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印紙門

吏部條法 作者:南宋


印紙門撮要

應官員已授差遣,繳連真本告劄付身,赴部照驗,納紙二十張,用即給付。應堂除人,出給印紙。本部取索所授告命,照驗出給。如在外陳乞,合經(jīng)所在州軍保明,繳連錄白所授付身,并召保官二員〔內(nèi)一員陞朝官?!澄?,文狀申部,本部據(jù)憑出給,候?qū)砀安空镇灐x人小使臣,初官已授差遣,赍告劄呈驗,出給印紙。應選人批書印紙不圓,召本色保官二員委保。應批書印紙不圓,非隱落過犯,或不依式,并召陞朝官二員委保。應文武官出給印紙,除前項聲說外,馀依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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