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喪權辱國中的喜氣洋溢

小言論:第二集 作者:鄒韜奮


據報載當張似旭(代郭泰祺),岡崎(日公使館秘書),白克朋(英使秘書)等三氏攜歸重光在醫(yī)院中簽過字的《停戰(zhàn)協定》到英領署后,舉座歡然,英使即首舉香檳祝中日兩國和平之實現,全場喜氣洋溢,我方情報司長張似旭氏亦起立致謝,謂“此次停戰(zhàn)談判,因諸君不倦的努力,及熱忱的合作,得達成功之域”。羅外長亦不以關于此次《協定》“外間頗有非議者”為然,謂“日方最初要求駐兵范圍,甚為廣闊,迭經爭議,乃縮小暫駐地點……交涉經過,實已智窮力竭”,亦頗露躊躇滿志之意。汪蔣慰郭氏電,亦有“認為力持大體,不辱使命”語,亦認為可告無罪于國民。除活該犧牲的民眾外,在官場方面大有喪權辱國中喜氣洋溢之概,外人喜氣洋溢不足怪,日人喜氣洋溢更不足怪,至于我國始終高唱決不簽喪權辱國條約的官吏亦喜氣洋溢,這是最可痛心的一個現象!

關于此次《停戰(zhàn)協定》的內容,翼公先生在本期已有一文作分析的研究,其為喪權辱國的條約,實為百喙莫辭的事實,據日方所傳,除《協定》正文外,會議錄中尚有三項諒解:一為取締抗日條件,二為十九路軍換防,三為浦東及蘇州河南華軍不駐兵條件。又據五月五日上海《每日新聞夕刊》(日人報紙)所載,出席此次會議之日方軍事代表田代參謀長向該報記者亦有相類的談話。凡此可疑之點,姑置不論,即就《協定》本文而言,以本國國土而承諾敵軍作無限期的駐扎,以在本國國土內的本國軍隊而承諾須受敵軍限制其行動,僅就此兩點說來,無論如何巧為曲辯,何以免于喪權辱國的罪名,日軍之允完全撤退,謂須俟所謂“常態(tài)”之“恢復”,而如何始為“常態(tài)”之“恢復”,須完全由彼自主。故自從中日兩方代表簽字《協定》之后,日軍從事建筑營房,準備長期駐扎,反趨積極!關于我軍行動,雖有我方代表臨時聲明“并不含有任何限制”,但試問在《協定》本文明明載著在“常態(tài)恢復”與“未經決定辦法”以前,我軍必須留駐現在地位,所謂“常態(tài)恢復”及“決定辦法”究在何時,“辦法”之內容必須如何始能得日方滿意,如此而猶謂為“并不含有任何限制”,除自己騙自己外,究作何解?

以平常無時不在撒爛污中的政府,有此《協定》,固猶恃十九路軍一時死抗的余威,觀日軍當局再三憂慮南市浦東有駐軍,其膽寒可想,但協定內容之仍不免于喪權辱國,則為鐵一般的事實。全國上下必知此之為可恥,而后始有雪恥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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