。初期之所以能夠推行,是因為金朝掌握了大量可由國家支配的無主土地。隨著生產的恢復和發(fā)展,農民復業(yè),荒閑官地減少,土地問題便逐漸突出。加之進入漢區(qū)的女真貴族憑借權勢大量侵占民田,成為出租土地的地主,一般女真人戶所得土地往往貧瘠,軍、民之間和貧、富戶之間的矛盾日益激化。于是,世宗對土地分配不斷作出新規(guī)定。大定二十一年(1181年),針對納合參謀合、耨盌溫敦長壽等及山西權要大量兼并土地的現象,規(guī)定“除牛頭地外,仍各給十頃,余皆歸入官”。但它沒有解決軍戶的貧困問題,反而使侵占官地和霸占民田的行為合法化。二十二年,對授田的牛具數目又作出限制,規(guī)定:“每耒牛三頭為一具,限民口二十五,受田四頃四畝有奇,歲輸粟大約不過一石,官民占田無過四十具”。①《金史·食貨志》所載牛頭地數目的有關規(guī)定是在大定二十二年才確定下來的。
牛頭地最高限額的規(guī)定是當時客觀情況和統治者主觀愿望的產物,客觀情況是女真“官豪之家多請占官地,轉與他人種佃,規(guī)取課利”,以致民田被強占,軍戶分得的土地也多瘠薄。而世宗規(guī)定人口二十五算牛一具,則是鑒于女真貴族以租佃方式經營土地,不令奴婢耕種;為了規(guī)避物力,又多出賣奴婢的客觀事實,為了維護奴隸制生產方式,以向奴隸授田的政策滿足奴隸主對土地的需求,以求達到制止出賣奴隸的社會現象。但是,女真人封建化的進程是不可逆轉的,這一規(guī)定不能不說是阻礙女真社會發(fā)展的保守的經濟政策。
牛頭地的分配方式并不適宜于所有的女真軍戶,在一般軍戶占田數目不足和官地不敷分配的情況下,在對官豪牛頭稅地進行整頓的同時,對貧困軍戶也采取計口授田的方式。大定二十一年,世宗令宰執(zhí)“委官閱實戶數,計口授地,必令自耕,力不贍者方許佃于人”。二十七年,又檢括官地,按每丁50畝分配給貧難無地者。章宗即位后,因平陽路地狹人稠,仍行計丁限田法,以每丁50畝為限?!督鹗贰な池浿尽ぬ镏啤酚州d:“凡官地,猛安謀克及貧民請射者,寬鄉(xiāng)一丁百畝,狹鄉(xiāng)十畝,中男半之?!笨梢姡徽搶掄l(xiāng)還是狹鄉(xiāng),猛安謀克所占土地原則上都應是官地。
漢地民戶的土地《金史·食貨志》載:“民田業(yè)各從其便,賣質于人無禁,但令隨地輸租而已?!奔闯姓J遼、宋以來中原地區(qū)的土地私有制。
土地占有方面,金朝與遼、宋不同之點只是在中原安排了大批女真屯田軍戶,軍戶分配的土地則禁止買賣。女真人中的奴隸占有制一度曾對中原的生產造成一定影響,但中原地區(qū)民戶并沒有因為女真人的遷入而改變其原來的生產關系和土地所有制。相反,在中原先進經濟制度的影響下,遷入的女真人卻加速了自身的封建化進程。
(二)女真社會的封建化 建國之際的女真貴族雖然大量使用奴隸,但就其特點考察,仍是處于家長奴隸制階段。這是因為金滅遼、宋后,很快進入了封建經濟高度發(fā)展的漢族地區(qū),奴隸制沒有充分發(fā)展的環(huán)境。在中原封建經濟的影響下,奴隸的反抗與逃亡是不可避免的,管理也更加困難。金朝推排物力時,奴隸是一項重要財產,為了減輕賦役負擔,普通奴隸主出賣奴隸的現象相當普遍,以致金朝不斷作出禁止出賣奴婢的決定。但是社會的發(fā)展不以某些統治者個人的意志為轉移,女真人的奴隸制受到中原封建制的強烈沖擊。
南遷的女真人在地主制經濟的影響下,部分地放棄了奴隸制剝削方式,改用租佃制方式經營分得的土地,貴族、官僚成為出租土地的地主兼奴隸主,普通女真屯田軍戶或者維持其自耕農身分,或者成為小土地出租者。
女真奴隸的解放是從建國之際開始的,為了動員和團結全體女真人參加反遼斗爭,在寧江州之役前,阿骨打得勝陀誓師時就明確作出了“有功者,奴婢部曲為良”①的許諾。此后,戰(zhàn)爭頻繁,必有大量奴隸通過參戰(zhàn)取得自由人身分。為了安撫降民,太宗時也曾解放部分女真奴隸。天會元年(1123年),“詔女直人,先有附于遼,今復虜獲者,悉從其所欲居而復之。其奴婢部曲,昔雖逃背,今能復歸者,并聽為民”②。此后,猛安謀克中的女真奴隸也不斷獲得解放,《金史·食貨志·戶口》中說:“猛安謀克之奴婢免為良者,止隸本部為正戶?!边@種奴轉良的正戶在猛安謀克中當不在少數。
世宗、章宗時期,奴隸解放作為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問題被提上議事日程,雖然這時解放的主要是二稅戶,但卻是此時真正從事農業(yè)勞動的奴隸,所以,他們的解放,應該看成奴隸被大批用于農業(yè)生產的狀況發(fā)生了根本的變化。
《金史》中記錄較多的是二稅戶的解放。金朝的二稅戶承自遼朝,多屬寺廟所有,地位比遼代更低。由于女真社會盛行奴隸制,寺廟僧人則依女真人畜奴之例,將二稅戶抑為奴隸。如錦州龍宮寺,遼帝曾撥與一批農戶,令其輸租于寺。至金,寺僧卻將他們抑為奴隸。這些二稅戶不斷向官府訴求為良,大定二年(1162年),世宗將持有證據者放免為良。龍宮寺的二稅戶也由御史中丞李宴代為申訴得免。但是,這次的放良不是全面解放奴隸,因而也極不徹底。
章宗初年,放免二稅戶的問題再次被提出。章宗召宰執(zhí)討論,參知政事移剌履主張:“凡契丹奴婢今后所生者悉為良,見有者則不得典賣,如此則三十年后奴皆為良,而民且不病。”①這是一個較為徹底而又簡便易行的方案,而章宗沒有采納。于是依然如世宗時的辦法,有憑據者放免,取得平民身分;其主自言或因通檢而知者,其稅半輸官,半輸主,恢復到遼時的地位。這次通檢,共放免二稅戶1700余戶,13900余口。
同時,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奴隸的地位也有了一些改善,如大定十八年(1178年),“定殺異居周親奴婢、同居卑幼,輒殺奴婢及妻無罪而輒毆殺者罪”②。奴隸任人宰割的悲慘處境有了某種程度的改善。
《金史》中屢見“不令家人耕種”,“請禁奴婢服羅綺”,“禁奴婢服明金”和貴族奴婢占綱船、侵商旅、妄征錢債、侵漁細民等記載,甚至有的奴隸主指使奴婢逃亡,又親自搜捕以領取抓獲逃奴的賞錢。家人即指奴婢,主人不令奴婢農作,奴婢便從農業(yè)勞動轉向了家內役使。有的甚至還可憑借主人的權勢為非作歹。
建國后,大批戰(zhàn)爭俘虜被抑為奴,但除了宋朝宗室、官僚及其子孫等仍然留居女真內地者外,大量俘奴當在日后以種種方式擺脫了奴隸制的桎梏,恢復了自由人身分,或者轉為供貴族、官僚日常驅使的家奴。一般軍戶為規(guī)避物力錢負擔,而自賣奴婢的現象當是在這種情況下發(fā)生的。于是,進入中原的女真人就邁上了封建制發(fā)展階段。
為了適應女真社會的這種發(fā)展變化,政策、法令上也作了調整。泰和四年(1204年),“定屯田戶自種及租佃法”①,承認猛安謀克中業(yè)已出現的出租土地的合法性。
但是,大量占有奴隸和阻撓奴隸解放的勢力,又正是以皇帝為代表的女真貴族,他們頑固地抵制奴隸解放潮流。由于牛頭地是以牛具、人口為依據分配的,女真貴族冀以大量蓄奴獲取國家分配的牛頭地;為了使大量畜奴不受譴責且不承擔物力負擔,他們又反對把奴隸數目作為通檢內容。世宗本人更直接指責放免奴婢的地方官“意欲以此邀?!雹?。因此,金朝的奴隸解放并不徹底,突出表現在女真官僚、貴族大量畜奴的現象并沒有根本改變。
同時,女真內地的上京及其以東地區(qū),受封建經濟的沖擊較小,仍處于奴隸制發(fā)展階段。有的發(fā)展水平甚至更低,直到金朝后期,黑龍江中下游地區(qū)依然處于以漁獵為生的階段。
(三)階級關系 社會發(fā)展水平的不平衡,造成了金朝境內不同地區(qū)、不同民族間階級關系的差異。
部分漢人在戰(zhàn)爭中被虜為奴婢、部曲,由原來具有獨立身分的國家編民降為女真貴族的私屬。但通過逃亡、贖買、放良等,多數人當會重新取得自由身分。因此,漢人中主要仍為地主和自耕農、佃農等剝削階級和被剝削階級。
女真人中的階級成分比較復雜。進入中原的女真官僚、貴族,一方面是占有大量奴隸的奴隸主,同時也是靠出租土地進行剝削的地主。遷入中原的一般軍戶的土地最晚在章宗時,已經有了己業(yè)和官地之分,如平陽路的軍戶,作為己業(yè)的土地,一丁可得十畝,其余部分則為官地。政府為獎勵墾荒,也允許將所墾荒地作為私有土地,并規(guī)定“以第七等減半定稅,七年始征”①。這樣,通過分配和墾荒,為數不少的女真軍戶成了自耕農。
留居內地的女真人發(fā)展進程較南遷者緩慢,仍處于家長奴隸制發(fā)展階段,奴隸仍是農業(yè)生產的主要承擔者。但是,中原的封建制對他們也有一定影響。大定年間,上京路的女真奴隸主為了規(guī)避物力,多自賣奴婢,“致耕田者少,遂以貧乏”。②可見,上京地區(qū)的奴隸制仍有其存在的社會基礎。為維護這一地區(qū)的奴隸制,金朝政府采取的辦法是減輕牛頭稅稅額。
金代,契丹人社會發(fā)生了很大變化,契丹人的階級關系也更為復雜。一部分契丹貴族受到女真統治者的重用,同女真貴族一樣,既是地主,也是奴隸主。一般契丹人戶被編入猛安謀克,隨同南遷,則同于女真軍戶。大部分仍在原地的契丹人被編入猛安謀克,由契丹上層統領,從事游牧,隸屬于西北、西南兩路招討司。
耶律撒八起義后,契丹人的處境發(fā)生了變化,猛安、謀克曾一度廢止,契丹人戶被散置于女真猛安謀克治下。后雖恢復了契丹人的猛安謀克,但世宗對他們缺乏信任,又將部分契丹人遷往上京和烏古里石壘部,使之與當地女真人雜居共處,互通婚姻,以期逐漸同化。這一政策雖未獲得預期效果,但也當有部分契丹人棄牧歸農,并處于奴隸制管理之下。同時,仍有相當數量的契丹人留居原地從事牧業(yè)。于是,在契丹人中,就不但有從事牧業(yè)的牧主和牧民,而且有以租佃方式經營農業(yè)的地主和農民,還有在奴隸制經濟下從事農業(yè)生產的奴隸主、農民和奴隸。
不論是被抑為奴的漢人、契丹人和其他諸部族人,還是處于奴隸制發(fā)展階段的女真人,除西北路、上京路外,在中原封建經濟的影響下,都經歷著一個或快或慢的奴隸解放和向封建制轉化的過程。金朝境內的主要階級仍然是地主與農民。
此外,金朝統治初期,也出現了局部的封建經濟向奴隸制經濟倒退的事實。遼朝的寺院地主蛻化為奴隸主的現象,就是一典型事例。
二 賦役制度 由于社會發(fā)展階段和土地占有方式不同,金朝在女真故地和中原地區(qū)實行不同的賦役制度。
(一)田賦 金朝的田賦分為牛頭稅和兩稅。
牛頭稅是與牛頭稅地相適應的賦稅,也稱牛具稅,這是對猛安謀克戶所征的地稅。牛頭稅之征始于太宗時期,天會三年(1125年),女真內地豐收,太宗下令:“今大有年,無儲蓄則何以備饑饉,其令牛一具賦粟一石,每謀克為一廩貯之?!蔽迥昃旁拢衷t:“內地諸路,每耕牛一具賦粟五斗,以備歉歲。”①女真人的賦役,初無定制,根據需要臨時征斂,即宋人所說“其賦無常,遇用多寡而征斂之”。天會年間,這種狀況仍沒有徹底改變,崔淮夫在《上兩府札子》中說:“其金人北軍,一家蒔地不下數頃,既無賦稅,春則借農以耕,夏則借人以耘,秋則借人以收?!雹诘绞雷跁r,隨著各項制度的完善,牛頭稅也漸成定制。終金之世,牛頭稅額最高不過一石,最低只取三斗。牛頭稅數額很輕,給官豪之家提供了轉佃與人從中取利的機會,女真貴族乘機大肆兼并土地。世宗還用減輕牛頭稅額的辦法解決女真人自賣奴婢、勞動力減少、軍戶貧困的問題,更助長了權勢之家兼并土地的傾向。但是,官豪之家一方面大量侵占民田,一方面隱匿地數逃避納賦,致使官地減少,軍民矛盾加劇,普通軍戶得地不足,國家收入耗減。為了檢查軍民土地、財產的實際狀況,以均定賦役負擔,大定年間又多次進行驗實物力的通檢推排。
《金史·食貨志》載:“金制,官地輸租,私田輸稅。租之制不傳,大率分田之等為九而差次之,夏稅畝取三合,秋稅畝取五升,又納秸一束,束十有五斤。夏稅六月止八月,秋稅十月止十二月,為初、中、末三限,州三百里外,紓其期一月。屯田戶佃官地者,有司移猛安謀克督之?!薄跋?、秋稅納麥、粟、草三色,以各處所須之物不一,戶部復令以諸所用物折納?!比缁适宜弥T物,治河所需柴草、木石等。
遇有水旱災害,酌情減免。開墾荒閑土地,緩征租賦。① (二)物力錢與通檢推排 物力錢是官民的財產稅,包括土地、奴隸、園林、牲畜、房屋、車馬和現錢,金朝還根據物力定戶等,作為科差的依據?!督鹗贰な池浿尽份d:“官田曰租,私田曰稅。租稅之外算其田園、屋舍、車馬、牛羊、樹藝之數,及其藏鏹多寡,征錢曰物力。物力之征,上自公卿大夫,下逮民庶,無茍免者。近臣出使外國,歸必增物力錢,以其受饋遺也?!?br/>
通檢推排即對官民財產、物力的全面檢查評估,以此為依據確定戶等,以戶等高下征收物力錢。大定四年(1164年),世宗決定通檢全國物力。下詔稱:“粵自國初,有司常行大比,于今四十年矣。正隆時,兵役并興,調發(fā)無度,富者今貧不能自存,版籍所無者今為富室而猶幸免?!雹儆谑乔蔡庈姽?jié)度使張弘信等13人,分路通檢全國軍民物力。同時,諸處土地也按肥瘠不同,分定等第,制定稅法。
十五年,距第一次推排已過十余年,貧富變易,賦調輕重又與財產狀況不相符合,于是再派濟南尹梁肅等26人分路推排。二十年,宰執(zhí)對推排內容進行再三討論,世宗決定檢括奴隸、土地、牛具和浮財,分為上、中、下三等,核實貧富造籍,以為科差依據。二十二年,以同知大興府完顏烏里也先推中都路,續(xù)遣戶部主事按帶等14人與外官共同分路推排。此后,二十六年、二十九年和章宗明昌、承安、泰和年間又曾多次通檢推排。
章宗即位初,對推排范圍作了調整,規(guī)定國信副使,免增物力;農民積谷,免征物力;錢慳之郡,所納物貨可折粟帛;土地既已納稅,復征物力,是雙重負擔,遂減民地物力十分之二。
通檢推排的目的在于使負擔均平,但執(zhí)行者品德、能力不一,各地收效也不一致。大定四年(1164年),諸路通檢官員往往以酷苛多得物力為功,甚至妄加民產業(yè)數倍,張弘信通檢山東尤為酷暴,受到棣州防御使完顏永元的指責,故山東只有棣州賴永元主持,稍得其實。河北東路轉運使梁肅通檢東平、大名兩路則頗為公允。
(三)商稅 金襲遼、宋之制,除對商旅征收商稅外,也對一些貨物的貿易實行控制,由國家制定專賣政策。
專賣金朝對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鹽、茶、酒、曲、醋、香、礬、丹、錫、鐵等實行專賣與榷酤,禁止私制和民間交易。榷貨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官府置榷貨務和鈔引庫,負責印造、勘復和發(fā)賣給諸路香、茶、鹽鈔、引,金末為解決財政困窘,甚至議及榷油。
金朝鹽產豐富,國家在產鹽地區(qū)設七鹽司,管理各地鹽場,諸鹽戶以鹽納稅,所余需統一出售給鹽司,諸鹽司各有鹽課定額。
金朝的食鹽專賣有鈔引制、乾辦制和官賣制三種辦法。
鈔引制是由官府統一批發(fā),商人在指定地點出售的食鹽專賣制,海陵貞元初年戶部尚書蔡松年參照宋制制定。政府置庫印造鈔、引,商人向政府交納錢鈔換取鹽引,憑鹽引到鹽場領鹽,取得出售食鹽的公據,在指定范圍出售,鈔、引、公據缺一即為非法販易。政府嚴禁私制和私自販易。
乾辦制是遼朝在燕薊地區(qū)實行的食鹽專賣制。在鈔引制制定前,一度曾為金朝襲用。鈔引法實施后,在一些產鹽區(qū),由于私鹽易得,巡輯困難,又曾恢復乾辦制。所謂乾辦,即按戶口交納鹽錢后,允許鹽戶自行制鹽,商人依法納稅后,自行販賣。這是五代食鹽錢和遼朝鹽鐵錢的遺制,是一種控制較松的專賣制,曾行于平、灤和太原等地。乾辦雖非良法,但較之強行攤派的官賣制,畢竟控制較輕,同時也避免了私販和百姓因使用私鹽獲罪。
金朝食鹽官賣現象并不多見,興定三年(1219年),為解決財政困難,曾在陜西“設官鬻鹽給官用”,是僅見的一例。
鹽課為金朝財政收入的大宗,大定間歲課662.6萬余貫,明昌間增至1077萬余貫。
榷酤是對酒、曲的專賣。金因遼、宋舊法,官設專門機構管理。中都有部曲使司,諸京、州郡酒稅達10萬貫以上者設酒使司。大定間,中都都曲使司歲獲36萬余貫,西京酒使司5.3萬余貫;承安元年分別為40.5萬貫和10.7萬貫。明昌、承安間,酒課日增,遂以數年歲課均定為額。
食醋榷罷不常。大定初,國用不足,曾設官榷醋,至經濟狀況好轉,旋罷。明昌間,議而復罷,承安三年(1198年),以軍用浩大,再榷,歲入500貫以上者設都監(jiān),千貫以上者增設同監(jiān)一員。
金人飲茶之風亦盛。初期所需除南宋所貢外,則得自金、宋榷場,同時也多有私販者。承安年間,因買宋茶“費國用而資敵”,決定設官自制,于淄、密、寧海、蔡州各置一坊制茶,命山東、河北四路轉運司分付各司縣發(fā)賣,商人可納錢買引販易。而金茶質量不佳,有司強行椿配,雖減價仍不能盡售,不得不罷造茶之坊。而官民對茶的需求不減,尚書省奏:“茶,飲食之余,非必用之物。比歲上下競啜,農民尤甚,市井茶肆相屬。商旅多以絲絹易茶,歲費不下百萬?!雹儆谑墙鸪贫ㄊ巢柚?,禁止七品以下官和百姓飲茶,不許買賣私藏和互相贈送。為滿足境內所需,決定以產量豐富的食鹽和其他雜物與宋易茶,仍禁私販。
商稅海陵遷都后,金朝始有征商稅和關稅。大定初年,或設官于津要征收商旅過稅,或召民射買,同時制定了城郭出賃房屋之稅。二十年(1180年),“定商稅法,金銀百分取一,諸物百分取三”。中都的都商稅務司為全國最高稅務機關,地方有場、務等稅務機構。明昌元年(1190年),諸路使、司、院計有1616處,歲入不一。大定年間,中都稅務司年收稅16.4萬余貫,承安元年歲入21.4萬余貫。
金銀等礦冶,許民開采,以二十分之一為稅。
(四)雜稅 金初,女真人沒有固定的賦役與科差。世宗以政治手段治理國家,各項制度漸臻完備。定田賦、物力錢和榷貨、商稅,賦役制度逐漸確立。章宗初年,國家承平富庶,各項稅額都曾一度減輕。承安以后,國勢漸衰,費用浩繁,正稅之外,又增加了各種名目的征斂。
黃河夫錢也稱河夫錢。金代,黃河水患頻繁,治河所需諸物亦取自百姓。初,沿河所需諸柴、草、木、石等由兩稅額中折納。后期,則在兩稅之外,另征黃河夫錢,與軍需、鋪馬等一樣成為金后期雜稅的名目之一。
軍需錢女真人除牛頭稅外,無其他賦稅負擔,偶有征調則另給錢糧。天眷三年(1140年)決定,每年給遼東戍卒綢絹。正隆四年(1159年),河南、陜西統軍司也發(fā)給官兵錢糧。南伐時,又發(fā)給衣物。大定三年(1163年)南伐,軍士所需1000萬貫,官府支給200萬,余則取自軍民諸戶,此為軍需錢之濫觴。十年,按物力多寡制定了軍需錢數額,大抵計物力50貫者,當供一個兵士之費。
承安年間,北方多事,軍旅迭興,費用增加,經費困窘,于是驗諸路軍民物力,征錢助軍,以黃河夫錢為準,每納黃河夫錢一貫者,征軍需錢四貫。而諸路數目不一,西京、北京、遼東每貫征三貫,臨潢、全州二處免征。初定一年為期,分三次送納;繼定以半年為期,分三次交納。
鋪馬錢金設驛站和急遞鋪,水路以船,陸路以牛、馬。凡有運送官物等情,則役及近路民夫牛馬,不應此役者則出錢以償,此為鋪馬錢之源。大定二十三年(1183年),以近路三十里內者充鋪役,免租稅和鋪馬錢,其余諸路每年共出鋪馬錢6.4萬余貫,用以償役夫之費或和雇民夫。章宗后期,財政拮據,別立名目征稅于民。泰和元年(1201年),許諸科征鋪馬、黃河夫、軍需等錢,折納銀一半,愿納錢鈔亦可,仍以物力高下為等差。
桑皮故紙錢宣宗南遷后,交鈔貶值,鈔法屢變,隨出而隨壞。以往,制鈔所用桑皮故紙皆取于民間,至此,已甚難得。興定元年(1217年),改為計所需之價征收鈔幣,名為“桑皮故紙錢”。
金朝的雜稅,除上述諸項外,還有輸庸、司吏等瑣細名目,其實都是物力錢的額外加征。
(五)役法 金襲宋制,民戶需供職役。城郭置坊正,鄉(xiāng)置里正,協助官府催逼賦役,勸課農桑。村社置主首,猛安謀克置寨使,協助里正維護地方治安。
女真、契丹、漢人都有兵役負擔,一有戰(zhàn)事,便下令簽軍。有按資產高下簽發(fā)的家戶軍和按人丁多少簽發(fā)的人丁軍兩種,是人民的一項沉重負擔。
此外,修路、建城、治河、運輸、造戰(zhàn)船等,都要百姓提供力役,海陵時,動輒役民夫幾十萬。
金朝通過通檢推排確定民戶物力強弱,以為征收物力錢和征調力役的依據。但“凡敘使品官之家,并免雜役,驗物力所當輸者,只出雇錢”①。其他散官、司吏、譯人、舉人、學生等則免本身力役。至大定十三年(1173年),“民間科差,計所免已過半矣”,力役負擔實則完全落在普通民戶身上,為了保證農業(yè)生產的正常進行,世宗時,多改力役為雇役,應役者可酌情減租稅和其他雜稅。
?、佟督鹗贰な兰o》、《金史·兵志》。
①《金史·食貨志二》。
①《金史·太祖紀》。
②《金史·太宗紀》。
①《金史·食貨志一》。
②《金史·世宗紀》。
①《金史·章宗紀》。
②參見《金史·食貨志一》、《金史·劉璣傳》。
①《金史·食貨志二》。
②《金史·食貨志一》。
?、賲⒁姟督鹗贰ぬ诩o》、《金史·食貨志》,唯《食貨志》五年作四年。
?、凇度泵藭帯肪?30。
?、佟督鹗贰な池浿径ぬ镏啤份d:“請射荒地者,以最下第五等減半定租,八年始征之。作己業(yè)者以第七等減半為稅,七年始征之。自首冒佃比鄰地者,輸官租三分之二。佃黃河退灘者,次年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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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土地占有與階級關系 (一)土地占有方式 金朝境內,不同地區(qū)、不同民族、不同時期的土地占有方式不完全相同。而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原有的生產關系特別是奴隸占有制又處于不斷的發(fā)展變化之中。
女真人的占田制史載“生女真之俗,生子年長即異居”,但“兄弟雖析猶相聚種”。①這時的土地占有方式史無明文,或許是由部落按人口分配給各小家庭使用的。至太宗時,始有關于牛頭地稅的記載,世宗時更有了牛頭地分配方式和分配數量的可靠記錄。
所謂牛頭地,是以牛具、人口為依據分配的土地,它當是在土地國有的前提下實行的土地分配制度。天會三年(1125年),農業(yè)豐收,始以牛具數為依據征收田賦。世宗時,具體制定了牛頭地的分配方式。這種分配方式,是與女真社會的奴隸制、猛安謀克的社會組織和女真大家族聚種的生產方式相適應的。
在大批女真人遷入中原之初,金朝仍以這種方式向屯田軍戶授田。初期之所以能夠推行,是因為金朝掌握了大量可由國家支配的無主土地。隨著生產的恢復和發(fā)展,農民復業(yè),荒閑官地減少,土地問題便逐漸突出。加之進入漢區(qū)的女真貴族憑借權勢大量侵占民田,成為出租土地的地主,一般女真人戶所得土地往往貧瘠,軍、民之間和貧、富戶之間的矛盾日益激化。于是,世宗對土地分配不斷作出新規(guī)定。大定二十一年(1181年),針對納合參謀合、耨盌溫敦長壽等及山西權要大量兼并土地的現象,規(guī)定“除牛頭地外,仍各給十頃,余皆歸入官”。但它沒有解決軍戶的貧困問題,反而使侵占官地和霸占民田的行為合法化。二十二年,對授田的牛具數目又作出限制,規(guī)定:“每耒牛三頭為一具,限民口二十五,受田四頃四畝有奇,歲輸粟大約不過一石,官民占田無過四十具”。①《金史·食貨志》所載牛頭地數目的有關規(guī)定是在大定二十二年才確定下來的。
牛頭地最高限額的規(guī)定是當時客觀情況和統治者主觀愿望的產物,客觀情況是女真“官豪之家多請占官地,轉與他人種佃,規(guī)取課利”,以致民田被強占,軍戶分得的土地也多瘠薄。而世宗規(guī)定人口二十五算牛一具,則是鑒于女真貴族以租佃方式經營土地,不令奴婢耕種;為了規(guī)避物力,又多出賣奴婢的客觀事實,為了維護奴隸制生產方式,以向奴隸授田的政策滿足奴隸主對土地的需求,以求達到制止出賣奴隸的社會現象。但是,女真人封建化的進程是不可逆轉的,這一規(guī)定不能不說是阻礙女真社會發(fā)展的保守的經濟政策。
牛頭地的分配方式并不適宜于所有的女真軍戶,在一般軍戶占田數目不足和官地不敷分配的情況下,在對官豪牛頭稅地進行整頓的同時,對貧困軍戶也采取計口授田的方式。大定二十一年,世宗令宰執(zhí)“委官閱實戶數,計口授地,必令自耕,力不贍者方許佃于人”。二十七年,又檢括官地,按每丁50畝分配給貧難無地者。章宗即位后,因平陽路地狹人稠,仍行計丁限田法,以每丁50畝為限?!督鹗贰な池浿尽ぬ镏啤酚州d:“凡官地,猛安謀克及貧民請射者,寬鄉(xiāng)一丁百畝,狹鄉(xiāng)十畝,中男半之?!笨梢姡徽搶掄l(xiāng)還是狹鄉(xiāng),猛安謀克所占土地原則上都應是官地。
漢地民戶的土地《金史·食貨志》載:“民田業(yè)各從其便,賣質于人無禁,但令隨地輸租而已?!奔闯姓J遼、宋以來中原地區(qū)的土地私有制。
土地占有方面,金朝與遼、宋不同之點只是在中原安排了大批女真屯田軍戶,軍戶分配的土地則禁止買賣。女真人中的奴隸占有制一度曾對中原的生產造成一定影響,但中原地區(qū)民戶并沒有因為女真人的遷入而改變其原來的生產關系和土地所有制。相反,在中原先進經濟制度的影響下,遷入的女真人卻加速了自身的封建化進程。
(二)女真社會的封建化 建國之際的女真貴族雖然大量使用奴隸,但就其特點考察,仍是處于家長奴隸制階段。這是因為金滅遼、宋后,很快進入了封建經濟高度發(fā)展的漢族地區(qū),奴隸制沒有充分發(fā)展的環(huán)境。在中原封建經濟的影響下,奴隸的反抗與逃亡是不可避免的,管理也更加困難。金朝推排物力時,奴隸是一項重要財產,為了減輕賦役負擔,普通奴隸主出賣奴隸的現象相當普遍,以致金朝不斷作出禁止出賣奴婢的決定。但是社會的發(fā)展不以某些統治者個人的意志為轉移,女真人的奴隸制受到中原封建制的強烈沖擊。
南遷的女真人在地主制經濟的影響下,部分地放棄了奴隸制剝削方式,改用租佃制方式經營分得的土地,貴族、官僚成為出租土地的地主兼奴隸主,普通女真屯田軍戶或者維持其自耕農身分,或者成為小土地出租者。
女真奴隸的解放是從建國之際開始的,為了動員和團結全體女真人參加反遼斗爭,在寧江州之役前,阿骨打得勝陀誓師時就明確作出了“有功者,奴婢部曲為良”①的許諾。此后,戰(zhàn)爭頻繁,必有大量奴隸通過參戰(zhàn)取得自由人身分。為了安撫降民,太宗時也曾解放部分女真奴隸。天會元年(1123年),“詔女直人,先有附于遼,今復虜獲者,悉從其所欲居而復之。其奴婢部曲,昔雖逃背,今能復歸者,并聽為民”②。此后,猛安謀克中的女真奴隸也不斷獲得解放,《金史·食貨志·戶口》中說:“猛安謀克之奴婢免為良者,止隸本部為正戶?!边@種奴轉良的正戶在猛安謀克中當不在少數。
世宗、章宗時期,奴隸解放作為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問題被提上議事日程,雖然這時解放的主要是二稅戶,但卻是此時真正從事農業(yè)勞動的奴隸,所以,他們的解放,應該看成奴隸被大批用于農業(yè)生產的狀況發(fā)生了根本的變化。
《金史》中記錄較多的是二稅戶的解放。金朝的二稅戶承自遼朝,多屬寺廟所有,地位比遼代更低。由于女真社會盛行奴隸制,寺廟僧人則依女真人畜奴之例,將二稅戶抑為奴隸。如錦州龍宮寺,遼帝曾撥與一批農戶,令其輸租于寺。至金,寺僧卻將他們抑為奴隸。這些二稅戶不斷向官府訴求為良,大定二年(1162年),世宗將持有證據者放免為良。龍宮寺的二稅戶也由御史中丞李宴代為申訴得免。但是,這次的放良不是全面解放奴隸,因而也極不徹底。
章宗初年,放免二稅戶的問題再次被提出。章宗召宰執(zhí)討論,參知政事移剌履主張:“凡契丹奴婢今后所生者悉為良,見有者則不得典賣,如此則三十年后奴皆為良,而民且不病。”①這是一個較為徹底而又簡便易行的方案,而章宗沒有采納。于是依然如世宗時的辦法,有憑據者放免,取得平民身分;其主自言或因通檢而知者,其稅半輸官,半輸主,恢復到遼時的地位。這次通檢,共放免二稅戶1700余戶,13900余口。
同時,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奴隸的地位也有了一些改善,如大定十八年(1178年),“定殺異居周親奴婢、同居卑幼,輒殺奴婢及妻無罪而輒毆殺者罪”②。奴隸任人宰割的悲慘處境有了某種程度的改善。
《金史》中屢見“不令家人耕種”,“請禁奴婢服羅綺”,“禁奴婢服明金”和貴族奴婢占綱船、侵商旅、妄征錢債、侵漁細民等記載,甚至有的奴隸主指使奴婢逃亡,又親自搜捕以領取抓獲逃奴的賞錢。家人即指奴婢,主人不令奴婢農作,奴婢便從農業(yè)勞動轉向了家內役使。有的甚至還可憑借主人的權勢為非作歹。
建國后,大批戰(zhàn)爭俘虜被抑為奴,但除了宋朝宗室、官僚及其子孫等仍然留居女真內地者外,大量俘奴當在日后以種種方式擺脫了奴隸制的桎梏,恢復了自由人身分,或者轉為供貴族、官僚日常驅使的家奴。一般軍戶為規(guī)避物力錢負擔,而自賣奴婢的現象當是在這種情況下發(fā)生的。于是,進入中原的女真人就邁上了封建制發(fā)展階段。
為了適應女真社會的這種發(fā)展變化,政策、法令上也作了調整。泰和四年(1204年),“定屯田戶自種及租佃法”①,承認猛安謀克中業(yè)已出現的出租土地的合法性。
但是,大量占有奴隸和阻撓奴隸解放的勢力,又正是以皇帝為代表的女真貴族,他們頑固地抵制奴隸解放潮流。由于牛頭地是以牛具、人口為依據分配的,女真貴族冀以大量蓄奴獲取國家分配的牛頭地;為了使大量畜奴不受譴責且不承擔物力負擔,他們又反對把奴隸數目作為通檢內容。世宗本人更直接指責放免奴婢的地方官“意欲以此邀?!雹?。因此,金朝的奴隸解放并不徹底,突出表現在女真官僚、貴族大量畜奴的現象并沒有根本改變。
同時,女真內地的上京及其以東地區(qū),受封建經濟的沖擊較小,仍處于奴隸制發(fā)展階段。有的發(fā)展水平甚至更低,直到金朝后期,黑龍江中下游地區(qū)依然處于以漁獵為生的階段。
(三)階級關系 社會發(fā)展水平的不平衡,造成了金朝境內不同地區(qū)、不同民族間階級關系的差異。
部分漢人在戰(zhàn)爭中被虜為奴婢、部曲,由原來具有獨立身分的國家編民降為女真貴族的私屬。但通過逃亡、贖買、放良等,多數人當會重新取得自由身分。因此,漢人中主要仍為地主和自耕農、佃農等剝削階級和被剝削階級。
女真人中的階級成分比較復雜。進入中原的女真官僚、貴族,一方面是占有大量奴隸的奴隸主,同時也是靠出租土地進行剝削的地主。遷入中原的一般軍戶的土地最晚在章宗時,已經有了己業(yè)和官地之分,如平陽路的軍戶,作為己業(yè)的土地,一丁可得十畝,其余部分則為官地。政府為獎勵墾荒,也允許將所墾荒地作為私有土地,并規(guī)定“以第七等減半定稅,七年始征”①。這樣,通過分配和墾荒,為數不少的女真軍戶成了自耕農。
留居內地的女真人發(fā)展進程較南遷者緩慢,仍處于家長奴隸制發(fā)展階段,奴隸仍是農業(yè)生產的主要承擔者。但是,中原的封建制對他們也有一定影響。大定年間,上京路的女真奴隸主為了規(guī)避物力,多自賣奴婢,“致耕田者少,遂以貧乏”。②可見,上京地區(qū)的奴隸制仍有其存在的社會基礎。為維護這一地區(qū)的奴隸制,金朝政府采取的辦法是減輕牛頭稅稅額。
金代,契丹人社會發(fā)生了很大變化,契丹人的階級關系也更為復雜。一部分契丹貴族受到女真統治者的重用,同女真貴族一樣,既是地主,也是奴隸主。一般契丹人戶被編入猛安謀克,隨同南遷,則同于女真軍戶。大部分仍在原地的契丹人被編入猛安謀克,由契丹上層統領,從事游牧,隸屬于西北、西南兩路招討司。
耶律撒八起義后,契丹人的處境發(fā)生了變化,猛安、謀克曾一度廢止,契丹人戶被散置于女真猛安謀克治下。后雖恢復了契丹人的猛安謀克,但世宗對他們缺乏信任,又將部分契丹人遷往上京和烏古里石壘部,使之與當地女真人雜居共處,互通婚姻,以期逐漸同化。這一政策雖未獲得預期效果,但也當有部分契丹人棄牧歸農,并處于奴隸制管理之下。同時,仍有相當數量的契丹人留居原地從事牧業(yè)。于是,在契丹人中,就不但有從事牧業(yè)的牧主和牧民,而且有以租佃方式經營農業(yè)的地主和農民,還有在奴隸制經濟下從事農業(yè)生產的奴隸主、農民和奴隸。
不論是被抑為奴的漢人、契丹人和其他諸部族人,還是處于奴隸制發(fā)展階段的女真人,除西北路、上京路外,在中原封建經濟的影響下,都經歷著一個或快或慢的奴隸解放和向封建制轉化的過程。金朝境內的主要階級仍然是地主與農民。
此外,金朝統治初期,也出現了局部的封建經濟向奴隸制經濟倒退的事實。遼朝的寺院地主蛻化為奴隸主的現象,就是一典型事例。
二 賦役制度 由于社會發(fā)展階段和土地占有方式不同,金朝在女真故地和中原地區(qū)實行不同的賦役制度。
(一)田賦 金朝的田賦分為牛頭稅和兩稅。
牛頭稅是與牛頭稅地相適應的賦稅,也稱牛具稅,這是對猛安謀克戶所征的地稅。牛頭稅之征始于太宗時期,天會三年(1125年),女真內地豐收,太宗下令:“今大有年,無儲蓄則何以備饑饉,其令牛一具賦粟一石,每謀克為一廩貯之?!蔽迥昃旁拢衷t:“內地諸路,每耕牛一具賦粟五斗,以備歉歲。”①女真人的賦役,初無定制,根據需要臨時征斂,即宋人所說“其賦無常,遇用多寡而征斂之”。天會年間,這種狀況仍沒有徹底改變,崔淮夫在《上兩府札子》中說:“其金人北軍,一家蒔地不下數頃,既無賦稅,春則借農以耕,夏則借人以耘,秋則借人以收?!雹诘绞雷跁r,隨著各項制度的完善,牛頭稅也漸成定制。終金之世,牛頭稅額最高不過一石,最低只取三斗。牛頭稅數額很輕,給官豪之家提供了轉佃與人從中取利的機會,女真貴族乘機大肆兼并土地。世宗還用減輕牛頭稅額的辦法解決女真人自賣奴婢、勞動力減少、軍戶貧困的問題,更助長了權勢之家兼并土地的傾向。但是,官豪之家一方面大量侵占民田,一方面隱匿地數逃避納賦,致使官地減少,軍民矛盾加劇,普通軍戶得地不足,國家收入耗減。為了檢查軍民土地、財產的實際狀況,以均定賦役負擔,大定年間又多次進行驗實物力的通檢推排。
《金史·食貨志》載:“金制,官地輸租,私田輸稅。租之制不傳,大率分田之等為九而差次之,夏稅畝取三合,秋稅畝取五升,又納秸一束,束十有五斤。夏稅六月止八月,秋稅十月止十二月,為初、中、末三限,州三百里外,紓其期一月。屯田戶佃官地者,有司移猛安謀克督之?!薄跋?、秋稅納麥、粟、草三色,以各處所須之物不一,戶部復令以諸所用物折納?!比缁适宜弥T物,治河所需柴草、木石等。
遇有水旱災害,酌情減免。開墾荒閑土地,緩征租賦。① (二)物力錢與通檢推排 物力錢是官民的財產稅,包括土地、奴隸、園林、牲畜、房屋、車馬和現錢,金朝還根據物力定戶等,作為科差的依據?!督鹗贰な池浿尽份d:“官田曰租,私田曰稅。租稅之外算其田園、屋舍、車馬、牛羊、樹藝之數,及其藏鏹多寡,征錢曰物力。物力之征,上自公卿大夫,下逮民庶,無茍免者。近臣出使外國,歸必增物力錢,以其受饋遺也?!?br/>
通檢推排即對官民財產、物力的全面檢查評估,以此為依據確定戶等,以戶等高下征收物力錢。大定四年(1164年),世宗決定通檢全國物力。下詔稱:“粵自國初,有司常行大比,于今四十年矣。正隆時,兵役并興,調發(fā)無度,富者今貧不能自存,版籍所無者今為富室而猶幸免?!雹儆谑乔蔡庈姽?jié)度使張弘信等13人,分路通檢全國軍民物力。同時,諸處土地也按肥瘠不同,分定等第,制定稅法。
十五年,距第一次推排已過十余年,貧富變易,賦調輕重又與財產狀況不相符合,于是再派濟南尹梁肅等26人分路推排。二十年,宰執(zhí)對推排內容進行再三討論,世宗決定檢括奴隸、土地、牛具和浮財,分為上、中、下三等,核實貧富造籍,以為科差依據。二十二年,以同知大興府完顏烏里也先推中都路,續(xù)遣戶部主事按帶等14人與外官共同分路推排。此后,二十六年、二十九年和章宗明昌、承安、泰和年間又曾多次通檢推排。
章宗即位初,對推排范圍作了調整,規(guī)定國信副使,免增物力;農民積谷,免征物力;錢慳之郡,所納物貨可折粟帛;土地既已納稅,復征物力,是雙重負擔,遂減民地物力十分之二。
通檢推排的目的在于使負擔均平,但執(zhí)行者品德、能力不一,各地收效也不一致。大定四年(1164年),諸路通檢官員往往以酷苛多得物力為功,甚至妄加民產業(yè)數倍,張弘信通檢山東尤為酷暴,受到棣州防御使完顏永元的指責,故山東只有棣州賴永元主持,稍得其實。河北東路轉運使梁肅通檢東平、大名兩路則頗為公允。
(三)商稅 金襲遼、宋之制,除對商旅征收商稅外,也對一些貨物的貿易實行控制,由國家制定專賣政策。
專賣金朝對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鹽、茶、酒、曲、醋、香、礬、丹、錫、鐵等實行專賣與榷酤,禁止私制和民間交易。榷貨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官府置榷貨務和鈔引庫,負責印造、勘復和發(fā)賣給諸路香、茶、鹽鈔、引,金末為解決財政困窘,甚至議及榷油。
金朝鹽產豐富,國家在產鹽地區(qū)設七鹽司,管理各地鹽場,諸鹽戶以鹽納稅,所余需統一出售給鹽司,諸鹽司各有鹽課定額。
金朝的食鹽專賣有鈔引制、乾辦制和官賣制三種辦法。
鈔引制是由官府統一批發(fā),商人在指定地點出售的食鹽專賣制,海陵貞元初年戶部尚書蔡松年參照宋制制定。政府置庫印造鈔、引,商人向政府交納錢鈔換取鹽引,憑鹽引到鹽場領鹽,取得出售食鹽的公據,在指定范圍出售,鈔、引、公據缺一即為非法販易。政府嚴禁私制和私自販易。
乾辦制是遼朝在燕薊地區(qū)實行的食鹽專賣制。在鈔引制制定前,一度曾為金朝襲用。鈔引法實施后,在一些產鹽區(qū),由于私鹽易得,巡輯困難,又曾恢復乾辦制。所謂乾辦,即按戶口交納鹽錢后,允許鹽戶自行制鹽,商人依法納稅后,自行販賣。這是五代食鹽錢和遼朝鹽鐵錢的遺制,是一種控制較松的專賣制,曾行于平、灤和太原等地。乾辦雖非良法,但較之強行攤派的官賣制,畢竟控制較輕,同時也避免了私販和百姓因使用私鹽獲罪。
金朝食鹽官賣現象并不多見,興定三年(1219年),為解決財政困難,曾在陜西“設官鬻鹽給官用”,是僅見的一例。
鹽課為金朝財政收入的大宗,大定間歲課662.6萬余貫,明昌間增至1077萬余貫。
榷酤是對酒、曲的專賣。金因遼、宋舊法,官設專門機構管理。中都有部曲使司,諸京、州郡酒稅達10萬貫以上者設酒使司。大定間,中都都曲使司歲獲36萬余貫,西京酒使司5.3萬余貫;承安元年分別為40.5萬貫和10.7萬貫。明昌、承安間,酒課日增,遂以數年歲課均定為額。
食醋榷罷不常。大定初,國用不足,曾設官榷醋,至經濟狀況好轉,旋罷。明昌間,議而復罷,承安三年(1198年),以軍用浩大,再榷,歲入500貫以上者設都監(jiān),千貫以上者增設同監(jiān)一員。
金人飲茶之風亦盛。初期所需除南宋所貢外,則得自金、宋榷場,同時也多有私販者。承安年間,因買宋茶“費國用而資敵”,決定設官自制,于淄、密、寧海、蔡州各置一坊制茶,命山東、河北四路轉運司分付各司縣發(fā)賣,商人可納錢買引販易。而金茶質量不佳,有司強行椿配,雖減價仍不能盡售,不得不罷造茶之坊。而官民對茶的需求不減,尚書省奏:“茶,飲食之余,非必用之物。比歲上下競啜,農民尤甚,市井茶肆相屬。商旅多以絲絹易茶,歲費不下百萬?!雹儆谑墙鸪贫ㄊ巢柚?,禁止七品以下官和百姓飲茶,不許買賣私藏和互相贈送。為滿足境內所需,決定以產量豐富的食鹽和其他雜物與宋易茶,仍禁私販。
商稅海陵遷都后,金朝始有征商稅和關稅。大定初年,或設官于津要征收商旅過稅,或召民射買,同時制定了城郭出賃房屋之稅。二十年(1180年),“定商稅法,金銀百分取一,諸物百分取三”。中都的都商稅務司為全國最高稅務機關,地方有場、務等稅務機構。明昌元年(1190年),諸路使、司、院計有1616處,歲入不一。大定年間,中都稅務司年收稅16.4萬余貫,承安元年歲入21.4萬余貫。
金銀等礦冶,許民開采,以二十分之一為稅。
(四)雜稅 金初,女真人沒有固定的賦役與科差。世宗以政治手段治理國家,各項制度漸臻完備。定田賦、物力錢和榷貨、商稅,賦役制度逐漸確立。章宗初年,國家承平富庶,各項稅額都曾一度減輕。承安以后,國勢漸衰,費用浩繁,正稅之外,又增加了各種名目的征斂。
黃河夫錢也稱河夫錢。金代,黃河水患頻繁,治河所需諸物亦取自百姓。初,沿河所需諸柴、草、木、石等由兩稅額中折納。后期,則在兩稅之外,另征黃河夫錢,與軍需、鋪馬等一樣成為金后期雜稅的名目之一。
軍需錢女真人除牛頭稅外,無其他賦稅負擔,偶有征調則另給錢糧。天眷三年(1140年)決定,每年給遼東戍卒綢絹。正隆四年(1159年),河南、陜西統軍司也發(fā)給官兵錢糧。南伐時,又發(fā)給衣物。大定三年(1163年)南伐,軍士所需1000萬貫,官府支給200萬,余則取自軍民諸戶,此為軍需錢之濫觴。十年,按物力多寡制定了軍需錢數額,大抵計物力50貫者,當供一個兵士之費。
承安年間,北方多事,軍旅迭興,費用增加,經費困窘,于是驗諸路軍民物力,征錢助軍,以黃河夫錢為準,每納黃河夫錢一貫者,征軍需錢四貫。而諸路數目不一,西京、北京、遼東每貫征三貫,臨潢、全州二處免征。初定一年為期,分三次送納;繼定以半年為期,分三次交納。
鋪馬錢金設驛站和急遞鋪,水路以船,陸路以牛、馬。凡有運送官物等情,則役及近路民夫牛馬,不應此役者則出錢以償,此為鋪馬錢之源。大定二十三年(1183年),以近路三十里內者充鋪役,免租稅和鋪馬錢,其余諸路每年共出鋪馬錢6.4萬余貫,用以償役夫之費或和雇民夫。章宗后期,財政拮據,別立名目征稅于民。泰和元年(1201年),許諸科征鋪馬、黃河夫、軍需等錢,折納銀一半,愿納錢鈔亦可,仍以物力高下為等差。
桑皮故紙錢宣宗南遷后,交鈔貶值,鈔法屢變,隨出而隨壞。以往,制鈔所用桑皮故紙皆取于民間,至此,已甚難得。興定元年(1217年),改為計所需之價征收鈔幣,名為“桑皮故紙錢”。
金朝的雜稅,除上述諸項外,還有輸庸、司吏等瑣細名目,其實都是物力錢的額外加征。
(五)役法 金襲宋制,民戶需供職役。城郭置坊正,鄉(xiāng)置里正,協助官府催逼賦役,勸課農桑。村社置主首,猛安謀克置寨使,協助里正維護地方治安。
女真、契丹、漢人都有兵役負擔,一有戰(zhàn)事,便下令簽軍。有按資產高下簽發(fā)的家戶軍和按人丁多少簽發(fā)的人丁軍兩種,是人民的一項沉重負擔。
此外,修路、建城、治河、運輸、造戰(zhàn)船等,都要百姓提供力役,海陵時,動輒役民夫幾十萬。
金朝通過通檢推排確定民戶物力強弱,以為征收物力錢和征調力役的依據。但“凡敘使品官之家,并免雜役,驗物力所當輸者,只出雇錢”①。其他散官、司吏、譯人、舉人、學生等則免本身力役。至大定十三年(1173年),“民間科差,計所免已過半矣”,力役負擔實則完全落在普通民戶身上,為了保證農業(yè)生產的正常進行,世宗時,多改力役為雇役,應役者可酌情減租稅和其他雜稅。
?、佟督鹗贰な兰o》、《金史·兵志》。
①《金史·食貨志二》。
①《金史·太祖紀》。
②《金史·太宗紀》。
①《金史·食貨志一》。
②《金史·世宗紀》。
①《金史·章宗紀》。
②參見《金史·食貨志一》、《金史·劉璣傳》。
①《金史·食貨志二》。
②《金史·食貨志一》。
?、賲⒁姟督鹗贰ぬ诩o》、《金史·食貨志》,唯《食貨志》五年作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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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督鹗贰な池浿径ぬ镏啤份d:“請射荒地者,以最下第五等減半定租,八年始征之。作己業(yè)者以第七等減半為稅,七年始征之。自首冒佃比鄰地者,輸官租三分之二。佃黃河退灘者,次年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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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督鹗贰な池浿舅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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