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制度理性為“問責制”辯護
雖然不同程度、不同意義的問責行為在中國過去的政治運行中并不鮮見,但2003年,因防治非典疫情不力,衛(wèi)生部部長張文康、北京市市長孟學農(nóng)被免職,卻使得問責制第一次清晰而又強勢地進入中國社會公眾的視野。從此,問責制成為了中國社會高度關注的一個話題。數(shù)年下來,愛之愈切,苛之愈刻,問責制在中國社會的實踐中引發(fā)了眾多的討論。期待者有之,失望者也不少;贊同者固然很多,質(zhì)疑者或許更多。在這樣的背景下,對問責制進行一些審慎的反思與理性的分析,對促進問責制的健康、有效運行是有意義的。
(一)對問責制彰顯的政治文明進步意義要充分肯定
問責制是一種制度安排,但又不僅僅是一種制度安排。在它身上寄托了我們對推進政治文明進步的希望,它事實上也確實已經(jīng)肩負起了推動政治文明發(fā)展進步的使命。雖然從現(xiàn)在看,問責制還可能只是一個起步,甚至只是一個征兆,其問責效果不能過于高估、其問責范圍也尚且止于局部與下層,但所蘊涵的政治文明進步的意義與價值卻值得我們高度重視并大力宣講。
——問責制的出現(xiàn)表明,責任概念進入了社會政治運行的規(guī)則,權力應該被問責。
權力,就其最基本意義來看,是指影響乃至支配他人的一種力量。德國學者馬克斯?韋伯將權力定義為“一個人或一些人在某一社會活動中,甚至是在不顧其他參與這種行動的人進行抵抗的情況下實現(xiàn)自己意志的可能性”。問題是現(xiàn)代社會已經(jīng)不再是習慣奴役或者視奴役為理所當然的社會,為什么還要允許權力的存在?答案其實很簡單。社會上客觀存在公共領域和公共利益,公共事務是必須去做的,公共利益也是必須去實現(xiàn)的。但這些事務與利益靠單個的個體是不能實現(xiàn),也不會去實現(xiàn)的。于是社會就把處理這些事務的權力賦予某一機構(比如政府),某一群體(比如政府官員),讓他們?nèi)コ袚幚砉彩聞?、實現(xiàn)公共利益的責任。從這個意義來看,責任是權力存在的前提?,F(xiàn)代政治通過“對責任的需要”解決了“權力為什么要存在,權力又為什么能存在”這一問題。
但是,很長一段時間以來,中國社會受傳統(tǒng)習慣的影響,權力與責任一直是分離的,似乎權力就是一種可以為所欲為而沒有、也不需有任何顧忌的特殊力量,也就是“特權”。問責制的出現(xiàn),使得責任概念進入了社會政治運行的規(guī)則,從政治文明的層面告訴社會與社會公眾,權力應該被問責,對權力問責是一件天經(jīng)地義的事情。問責制的邏輯基礎是有權力就必然要負責任,只要在權力范圍內(nèi)出現(xiàn)某種事故,必須有人為此承擔責任。這些年來,溫家寶總理對國務院明確提出“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jiān)督、侵權要賠償、違法要追究,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的要求,就是這種政治文明意識的充分反映。
——問責制的出現(xiàn)表明,權利意識越來越為社會政治文化認同,官員可以被問責。
授予權力是容易的,制約權力就不那么容易了。那么靠什么來保證官員掌握了權力之后不會反過來不正當?shù)貜娭茐浩壬鐣衲兀窟@就是社會公民的權利?,F(xiàn)代社會的權利概念,簡單地講就是公民或法人依法可以作的行為和享有的利益,這種行為和利益是國家通過憲法和法律予以保障的。公民有權依法自己去實施某種行為,也有權要求其他公民或者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yè)組織去作或者不作某種行為,從而使本人得到一定的利益或者實現(xiàn)某種愿望。
關于權利與權力的關系,馬克思曾講過:“只有為了社會的普遍權利,個別階級才能要求普遍統(tǒng)治。”所以,權利是權力來源,也是權力配置和運作的實際指向和界限?,F(xiàn)代政治文明最基本的理念就是通過“權利”來制約“權力”。既然官員的權力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社會公民讓渡出來的,那么社會公民在自己認為需要的時候收回“權力”就是他們天賦的、不可被剝奪的“權利”。
中國傳統(tǒng)社會往往把官員看得比民眾要高人一等。歷史文化的潛移默化,社會民眾習以為常了,官員自身也理所當然了。直到現(xiàn)在我們?nèi)匀挥幸恍┕賳T視自己為“父母官”“官老爺”。而另一方面,“為人民服務”,官員是人民的“公仆”,是人民的“勤務員”等等說法卻往往被視為一種話語標簽與實際行為大大脫節(jié)。問責制的出現(xiàn),改變了這種政治文化的潛意識,使得中國的政治關系開始進入了現(xiàn)代政治文明應有的軌道。問責制所形成的政治文化讓中國社會公眾明白過來,在官員面前自己才是主人,官員是可以被問責的,這是作為社會公民最基本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