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是納稅人在稅收法律關系中存在的前提和基礎。由于稅收法律關系是一種行政法律關系,納稅人在稅收法律關系中以義務主體的身份出現的較多,因而,一講納稅人總是講其義務。其實,納稅人在稅收法律關系中也享有一定的權利,特別是200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明確規(guī)定了納稅人享有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控告權、檢舉權、申請復議權、請求賠償權等權利,從而更好地維護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維護了社會正常的經濟秩序。
下面將介紹目前國外納稅人一般擁有的權利和義務,并根據現行《稅收征管法》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我國納稅人在稅收法律關系中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作全面詳細的介紹。通過下面的介紹,可以幫助納稅人了解其應盡的義務,運用各種法律手段,維護其在履行納稅義務過程中的各種權利或合法權益,這也能為企業(yè)更好地進行合理避稅打下一個良好的基礎,進而實現稅收法律關系在實際工作中的正?;?/p>
一、納稅人的權利
(一)國外納稅人擁有的權利
納稅人的權利是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的過程中根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所享有的作為或不作為的許可。如納稅人享有某項權利,則可要求稅務機關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在必要時還可請求法院協助實現其權益。
各國在強調納稅人應依法履行其納稅義務的同時,也在法律上明確地規(guī)定了納稅人應享有的各種權利。這些規(guī)定,既使納稅人樹立了強烈的權利保護意識,也極大地增強了納稅人的自覺納稅意識,有力地推動了國家依法治稅的進程。
在一些發(fā)達國家,近年來通過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guī),如“納稅人憲章”或“宣言”等,明確地規(guī)定納稅人在稅收事務中應享有的各種權利,強化了保護納稅人權利的手段。英國、加拿大等國政府采取一般聲明的形式,明確地規(guī)定了處理稅務當局與納稅人關系的基本原則。美國、英國等政府則在核算納稅過程中的每一階段都對納稅人的權利作了具體的規(guī)定。美國現行的《納稅人權利法案》所賦予的納稅人權利包括:免費獲取資料的權利;獲得幫助的權利;隱私權;保密權;代理和錄制的權利;合理納稅的權利;上訴的權利;要求退還多繳稅款的權利;權益受保障的權利等。加拿大的《納稅人權利宣言》給予納稅人的權利包括:獲得信息的權利;要求法律公正實施的權利;受到稅務機關禮貌待遇的權利;推定誠實的權利;對稅務評審提出異議的權利;獲得法律允許利益的權利等。
總的來說,在發(fā)達國家,納稅人除了有權享受國家給予納稅人的有關公共福利待遇外,一般還享有以下權利:被通知權;要求公正、公平權;上訴權;只繳納應繳稅款權;確定權;保密權;隱私權等。
發(fā)達國家不僅通過法律或相關文件明確規(guī)定納稅人的各項權利,而且很多國家還積極地采取各種有效的措施,來保障和維護納稅人的權利得以真正實現。如德國則成立專門的納稅人組織,稱為納稅人聯盟。其成立的目的在于通過聯盟的活動,對政府的財政稅收活動施加影響,從而維護納稅人的自身權益。聯盟開展工作的主要手段就是利用各種輿論工具,發(fā)表各種統(tǒng)計數字、資料,以引起廣大居民的注意或直接與政府機構和議會進行對話,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
(二)我國納稅人擁有的權利
我國法律規(guī)定,納稅義務人是稅收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之一,也是稅收法律關系的權利主體之一。目前納稅人大都知道自己有依法納稅的義務,但是普遍不太了解自己作為一個納稅人應享有的權利。其實,在國家頒布實施的很多法律、法規(guī)中都明確規(guī)定了我國納稅人應享有的權利,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等,都規(guī)定了納稅人所享有的權利,并告知納稅人如何享有這些權利。例如:在要求稅務機關改進服務與加強管理方面,規(guī)定稅務機關應無償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進行保密;對法律、行政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fā)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fā)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等等。
納稅人應該熟悉自己有哪些權利,并充分享受法律、法規(guī)賦予自己的權利。這不僅可以通過正當的渠道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更好地盡自己應盡的義務,而且還可以讓我們通過監(jiān)督執(zhí)法者的執(zhí)法行為,促使執(zhí)法者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這于己、于國、于執(zhí)法者都是有益的。因此,除了搞好日常的生產經營外,納稅人還應該學點法律知識,多長一些見識,做一個懂法、守法、用法的納稅人。
具體而言,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過程中享有以下權利:
1.了解稅法權。
現行《稅收征收管理法》第8條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要進行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要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表及辦理納稅或扣繳事宜。只有了解當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程序,才會更加清楚自己的權利、義務到底是如何規(guī)定的;正確、規(guī)范的稅務登記,納稅申報是怎樣的;只有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弄懂了,有關的納稅程序了解了,才可能指導行動,提高國家稅務工作的整體效率。同時,稅務機關也有義務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宣傳、咨詢、輔導稅收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
2.請求保密權。
現行《稅收征收管理法》第8條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p>
這里所說的“保密”,不僅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時,對自己的儲蓄存款、賬號保守秘密,而且也包括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保守其商業(yè)秘密,包括符合現行法律規(guī)定的做法、經營管理方式等。只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愿公開這個信息,同時又不是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就應該尊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這項權力,履行為被檢查者保守秘密的義務。
3.申請減、免稅權。
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確定的稅收負擔水平是根據經濟發(fā)展水平和社會平均負擔能力統(tǒng)一確定的。由于全國經濟發(fā)展水平不平衡、生產經營過程中的一些特殊情形、國家政策的需要、某些納稅人受客觀因素的影響存在一定的特殊性等,這就要求在稅收法律法規(guī)統(tǒng)一性的基礎上采取相應的靈活措施,減免稅就是用以補充、完善稅收的,這既有利于扶持和照顧納稅人也有利于國家培植稅源。
因此,現行《稅收征收管理法》第8條規(guī)定:“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這是國家法定權力機關對某些納稅人和課稅對象給予鼓勵、優(yōu)惠、照顧和減免稅額的權力。減稅是指部分減征一定納稅額;免稅是指對應納稅額全部予以免征。稅收減免一般可分為法定減免、特定減免和臨時減免。法定減免是稅法中明確列舉的減免稅。比如增值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農業(yè)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yè)產品,避孕商品,古舊圖書,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等暫免征收增值稅。特定減免是根據政治經濟情況的發(fā)展變化和貫徹稅收政策的需要,對個別、特殊情況專案規(guī)定的減免稅。臨時性減免主要是照顧納稅人的某些特殊、暫時的困難而臨時批準的減免稅,如災情減免??梢?,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中由申請減免稅權就可以在遇到特殊困難或其他法定情況時,少繳或免繳稅款。
但是,要注意的是,減免稅必須按法律、行政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程序審批后才有效。
在這里,可以遵照現行《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3條執(zhí)行,第33條規(guī)定:“納稅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書面申請減稅、免稅。減稅、免稅的申請須經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減稅、免稅審查批準機關審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擅自做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zhí)行,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值得一提的是,納稅人在享受減稅、免稅待遇期間,仍應按規(guī)定辦理納稅申報并按稅務機關的規(guī)定報送減免稅統(tǒng)計報告。
4.享有陳述權、申辯權、申請行政復議權、提起行政訴訟權、請求國家賠償權。
現行《稅收征收管理法》第8條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做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做出的決定如果不服的,可以陳述自己的理由,必要時可以申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稅務行政復議指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款征收和稅務檢查的行政決定時,可以向該程序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特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機關依法對有爭議的稅收征納和稅務檢查行為的合法性和適應性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活動。
稅務行政訴訟指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如稅務檢查、稅款征收,處以法律制裁等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制度。
現行《稅收征收管理法》第88條規(guī)定: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做出處罰決定的程序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p>
在這里要說明三點:第一,對于必經復議,當事人必須先經過征稅機關上一級稅務機關的行政復議,然后才能提起訴訟。申請復議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要以當事人的名義提出;二是要依法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同時還要按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符合這些條件的復議申請,有復議管轄權的稅務機關必須受理并應在法定期間作出復議決定。申請人如果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間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二,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爭議,即可以在法定期間向有復議管轄權的稅務機關申請復議,不服復議決定,再訴諸法院;也可以在法定期間直接訴諸法院。但是,當事人不能在同一時間內既申請復議又提起訴訟,而只能選擇一個途徑。第三,對于當事人的“三不”(不復議,不起訴,不履行)行為,稅務機關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強制執(zhí)行,以確保國家稅務行政管理的有效實施,也可以由稅務機關依照本法第40條的規(guī)定強制執(zhí)行,從而可以對當事人的不作為行為及時做出處理。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稅收征收管理中請求國家賠償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進行稅款征收、稅務檢查中有非法剝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人身自由的違法行為,或者在執(zhí)法過程中有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現行《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9條規(guī)定:“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經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依據這個規(guī)定,納稅人可以在稅務機關違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造成自己損失來請求賠償,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5.控告權、檢舉權。
現行《稅收征收管理法》第8條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笨馗?、檢舉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控告,揭發(fā)違法失職與犯罪行為,請求有關機關對違法失職者給予制裁。在稅收征、納中也是如此,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認為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行為違法違紀時,可以大膽地進行控告、檢舉,這也是廣大人民群眾對稅務機關進行監(jiān)督,保證稅務機關依法行事、為政清廉、服務于民,促進國家經濟建設的重要保證。
除此而外,現行《稅收征收管理法》第13條還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行為?!边@是更為廣義的檢舉權。檢舉人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檢舉的范圍也進一步擴大,不僅包括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行為;如稅務人員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少征應納稅款、濫用職權多征稅款等,而且還包括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行為,如偷稅、逃稅、騙稅、抗稅等行為。這就使得檢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不僅成為公民的一種權利,更是公民的一種義務。
6.延期申報權。
現行《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7條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經核準延期辦理前款規(guī)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逼渲?,不能按期辦理是指遇到了不可抗力等客觀情況造成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申報期內不能申報的情形,如發(fā)生了自然災害(地震、水災、臺風、海嘯等)和社會意外事件(戰(zhàn)爭爆發(fā)、社會動亂等)。如果發(fā)生了以上情況,納稅人就可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申報。另外,還有一些情形會造成不能按時申報、報送的問題,例如納稅人的財務事項未處理完畢,不能計算應稅款額,辦理納稅申報有困難的,在這種情況下也有一個需要延期申報的問題。但是,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是沒有責任的,他們在可延期申報的同時可以延期繳納或免繳稅款。當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查實后應予核準。而在后一種情況下,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申報,但必須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定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因為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是有責任的,他應該避免也可以避免不能按期申報情況的發(fā)生,值得注意的是,無論屬于哪一種情形,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都應先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后,方可延期申報、報送。
7.延期繳納稅款權。
在一般情況下,納稅人均應按期繳納稅款。但在特殊情況下,納稅人也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現行《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1條規(guī)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在這里,延期繳納稅款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納稅人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這里所謂的“特殊困難”是指特殊的暫時困難,如意外事故的發(fā)生,債務鏈造成的短期貸款拖欠,國家經濟政策的直接影響等。二是經省級的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或其授權的縣稅務局(分局)批準??h稅務局(分局)作為批準機關必須得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的授權,如未得到授權不得作為批準機關,即使其準予納稅人延期納稅,也是一種越權行為,不具有效力。對于稅務機關批準的延期,納稅人滯納稅款不加收滯納金,以體現對納稅人的照顧。納稅人在享有了這項權利之后,可以緩解納稅人生產經營中的一些暫時困難,從而順利渡過難關。
8.委托代理權。
委托代理權是指納稅人可以將依法應履行的稅務事宜委托稅務代理人來完成的權利。
為了加強對稅收執(zhí)法的社會監(jiān)督,方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其義務,《稅收征收管理法》第89條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边@樣就從法律上確定了稅務代理人的合法地位。通過稅務代理活動,可以使廣大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從復雜的納稅事宜中解放出來,使辦稅工作進一步專業(yè)化,使稅收征收管理的部分工作社會化,從而有效地減少差錯和漏洞,提高辦稅的質量和效率,保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正確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保證國家稅收收入。通過稅務代理活動,一方面加強了社會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法納稅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監(jiān)督,另一方面又加強了社會對稅務機關執(zhí)行稅收法律、法規(guī)、政策的監(jiān)督,既有利于維護國家利益,也有利于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9.申請退稅權。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利要求稅務機關將不應征收,但已征收的稅款退還給自己?,F行的《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1條就規(guī)定了兩種退稅的情況。其一,由稅務機關發(fā)現后應當立即退還,主動辦理多納稅款的退庫手續(xù),不能抵頂下期應納稅款;其二,由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fā)現的可以要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稅款,稅務機關應及時審查,查實后應立即退還。這樣就與規(guī)定的少征稅款的追征期限一致,體現了社會主義稅收管理的公平性。《稅收征收管理法》還增加了納稅人就多繳稅款部分可以要求加算銀行同期利息,這和納稅人不按期納稅或少納稅要加收滯納金的規(guī)定相對應,這進一步體現了社會主義稅收管理的公平性,也有利于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為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降低稅負提供了法律依據。如果3年之內沒有發(fā)現多繳稅款,那么3年之后再發(fā)現則稅務機關不再予以退還。3年是明確的保護期限。這有利于加強納稅人的自我保護意識?!抖愂照魇展芾矸ā返?1條還規(guī)定:“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關國庫管理的規(guī)定退還。”這也是新增加的規(guī)定,它進一步完善了退稅的程序。不論是稅務機關的原因,納稅人自身的原因,還是雙方共同的原因,對多征稅款部分均須依本條規(guī)定辦理。
10.會計核算法選擇權。
納稅人可以根據《會計準則》和《財務通則》的規(guī)定自行選擇會計核算方法,但《稅收征管法》規(guī)定:納稅人在選擇好自己的會計核算方法后,應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把選擇好的方法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若變動會計核算方法,應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11.拒絕檢查權。
《稅收征管法》第59條規(guī)定:“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p>
以上納稅人的權利,概括起來就是兩個方面的權利,一方面是監(jiān)督權,一方面是維護自身利益權。有些權利,如行政復議權和行政訴訟權,既是監(jiān)督權,又是維護自身利益的權利。
二、納稅人的義務
納稅人的義務是納稅人依照稅收法律、法規(guī)等必須做出的行為或不得做出的行為。它包括程序上的義務和實體上的義務。一般講,納稅人的義務就是納稅(繳稅)義務。但嚴格說來,這是不準確的。我國憲法規(guī)定,作為公民有納稅義務。這個義務不僅是繳稅。國家為了有效地參與國民收入的分配,充分發(fā)揮稅收的職能,保證財政收入和經濟建設的需要,對稅收參與國民收入的分配過程作了嚴密的規(guī)范,以保證這一過程有秩序地進行。這些規(guī)范,征、納雙方都應遵守。因此,納稅義務不僅包括納稅(繳納稅款),而且還包括遵守征、納規(guī)范所必須履行的程序上的義務。實體上的納稅義務受法律保護,程序上的法律義務也是受法律保護的。稅收征管法及刑法上有關稅收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既有履行實體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有履行程序上的義務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可見,納稅人不僅要重視實體上的義務,而且也要重視程序上的義務。實體上的義務和程序上的義務都是納稅義務的有機組成部分。
納稅人在稅收法律關系中更多地以義務主體存在。納稅人的義務是廣泛的、全面的。實際上,稅收征收管理的過程主要就是納稅人履行義務的過程。從稅收征收管理的全過程看,納稅人的義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現行《稅收征收管理法》規(guī)定:“企業(yè),企業(yè)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yè)單位(以下統(tǒng)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程序登記。”除了以上四類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要進行稅務登記外,其他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和扣繳義務人辦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登記的范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fā)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
目前最新的《稅收征收管理法》還補充規(guī)定: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機關規(guī)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并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并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納稅人的賬戶號碼。
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立賬戶的情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p>
這實際上讓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存款賬戶和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由稅務機關和金融機構掌握,以便在征稅工程全面實施后,稅務機關的稅務執(zhí)法有法可依。
從以上規(guī)定看,大多數納稅人都有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義務。從國際上看,幾乎所有的納稅人都要在稅務機關辦理登記手續(xù)。我國已加入WTO,經濟體制正在與國際慣例接軌,稅收管理也不例外,也將與國際上的一致,將來所有納稅人都要實行登記管理。屆時,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將成為納稅人的一項普遍義務。
2.按稅收征管法的要求管理賬簿、憑證。
現行《稅收征收管理法》規(guī)定: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guī)定抵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guī)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
(3)稅務機關是發(fā)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fā)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jiān)督。
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guī)定開具、使用、取得發(fā)票。發(fā)票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4)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yè)印刷;其他發(fā)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分別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yè)印刷。未經前款規(guī)定的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刷發(fā)票。
(5)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
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在現行《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補充規(guī)定:“國家根據稅收管理的需要,逐步推廣使用稅控裝置。納稅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這是關于納稅人應當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規(guī)定。2000年12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tǒng)的通告》中已明確:
①2002年1月1日起,企業(yè)必須通過稅控系統(tǒng)開具銷售額在萬元以上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同時全國統(tǒng)一廢止手寫萬元版專用發(fā)票。自2002年4月1日起手寫萬元版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②2003年1月1日起,所有企業(yè)必須通過稅控系統(tǒng)開具專用發(fā)票,同時全國統(tǒng)一廢止手寫版專用發(fā)票。自2003年4月1日起,手寫版專用發(fā)票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以上就是《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賬簿、憑證管理的基本要求。
3.納稅申報。
現行《稅收征收管理法》規(guī)定:“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p>
納稅申報是納稅人依法向稅務機關履行的告知義務,這是法定手續(xù),有助于稅務機關掌握稅源情況。不論納稅人有否應納稅項目都應辦理納稅申報手續(xù),這是稅收征管法所規(guī)定的納稅申報義務的實質。
4.按期繳納稅款。
現行《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1條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第32條規(guī)定:“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敝档米⒁獾氖?,滯納金比率由原來的日2‰改為日0.5‰,這充分考慮到了納稅人目前的納稅意識及其實際承受能力,也有利于國家培植稅源增加財政收入。
實際上,按期繳納稅款是納稅人的核心義務。前面所講的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按稅收征管法的要求管理賬簿、憑證以及納稅申報等義務都是程序性義務。納稅人履行了這些義務,并不等于履行了納稅義務。但納稅人按期繳納了稅款、滯納金,從稅收征收管理過程來看,納稅人的納稅義務即已履行。所以說,按期繳納稅款是納稅人納稅義務的核心,一般來說,這也是納稅人的其他義務存在的前提和基礎。假定納稅人沒有按期繳納稅款的義務,納稅人的其他義務也不會存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了納稅人其他義務的目的和宗旨都是為此服務的。納稅人履行程序上的義務是為履行按期繳納稅款義務創(chuàng)造條件。
5.接受、協助稅務檢查。
稅務檢查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情況的監(jiān)督和審核,是稅收征收管理的補充和保證環(huán)節(jié),對于征收稅款、促進納稅人遵紀守法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國家通過立法賦予稅務機關查賬權、場地檢查權、詢問權、在交通要道和郵政企業(yè)的查證權以及查核存款賬產權,同時鑒于納稅人在稅務檢查中具有特殊地位,規(guī)定了納稅人的義務,以保證稅務機關稅務檢查權的行使?,F行《稅收征收管理法》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綜合以上納稅義務,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應以法律規(guī)定為前提。我國《憲法》第56條也明確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币虼?,法律規(guī)定需要納稅的,則要履行依法納稅的義務,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則無需納稅,并且,即使是應該納稅的,也要考慮在稅法規(guī)定的期限內繳納,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日起7日內繳入國庫,那么納稅人可以在次日到第7日內的任何一天繳納稅款,考慮到資金的時間價值,納稅人在第7日繳納稅款,這就是稅收籌劃問題,當然,選擇從次日到第7日內的任何一天繳納便是納稅人的權利。因此,納稅人應對自身權利和義務有一個全面的認識,以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切身利益,履行自己的義務。
三、納稅人擁有合理避稅權
權利和義務是一對相互依存、相輔相成的矛盾,沒有權利也就沒有義務。因此,納稅人在負有依法納稅義務的同時,法律也相應地賦予了其進行納稅籌劃的權利。合理避稅是企業(yè)對其資產、收益的正當維護,屬于企業(yè)應有的經濟權利。納稅人對經濟利益的追求可以說是一種本能,是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利益的行為,具有明顯的排他性和利己性特征。
歐盟的一些國家在稅法中以各種方式明確合理避稅是納稅人的權利,很多國家都存在著較為成熟的合理避稅。如美國有專門的稅務代理事務所、咨詢機構和專家,為納稅人提供這方面的服務;納稅人也可以依據從稅務機關所取得的信息資料、有關專家撰寫的出版物(如合理避稅手冊、指南)自己做合理避稅。
在我國,由于種種原因,合理避稅只是近幾年的事情,而且理論研究和實踐工作還很膚淺,納稅人還沒有普遍樹立合理避稅的觀念。
依法治國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在法治社會中,企業(yè)權利應是具體的設立權、發(fā)展權、人權、財權、物權、借貸權、經營決策權、產品開發(fā)權及合理避稅權等,這些權利以及相應的利益,是企業(yè)權益的實實在在的內容,是企業(yè)權益的外在形式得以體現的質的規(guī)定性。合理避稅是企業(yè)對社會賦予其權利的具體運用,屬于企業(yè)應有的社會權利,它不該因企業(yè)的所有制性質、組織形式、經營狀況、貢獻大小等不同而不同。在合理避稅上,政府不能以對外資企業(yè)與內資企業(yè)的劃分,對前者采取默許或認同的態(tài)度,而對于后者則反對和制止。其實,反對企業(yè)正當的合理避稅活動,恰恰助長了偷逃稅及抗稅等違法行為的滋生。因此,鼓勵企業(yè)依法納稅、遵守稅法的最明智的辦法是讓納稅人充分享有其應該有的權利,而不是剝奪其權利,促使其走上依法納稅之路。
當然,合理避稅應該是在企業(yè)權利的邊界內或邊界線上,超越企業(yè)權利的范圍和邊界,必然會構成對企業(yè)義務的違背;而超越企業(yè)義務的范圍和邊界,又必然構成對企業(yè)權利的破壞。對納稅人來說,遵守權利的界限是其應承擔的義務,不超過承擔義務的界限又是其應有的權利。合理避稅沒有超越企業(yè)權利的范圍,應屬于企業(yè)的正當權利。
過去,我們在宣傳上有很多誤區(qū),報紙上經常出現對納稅人多繳稅的表揚話語。依法治稅,包括兩個方面,納稅人要依法納稅,征稅人要依法征稅。多征稅和少納稅都是錯誤的,都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所以,法律越完善,規(guī)定就越細,可操作性就越強,合理避稅也就越容易做。反之,法律不完善,可操作性就差,合理避稅就很難落實,因為此時,行政干預的約束力太大。只有當法律的約束力遠遠大于行政的約束力時,納稅人才敢理直氣壯地進行合理避稅。因此,為了保障納稅人的合理避稅權利,最終也是為了我國依法治國方針的施行,我們有必要進一步建立和健全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
進行合理避稅,對納稅人或中介機構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他們應當懂稅法、懂會計、了解國際慣例。尤其是在涉外合理避稅時,為外國企業(yè)或中國在國外的企業(yè)搞合理避稅,就要了解國外稅制,要懂國外會計,要懂被委托企業(yè)所在國的稅收法律。因此,納稅人進行合理避稅時,不僅要了解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以及各項政策,而且要確實地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進行籌劃,這樣做的同時也促進了國家依法治稅的實現。
【案例4】
【基本情況】
國內的居民企業(yè),如果持有境外企業(yè)的股權,那么從境外企業(yè)分得的利潤和股息在匯回國內后是同樣需要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的。為了避免對同一項目重復課稅,我國目前對來自國外的利潤和股息采取限額抵免法,具體是指:這種利潤或股息在國外的已納稅款可以被用來抵扣該筆利潤或股息在國內的應納稅款,但是這種抵扣是有限額的,且該限額以按照我國企業(yè)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為標準。比如從國外投資企業(yè)分得100萬元利潤,國外的所得稅稅率為30%,于是外國政府會扣繳30萬元的企業(yè)所得稅,當這100萬元利潤匯回國內的時候,按照我國居民企業(yè)適用25%的企業(yè)所得稅稅率,應當繳納25萬元的企業(yè)所得稅,所以抵扣的上限也就是25萬元,而不是30萬元,也即在國內這筆利潤是不用交稅的,但若國外的所得稅稅率為10%,這個時候,匯回國內的利潤就得按25%-10%=15%的差額補繳企業(yè)所得稅。
A公司于2010年2月20日以銀行存款900萬元投資于位于國外的B公司,占B公司股本總額的70%,B公司當年獲得稅后利潤500萬元。A公司所得稅稅率為25%,B公司所在國的所得稅稅率為15%。
方案一:2011年3月,B公司董事會決定將稅后利潤的30%用于分配,A公司分得利潤105萬元。2011年9月,A公司將其擁有的B公司70%的股權全部轉讓給丙公司,轉讓價為人民幣1 000萬元。轉讓過程中發(fā)生稅費0.5萬元。
方案二:B公司保留盈余不分配。2011年9月,A公司將其擁有的B公司70%的股權全部轉讓給丙公司,轉讓價為人民幣1 105萬元。轉讓過程中發(fā)生稅費0.5萬元。
【計算分析】
假設A公司2011年度內部生產、經營所得為100萬元。則A公司應納企業(yè)所得稅計算如下:
方案一:生產、經營所得100萬元,稅率25%,應納稅25萬元;股息收益105萬元,應補稅額=105÷(1-15%)×(25%-15%)=12.35(萬元);轉讓所得99.5萬元,應納稅額24.88萬元。因此,A公司2011年合計應納所得稅額37.23萬元。
方案二:同理,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稅額25萬元;轉讓所得204.5萬元(1 105-900-0.5),應納稅額51.13萬元,A公司2011年合計應納所得稅額76.13萬元。
應當注意,稅收上確認股權轉讓所得與會計上確認的股權轉讓收益不同。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應按計稅成本計算,而不能按企業(yè)會計賬面反映的長期股權投資科目的余額計算。
【籌劃結果】
方案一比方案二減輕稅負38.9萬元,前者明顯優(yōu)于后者。如果A、B公司所得稅稅率相同,均為25%,則方案一分回股息無需補稅,2011年應納所得稅額僅為49.88萬元(25+24.88),方案一比方案二減輕稅負更多。其原因在于,A公司在股權轉讓之前進行了股息分配,有效地避免了重復征稅。
【案例5】
【基本情況】
某金屬制品廠是2010年10月興建的。該廠負責人經過詳細測算,將廠址選在離鎮(zhèn)1公里遠的鄉(xiāng)下,此舉使該廠每年節(jié)約稅收近5萬元。
【籌劃思路】
①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的消費稅、增值稅和營業(yè)稅稅額。按規(guī)定,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qū)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建制鎮(zhèn)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的,稅率為1%。該廠2011年繳納增值稅38萬元,沒有消費稅和營業(yè)稅。
若廠址選在鎮(zhèn)上,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380 000×5%=19 000(元)。而企業(yè)由于建在鄉(xiāng)下,按1%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實際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380 000×1%=3 800(元)。由此可知,企業(yè)節(jié)省了城市維護建設稅15 200元(19 000-3 800)。
②房產稅。房產稅的計征方法分為從價計征和從租計征兩種方式。從價計征方式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后的余值作為計稅依據,乘以12%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從租計征僅限于房產出租的部分,以房產租金收入作為計稅依據,乘以12%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該企業(yè)房產因為在鄉(xiāng)下,價格低,房產原值200 000元。如果房產建在鎮(zhèn)上,且不說相同面積的房產價格會更高,僅以此價格計算,一年應繳納房產稅為:
200 000×(1-30%)×12%=16 800(元)
由于企業(yè)房產建在鄉(xiāng)下,房產稅免征,企業(yè)至少節(jié)省稅收16 800元。
③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是對在城鎮(zhèn)和工礦區(qū)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占用土地單位面積分等定額征收的一種稅。該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規(guī)定的稅額計算征收。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的征稅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
該企業(yè)擁有土地面積40 000平方米,該鎮(zhèn)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征收標準是0.8元/平方米。如果企業(yè)設在鎮(zhèn)上,一年應繳納該稅:40 000×0.8=32 000(元)。在農村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免征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此項稅收企業(yè)節(jié)約了32 000元。
【籌劃結果】
從上面的計算與分析可知,該廠由于將廠址設在鄉(xiāng)下,一年節(jié)省了稅收開支共計48 880元。這近50 000元的稅收節(jié)約額對于一個新成立的小廠來說應該是很有價值的。隨著該廠規(guī)模的擴大,銷售額的增多,新建廠房、辦公室的增加,該廠節(jié)約的稅收成本將越來越多。
【案例6】
由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fā)生時間會根據收款方式等因素的不同而產生不同,所以,稅法要求企業(yè)確認收入實現的時間也就不一樣,究竟是提前確認收入,多納稅,還是推遲確認收入少納稅?答案似乎理所應當是推遲納稅,但事實是不是這樣呢?
產生這個質疑的原因在于企業(yè)所得稅法里面相關費用的扣除是以收入的大小為基準,例如,廣告宣傳費在當年只允許扣除當年營業(yè)收入的15%,所以如果適當提高收入,可以使這些費用及時得到扣除,同時還可以多結轉成本。那么提前確認收入使應納稅額的增加會不會因可以扣除更多費用成本而抵銷甚至減少呢?
設想2011年某企業(yè)已確認X萬元的收入,X萬元收入對應的生產成本為M萬元,同時2011年的廣告宣傳費用為Z萬元,且Z>X×15%,也就是說,當年的廣告費不能全部扣除,只能扣X×15%。
該廠稅務籌劃人員通過檢查銷售明細表發(fā)現,2011年還有一個采取預收款項實現銷售的、價值為Y萬元的合同,并且企業(yè)還沒有發(fā)出商品,根據稅法規(guī)定可知,一旦發(fā)出商品,那么就應當確認這筆Y萬元的收入?,F在該企業(yè)考慮是否繼續(xù)確認Y萬元的收入,為了明晰稅收籌劃的臨界點,我們在這里假設增加這Y萬元的收入,恰好可以使Z萬元的廣告費用在2011年全額扣除,即Y×15%=Z-X×15%,同時易知這Y萬元對應的成本大小為(Y÷X)×M,現在我們核算確認這Y萬元收入和不確認這Y萬元收入的稅收負擔,為使核算簡便,假設所有的收入都是不含稅的。
綜合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得到以下結論:如果不發(fā)出商品以確認這筆收入,那么2011年該企業(yè)的應納稅額為(X- X×15%-M)×25%,如果向買方發(fā)出商品實現收入確認,則應納稅額為[X+Y- Z-M-(Y÷X)×M]×25%,由后者減去前者可得二者的差額為[Y×85% -(Y÷X)×M]×25%,可見這個式子是否大于0取決于中括號里面的計算結果。
明顯可以看出,如果產品的成本超過了售價的85%,則上式小于0,那么在2011年確認收入是有利的,可以減少應納稅額;如果成本小于售價的85%,企業(yè)就不應該發(fā)出商品以確認收入,因為盡管廣告費用得到全額扣除,但收入的增加使所得稅增加幅度大過了費用增加對所得稅的抵銷影響;如果產品的成本恰好是售價的85%,則兩種選擇是沒有差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