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鏈接:目前的催眠主要流派簡介
催眠關系在不同的方面有著不同的概念:權威派認為催眠師的威力是主要的;標準派關注的是受試者的催眠易感性;而合作派則強調催眠師與受試者之間的相互作用。目前的催眠主要分為三個流派:
權威派。認為某個具有“特殊”心理能力(如“催眠眼”“堅強意志”)的“強大力量”個體(催眠師),促使另一個人(被催眠者)進入一種相對被動的狀態(tài),即非常容易接受催眠師“暗示”的一種狀態(tài)。這些暗示可以“強迫”受試者做出各種行為(從學狗叫到戒煙),而這些行為都是患者在意識清醒狀態(tài)下不愿意或者無法做到的。此派的觀點中充滿了“意識在物質之上”、“失去控制”、“植入暗示”和“易感性”等概念,這些概念本身也部分地被書籍、電影和民間傳說所“灌輸”,并通常受到外行的廣泛認可,而且許多運用催眠技術的治療師也暗中對這些概念深信不疑。權威派強調催眠師的作用,而不考慮每個受試者的知識、信念和能力等特點,也不管受試者選擇如何(或是否)參與催眠事件的能力。因此,正如我們將要看到的,該流派在發(fā)展持續(xù)性治療變化方面的價值是有限的。
標準派。這個理論尤其被實驗心理學家們所推崇。它不強調催眠師的威力,而強調受試者為研究的主要對象。標準派通常假設催眠反應性是個體的穩(wěn)定特質。同時,催眠師可以運用一套標準化的溝通方法,不論遇到什么樣的受試者都可以保持不變。換言之,受試者要么是可被催眠的,要么是不可被催眠的。標準派將催眠的成功和失敗都歸于接受催眠的受試者身上,而催眠師并不是那么重要。他們認為可催眠性是一個穩(wěn)定的特質:有些人擁有,有些人卻沒有。
合作派。主要創(chuàng)始人是米爾頓·艾瑞克森,主張催眠應該首先是情境的結果,即情境中人際和內心關系建設性的發(fā)展,它即服務于催眠師也服務于受試者。合作派強調貫穿催眠內部變化過程的三個單元。催眠師、受試者,以及催眠師——受試者之間的關系,此三者中的任何一方都是一個自主系統(tǒng),它們又在一個“共同體”內相互協(xié)作。合作派強調催眠狀態(tài)總是發(fā)生在關系的背景中,其中催眠師和受試者都不能被看作是彼此獨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