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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2月2日頒布)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中國建設銀行信陽分行民權路支行與信陽市自來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河南華夏光學電子儀器廠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1998年9月21日,中國建設銀行信陽分行民權路支行(以下簡稱建行民權路支行)向信陽市自來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發(fā)了“河南省建設投資總公司貸款單位情況調查表”,該表包括貸款本金、逾期本金、逾期利息、還款計劃等內容,故應認定其具有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
因本案所涉貸款系河南省基本建設基金,河南省建設投資總公司代表河南省政府經(jīng)營管理該基金,并由河南省計劃委員會統(tǒng)籌經(jīng)營管理行為,故河南省計劃委員會單獨或與中國建設銀行河南省分行聯(lián)合下發(fā)的關于省基本建設經(jīng)營性基金貸款回收計劃的有關文件具有債權人主張權利的內容。其中豫計投資[1997]566號文件及豫計投資[1998]568號文件的發(fā)放對象均非借款人,其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并未到達債務人,故不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豫計投資[2000]532號文件的發(fā)放對象包括借款單位,但其是否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應視你院查明該文件是否送達債務人的事實而定。
綜上,同意你院審委會關于調查表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的意見。
以上意見供你院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