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八章 經濟狀況之部分的推想

先秦政治思想史 作者:梁啟超


經濟狀況之部分的推想

自虞夏至春秋,閱時千六七百年。其間社會物質上之嬗變,不知凡幾。三代各異其都,至春秋而文物分化發(fā)展,所被幅員,比今十省。各地民俗物宜不齊,欲將千余年時間萬余里空間之一切經濟狀況概括敘述,談何容易。本論所云,不敢云遍,一部分而已;不敢云真,推想而已。

吾儕所最欲知者,古代田制——或關于應用土地之習慣——變遷之跡何如?凡社會在獵牧時代,其土地必為全部落人所公有,如現(xiàn)在蒙古青海皆以“某盟某旗牧地”為區(qū)域名稱,即其遺影也。蓋獵牧非廣場不可,故地只能公用而無所謂私有,及初進為農耕時,則亦因其舊,以可耕之地為全族共同產業(yè)?!对姟ぶ茼灐吩疲?

貽我來牟,帝命率育,無此疆爾界。(《思文》)

此詩歌頌后稷功德,言上帝所賜之麥種,普遍播殖,無彼我疆界之分。最古之土地制度蓋如是。其后部落漸進為國家,則將此觀念擴大,認土地為國有。故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保ā对姟け鄙健罚┐朔N國有土地,人民以何種形式使用之耶?(《詩》云:“無此疆爾界”。是則作詩時必已有彼我疆界,故追念古跡而重言其特色也。此詩假定為周成康時作,則其時土地私有權當已成立。)據(jù)孟子云:

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滕文公上》)

孟子所說,是否為歷史上之事實,雖未敢盡信,但吾儕所能以情理揣度者。一、農耕既興以后,農民對于土地所下之勞力,恒希望其繼續(xù)報酬,故不能如獵牧時代土地之純屬公用,必須劃出某處面積屬于某人或某家之使用權。二、當時地廣人稀,有能耕之人,則必有可耕之田,故每人或每家有專用之田五七十畝乃至百畝,其事為可能。三、古代部落,各因其俗宜以自然發(fā)展,制度斷不能劃一。夏、殷、周三國,各千年世長其土,自應有其各異之田制。以此三事,故吾認孟子之說為比較的可信,即根據(jù)之以研究此三種田制之內容何如。

一、貢。貢者,人民使用此土地,而將土地所產之利益,輸納其一部分于公家也。據(jù)孟子所說,則其特色在“校數(shù)歲之中以為常”而立一定額焉。據(jù)《禹貢》所記,則其所納農產品之種類,亦因地而殊,所謂“百里賦納總,二百里納铚,三百里納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是也?!队碡暋酚謱ⅰ疤铩迸c“賦”各分為九等,而規(guī)定其稅率高下。孟子所謂“貢制”殆兼指此。但此種課稅法,似須土地所有權確立以后始能發(fā)生,是否為夏禹時代所曾行,吾不敢言。所敢言者,孟子以前,必已有某時代、某國家曾用此制耳。

二、助。孟子釋助字之義云:“助者藉也?!逼涫鲋圃疲骸胺嚼锒?,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yǎng)公田?!贝嘶蚴敲献永硐氲闹贫?,古代未必能如此整齊畫一。且其制度是否確為殷代所曾行,是否確為殷代所專有,皆不可知。要之古代各種復雜紛歧之土地習慣中,必曾有一種焉,在各區(qū)耕地面積內,劃出一部分為“公田”,而藉借人民之力以耕之。此種組織,名之為助,有公田則助之特色也。公田對私田而言。(《夏小正》云:“初服于公田?!薄断男≌匪浱祗w現(xiàn)象,經學者考定為西紀前一千年中國北方所見者,故其書當為商周之際之著作。)《詩》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保ā洞筇铩罚?jù)此則公田之制,為商周間人所習見而共曉矣。土地一部分充公家使用,一部分充私家使用,私人即以助耕公田之勞力代租稅,則助之義也。

三、徹?!对姟罚骸皬靥餅榧Z?!保ā豆珓ⅰ罚┧仦楣珓r事,似周人當夏商時已行徹制。徹法如何,孟子無說。但彼又言:“文王治岐,耕者九一?!币庵^耕者之所入九分而取其一,殆即所謂徹也。孟子此言,當非杜撰,蓋征諸《論語》所記:“哀公問有若曰:‘年饑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對曰:‘盍徹乎?’公曰:‘二吾猶不足,如之何其徹也?’……”可見徹確為九分或十分而取其一。魯哀公時已倍取之,故曰“二吾猶不足”,二對一言也。觀哀公有若問答之直捷,可知徹制之內容,在春秋時尚人人能了,今則書闕有間,其與貢助不同之點安在,竟無從知之?!秶Z》記:“季康子欲以田賦,使冉有訪諸仲尼,仲尼不對,私于冉有曰:‘……先王制土,藉田以力,而砥其遠近?!糇蛹緦O欲其法也,則有周公之籍矣?!保ā遏斦Z》)藉田以力則似助,砥其遠近則似貢,此所說若即徹法,則似貢助混合之制也。此法周人在邠岐時,蓋習行之,其克商有天下之后,是否繼續(xù),吾未敢言。

據(jù)此種極貧乏且蒙混之史料以從事推論,大抵三代之時,原則上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而使用權則耕者享之。國家對于耕者,征輸其地力所產什之一或九之一。此所征者,純屬公法上之義務,而非私法上之酬償。除國家外,無論何人,對于土地,只能使用,不能“所有”也。然而使用權享之既久,則其性質亦漸與所有權逼近矣。故謂古代凡能耕之民,即能“所有”其土地使用權,亦無不可。換言之,則謂土地私有制在事實上已成立,亦無不可。惟使用權是否可以買賣,史籍中無明文可考。(《曲禮》言:“田里不鬻”,似土地不能買賣。然又言:“獻田宅者操書致”,則是有地契矣。要之《戴記》所述多秦漢時之事實或其時學者之理想,未可遽據(jù)以論定古制。)在此事未得確證以前,未可遽認私有制為完全存在也。

其后土地私有制又換一方向以發(fā)展焉。夫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者,本屬公權的意味。質言之,則土地國有而已。雖然,事實上既以君主代表國家,君與國易混為一談,寖假而公權私權之觀念亦混。于是發(fā)生一種畸形的思想,認土地為天子所有。天子既“所有”此土地,即可以自由賜予與人,故用封建的形式“錫土姓”(《書·禹貢》文)?!板a之山川,土田附庸”(《詩·宮》文),是即天子將其土地所有權移轉于諸侯也。諸侯既“所有”此土地,又得自由以轉賜其所親昵,故卿大夫有“采地”有“食邑”。——此種事實,《左傳》、《國語》及其他古籍中記載極詳,今不枚舉。——是即土地所有權移轉于諸國之臣下也,于此有極當注意者一事焉。(漢后儒者,喜談封建井田,輒謂此兩制同時并行。不知井田為土地國有制,而此制與封建制下之食邑采地實不相容也。)即此所謂移轉者,實為所有權而非使用權。蓋所有此土地之人,并非耕用此土地之人也。以吾所推度,土地私有制蓋與封建制駢進,最遲到西周末春秋初,蓋已承認私有為原則?!对姟吩唬骸叭擞型撂?,女反有之。”(《瞻卬》)“人有”者,謂吾本有此土田之使用權也?!芭从兄闭?,謂奪吾之使用權變?yōu)槿曛袡嘁?。至是既無復“王土”之可言矣。

在此種狀態(tài)之下,吾儕所亟欲研究者,則前此享有“土地使用權”之農民,其地位今復何如?前此所耕為“王土”,以公法上之義務輸?shù)亓λa之一部分以供國用,于情理為甚平。今所耕者,什九皆貴族采地也。彼貴族者皆不耕而仰食于農,故詩人譏之曰:“不稼不穡,胡取禾三百廛兮?!保ā斗ヌ础罚┺r民使用此土地,除國家正供外,尚須出其一大部分以奉田主。于是民殆不堪命,晏嬰述當時齊國人之生活狀況曰:“民參其力,二入于公,而衣食其一?!保ā蹲蟆ふ讶罚┧麌绾??雖史無明文,度亦不相遠。夫農業(yè)國家唯一之生產機關在土地,土地利益之分配,偏宕至于此極。此則貴族政治所以不能不崩壞,而社會問題,所以日縈于當時學者之腦,而汲汲謀解決也。

附錄四 《春秋》“作稅畝”、“用田賦”釋義

《春秋宣十五年》,“初稅畝”。《左傳》云:“初稅畝,非禮也。谷出不過藉,以豐財也?!薄豆騻鳌吩疲骸啊I始屢畝而稅也。何譏乎始屢畝而稅?古者什一而藉?!焙笕宥嘟獬醵惍€為初壞井田,似是而實非也。古代之課于田者,皆以其地力所產比例而課之,無論田之井不井皆如是,除此外別無課也。稅畝者,除課地力所產外又增一稅目以課地之本身——即英語所謂Land Tax。不管有無所產,專以畝為計算單位,有一畝稅一畝,故曰屢畝而稅。魯國當時何故行此制,以吾度之,蓋前此所課地力產品以供國用者,今地既變?yōu)樗饺耸骋?,此部分之收入,已為“食”之者所得,食邑愈多,國家收入愈蝕,乃別立屢畝而稅之一稅源以補之。自“稅畝”以后,農民乃由一重負擔而變?yōu)閮芍刎摀?,是以《春秋》譏之也。

《春秋·哀十二年》,“用田賦”。后儒或又以為破壞井田之始。井田有無且勿論,藉如彼輩說,宣十五年已破壞矣,又何物再供數(shù)十年后之破壞。今置是說,專言“稅畝”與“田賦”之區(qū)別。賦者,“出車徒供繇役”,即孟子所謂“力役之征”也。初時為本屬人的課稅,其性質略如漢之“口算”,唐宋以來之“丁役”。哀公時之用田賦,殆將此項課稅加征于田畝中,略如清初“一條鞭”之制。此制行而田乃有三重負擔矣。此民之所以日困也。

復次,吾儕所甚欲知者,古代商業(yè)狀況何如?《皋陶謨》有“懋遷有無化居”語。似商業(yè)在唐虞時已發(fā)達。雖然,吾前已屢言,《虞夏書》為春秋前后人追述,未可遽據(jù)為史實。以情理度之,夏禹以前,當為部落共產時代,未必有商業(yè)之可言?!毒普a》云:“肇牽車牛遠服賈,用孝養(yǎng)厥父母?!比航浿忻餮陨虡I(yè)者,似以此為最古,據(jù)此則商周間已頗盛矣?!对娊洝罚骸懊ブ框?,抱布貿絲”(《氓》),“如賈三倍”(《瞻卬》)。皆足為春秋前商業(yè)漸展之證。春秋中葉以后,鄭商人弦高,出其貨品以紓國難。(《左·僖三十三》)鄭子產又言其國君與商人世有盟誓。(《左·昭十六》)則商人地位似甚高??鬃臃Q子貢“不受命而貨殖焉”(《論語》)?!妒酚洝贩Q“子貢廢著鬻財于曹魯之間”,“范蠡治產積居與時逐……三致千金”(《貨殖傳》),皆春秋末年事,因此吾輩可以大概推定,春秋時商業(yè)蓋與農業(yè)駢進,但各地狀況不同。彼地狹人稠之鄭國,發(fā)達當最早,其余或仍有甚微微者。(《昭十六》傳記晉韓起市環(huán)于鄭商。子產曰:“昔我先君桓公與商人皆出自周?!烙忻耸囊韵嘈乓?。曰:‘爾無我叛,我無強賈……恃此質誓,故能相保以至于今’……”據(jù)此可推想當時政府對于商人之態(tài)度何如。)

于此最當注意者,則貨幣起原及變遷之跡何如?詳言之,則商業(yè)何時始由實物交易進為貨幣交易耶?貨幣何時始用金屬鑄造且有一定重量耶?此問題甚重要,因資本制度之發(fā)生,其基礎在此也。

《系辭傳》稱:“日中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貨,交易而退,各得其所?!薄睹献印贩Q:“古之為市者,以其所有易其所無,有司者治之耳?!贝怂浳粗獮榇_指何時之制度,但實物交易之習慣,直至漢時猶甚盛行,則古代更可想。(吾舊著《春秋時貨幣種類及流通狀況考》,曾登載《新民叢報》,今意見變遷甚多,然所搜資料,尚有一部分可用。)古代最初之貨幣為貝殼,故凡關于財貨之字皆從貝。五貝排貫,名之曰“朋”?!兑住へ侈o》言“喪貝”,言“十朋之龜”,《詩》言“錫我百朋”,鐘鼎文中記“王賜貝”者頗多,間有記所賜之數(shù)者,大率五朋十朋。可見貝在古代極為貴重。貝產水濱,可想見最初之貨幣交易,起于黃河下游入海各地。其后應用漸廣,而實貝不給,則有用他物仿制者。近頃在彰德附近之古殷墟發(fā)見骨制之貝,人造貨幣現(xiàn)存者,當以此為最古。其后漸以銅仿制,俗所稱蟻鼻錢,即銅貝也。是為金屬貨幣之始,再進則以銅仿制為刀形為農器形。為刀形者,今錢譜家所謂刀幣也;為農器形者,彼輩所稱“方足布”、“尖足布”等皆是。此物在古代謂之“錢”,不謂之“布”。錢譜家陋耳。(錢譜家動稱某種古錢為少昊時代物,為虞夏贖刑所用物,為太公圜法,為周景王大錢,其實皆以意附會耳。古錢流傳至今者,恐無戰(zhàn)國以前物,茲事吾當著專篇考之,本書非經濟史,不能詳及也。)《詩》:“庤乃錢镈。”“錢”為小農器,如今之鋤或鏟,方尖足布即仿其式。此類之貨幣,皆由實物交易一轉手。當人類發(fā)明用銅之后,社會最貴重者,即為銅制之刀及農具,常以他種實物如牲畜、谷米、布帛之類與之交換。其后漸用之為價值公準,于是仿其形而縮小之以為代表,則一定重量之金屬貨幣所由起也。刀及錢皆仿縮原物,而上加一環(huán),穿孔以便貫串,用之既久,其工準為社會所公認,則并其刀與錢(農器)之原形而去之,僅留一圓環(huán),其后更將環(huán)之內孔易圓為方,使與“外圓內方”之道德觀念結合,則后世“制錢”之所由成立也。

后世言圜法者,盛稱太公、管子。錢幣之興,濫觴齊境,或不失為一種史實,雖然,吾細讀《左傳》,覺其時用金屬貨幣之痕跡甚少。間有一二,亦末葉(昭、定、哀時)事耳。因此吾欲假定春秋中葉以前之商業(yè)狀況,仍以實物交易為原則,吾所以龂龂考證此事者,因貨幣未通用以前,資本儲藏之量,勢不能為無制限的擴張,此于經濟社會組織之變遷,其所關最巨也。

貸資取息之行為,在春秋時當然已有。但此種行為,似仍以實物借貸行之。齊晏嬰述陳氏專齊之政策,謂“以家量貸而以公量收之”(《左·昭三》)。謂貸民以粟,而貸出時與收回時所用之斗量異也。使貨幣已盛行,借貸者必不復為此笨滯之舉。晏子與孔子同時,齊又為用幣最早之國,而當時狀況猶如是,故可假定為終春秋之世,資本制度未能成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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