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權利保障工作方面的建言
李朋德: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移民法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guī)定,人人有權在國境內自由遷徙和居住。我國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公民的遷徙自由已成為國家不可推卸的國際義務。世界上很多國家都有專門的移民法,來規(guī)范人口的自然遷移。我國目前的城鄉(xiāng)雙軌制和戶口登記制度以及各地的部門規(guī)章,對公民有序的自由遷徙產生了阻礙。十屆全國人大代表、陜西省測繪局副局長李朋德建議,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移民法,保障公民平等權和人身自由,為實現人的全面自由發(fā)展創(chuàng)造基本條件。
參考文獻:胡永平《李朋德代表建議制定移民法》,中國網,2007年3月11日;毛磊《廣東籍人大代表陳麗妮建議還公民遷徙自由權》,新華網,2002年3月7日。
于海: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
國歌是一個國家的聲音形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象征著今日中國在世界上的崇高地位和嶄新形象,是民族凝聚力和號召力的集中體現。上世紀90年代初,我國先后出臺了《國旗法》和《國徽法》,獨缺一部《國歌法》。十一屆全國政協(xié)委員、解放軍軍樂團團長于海建議,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
參考文獻:俞瑋《于海等40余名文藝界委員提案:為國歌立法刻不容緩》,新華網,2009年3月11日。
鄭澤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程移民法
長江三峽工程庫區(qū)移民工作順利,庫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庫區(qū)移民搬遷及其安穩(wěn)致富、產業(yè)發(fā)展中存在的許多問題,通過多種渠道反映到中央,中央制定了較系統(tǒng)的后期扶持政策,加大了庫區(qū)移民的后期扶持力度。但也有一些問題還沒有解決或解決力度不夠。十屆全國政協(xié)委員、重慶大學教授鄭澤根建議,制定工程建設普遍適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程移民法,解決移民工作無法可依和各類工程適用的法規(guī)政策不一致問題,也可以解決正在實施的《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法律位階低,與相關法律法規(guī)不一致的問題。
參考文獻:鄭澤根《關于當前三峽庫區(qū)主要問題的分析及建議的提案》,中國政協(xié)網,2007年3月21日;趙綱《關于建議制定“水利移民法”的議案的審議結果》,人民網,2003年11月3日。
周漢華: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在現代信息社會,出現了許多不見面的交易和流通領域的信息交換等,信息化社會中個人信息的外泄和惡意利用已威脅到個人合法權益,所以信息保護必然成為主流趨勢。從實際狀況來看,很多人還并沒有意識到個人信息保護的重要性,以及個人信息保護里面蘊涵的巨大商機、眾多法律問題。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周漢華建議,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建議涉及法律名稱的確立、立法模式問題、立法的意義和重要性、立法現狀以及立法依據,法律的適用范圍,法律的適用例外及其規(guī)定方式,個人信息處理的基本原則,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關系,對政府機關與其他個人信息處理者的不同規(guī)制方式及其效果,協(xié)調個人信息保護與促進信息自由流動的關系,個人信息保護法在特定行業(yè)的適用問題,關于敏感個人信息問題,法律的執(zhí)行機構,行業(yè)自律機制,信息主體權利,跨境信息交流問題,刑事責任問題。
參考文獻:周漢華《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制定將會加速》,人民網,2007年12月3日;周漢華《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專家建議稿)及立法研究報告》,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王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將立法》,《時代信報》,2005年2月17日。
陳麗妮: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恢復遷徙自由
1998年,我國政府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第12條給出了遷徙自由的范圍:合法處在一國領土內的每一個人在該領土內享受遷徙自由和選擇住所的自由。但是,我國1954年憲法確定了遷徙自由,1975年憲法取消遷徙自由條款,后來的1978年及1982年憲法都沒有恢復公民遷徙自由權,歷次修憲也沒有解決這個問題。從憲法基本原理來說,作為公民,凡是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的都是許可的。憲法雖然沒有規(guī)定公民遷徙自由的權利,不能理解為公民沒有這項基本人權。但我國長期以來的戶籍制度對公民的這項權利實際上是起到了限制作用。1958年頒布的戶口登記條例,嚴格控制人口流動,公民除就業(yè)、升學、工作調動等可以遷徙外,一般沒有選擇居住地的權利。這實際上在農村和城市、城市與城市之間筑起了一道屏障,在相當程度上限制了公民遷徙的自由權利。九屆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副教授陳麗妮建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恢復公民遷徙自由權利。
參考文獻:毛磊《廣東籍人大代表陳麗妮建議還公民遷徙自由權》,新華網,2002年3月7日;胡永平《李朋德代表建議制定移民法》,中國網,2007年3月11日。
馬懷德: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增加精神賠償
為適應人權入憲精神及構建和諧社會的新需要,國家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缺失的狀況應盡快得到解決。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馬懷德教授建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在國家賠償法第四章“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中增設專條對精神損害賠償進行原則性規(guī)定。該條文應當置于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間,同時取消原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具體修改條文為: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或者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缺陷,侵犯公民人格權利造成精神損害的,受害人有權獲得精神撫慰金。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或者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缺陷,侵犯公民人格權利造成精神損害,但情節(jié)顯著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獲得精神撫慰金的,一般不予支持。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賠償義務機關除應當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外,還應根據受害人的請求賠償相應的精神撫慰金。
參考文獻:王斗斗《學者建議修改國家賠償法、建立侵權精神賠償制度》,《法制日報》,2005年4月18日;陳善哲《國家賠償法修改需要一攬子的解決方案》,21世紀網,2008年11月17日;王斗斗《國家賠償法修改已列入立法計劃》,《法制日報》,2008年2月15日。
孫桂華: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擴大賠償范圍
現行國家賠償法賠償門檻高、標準低、范圍窄,老百姓往往很難進入國家賠償的司法程序。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桂華等建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對現有行政賠償范圍、司法賠償范圍結合實際情況作適當擴大,對在實踐中發(fā)生的與現行規(guī)定近似的情形,可以考慮吸收到賠償范圍中來。
參考文獻:謝文英《孫桂華代表建議國家賠償法應明確歸責原則》,《檢察日報》,2008年3月9日;王斗斗《國家賠償法修改已列入立法計劃》,《法制日報》,2008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