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現(xiàn)在仍舊存在處決拖延的情況,有關死刑滯后效應的證據已為阻止廢除死刑處罰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我對威廉斯的案件作了最后的思考,主要認為,他已經在監(jiān)獄里有所改過,更重要的他已經成為有一定影響力的幫派暴力的代表。這種言論已經在全社會盛行了嗎? 一方面,如果殺人犯們知道通過勞改就會得到一個比較好的下場,那么死刑的威懾力就會減弱。另外一方面,威廉斯所加入的幫派可能具有一定的社會價值,那么這樣的幫派人數(shù)越多,就越容易得到寬大處理。公開揚言要殺人和從事其他犯罪活動而被處以死刑的人數(shù)越多,廢除死刑的公信力就越差。
波斯納
評論
波斯納已經就死刑的諸多問題作了很好的闡述,那么我會重點討論死刑的威懾力,這是在死刑的激烈辯論中極為關鍵的問題。我支持處決那些認罪的人,僅僅是因為這樣做可以威懾住其他殺人犯。倘若我不相信這些,那我就應該反對,因為波斯納在前文提到的和論述的復仇和其他方面的動因,不應該作為制定公共政策的基礎。
正如波斯納所言,有關死刑的實證分析源自艾薩克·埃利希。大量的研究不時得出不同的結論,但是其他方面的論據,包括波斯納所引用的,都發(fā)現(xiàn)死刑有更強的威懾力。然而,我們不能僅僅依靠計算所得出的結果就下結論,盡管我相信這些論據可以說明死刑有威懾作用。
當然,有關處罰的公共政策不能等到證據充足再制定。即使只有有限的數(shù)據資源,我們也有理由相信死刑可以威懾住殺人犯。當大多數(shù)人和殺人犯即將被處決時,他們會對死亡產生巨大的恐懼。正如波斯納所言,在適當?shù)陌讣?,如果處決拖延時間越短,實施這種處罰越明確,那么死刑的威懾力就會越強。我認同波斯納的觀點,在現(xiàn)有的運行機制下,死刑已經發(fā)揮了很重要的威懾力。
死刑的反對者們不斷控訴一個地區(qū)沒有權力去剝奪他人的生命,即使那是一個最應受到譴責和處罰的罪犯也一樣。然而,對于那些相信死刑具有威懾力的人而言,這是一種絕對錯誤的言論。讓我們來看看為什么吧。假設處死一個犯人,犯罪的人數(shù)會減少3個——這個數(shù)目低于埃利希所作的研究。這就暗示著,相對于每個未被處以死刑的罪犯,將會有3個無辜的人死去。這實際上就意味著如果政府不執(zhí)行死刑,就會間接奪去許多人的生命。這些無辜者的生命比那些幸免于處決的罪犯的生命更有價值?;谶@個原因,如果執(zhí)行死刑能夠減少犯罪案件的數(shù)量和拯救無辜受害者的生命,那從道德層面來講政府就有義務執(zhí)行死刑。
處決一個罪犯就能挽救3個無辜的人的生命,這似乎是一個很劃算的交易,即使挽救兩個人,實行死刑也具有一定的說服力。但是我們作進一步的思考,假定處決一個只能挽救一個人。如果拯救生命比掠奪生命更有意義,那這一對一的交易仍會那么有誘惑力嗎?當死刑的威懾力變得越來越弱,在某種程度上我甚至會將焦點轉向“非死刑”的問題上。但是基于受害者和殺人犯的不同,這種威懾力遠不如處決一個犯人來挽救一個人有意義,盡管我們應當考慮執(zhí)行死刑所花費的高額費用。
當然,也有人想證實被誤判的人的數(shù)量僅占所有處決人數(shù)的一小部分。波斯納很肯定地指出,美國針對犯罪案件的運行體系中采取的防范措施是十分可取的。它們不可能阻止所有無罪的人不被誤判,但他們能夠保證這種風險可以降到最低。如果要達到的目標是決不誤判任何人,那么,就不能使用死刑,這樣一來,死刑的威懾力就完全喪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